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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9的第25次修訂

  2015年6月12日,第205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9《簡化手續》的第25次修訂。

  本次修訂涉及向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援助、貨物的簡化手續、國際民航組織公鑰簿、難民和無國籍人士的機讀旅行證件(“公約旅行證件”),以及國際刑警組織關於失竊和遺失旅行證件數據庫等,新增了關於“經授權的經營者”、“必要的預防措施”、“單一窗口”等定義,並提供了“實施任務單和指導材料概述”及修訂附件所帶來的影響評估摘要。國際民航組織于2015年7月24日發出國家級信函,告知各國關於此次修訂內容及所需採取的相應措施和步驟。

  本次對附件9的修訂將於2015年10月25日生效,于 2016年2月25日起使用。

  

  實施任務單和指導材料概述  

  

  1. 實施任務單

  1.1 國家為實施擬議修訂 所需遵循的主要步驟

  失竊和遺失證件

  1.1.1 如果國家已經向國際刑警組織報告了關於失竊、遺失和登出的旅行證件情況,以納入失竊和遺失旅行證件數據庫(SLTD),則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尚未這樣做的國家需要遵循以下主要步驟:

  a) 由國際刑警組織國家中心局和執法機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I-24/7”保密的全球刑警通信系統,直接向失竊和遺失旅行證件數據庫提交旅行資料;

  b) 如果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不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考慮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或者與國際刑警組織探索訂立行政安排,以便向失竊和遺失旅行證件數據庫提交資訊;

  c) 實施關於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三十八條申報差異的既定程式(如適用)。

  難民和無國籍人的旅行證件

  1.1.2 由於已經要求各國頒發機讀護照,因此由國家牽頭的必要的基礎設施和流程都已到位。然而,將公約旅行證件(CTDs)納入符合Doc 9303號文件的旅行證件,將涉及以下主要步驟:

  a) 酌情修訂國家法律;

  b) 修改關於頒佈公約旅行證件的國家程式和材料,以遵守Doc 9303號文件的要求;

  c) 培訓工作人員以實施新的程式;和

  d) 國家酌情監督有關規定。

  貨物的進港和出境

  1.1.3 關於貨物的修訂敦促航空安保方案和海關方案之間進行更密切的協調。致力於實施這些建議措施的國家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a) 評估對附件17航空貨物安保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遵守情況,以及對世界海關組織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SAFE)框架的遵守情況;

  b) 對修訂與各國要求和做法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

  c) 考慮是否實施附件9中有關貨物的修訂;和

  d) 如果打算實施,起草並實施一項計劃,確保航空安保方案和海關方案協調一致;

  e) 修改監督框架;和

  f) 國家酌情監督有關規定。

  援助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

  1.1.4 如果國家已經制定用以支援援助航空器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立法、規章和/或政策,且其符合Doc 9998號文件和Doc 9973號文件,則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尚未這樣做的國家需要採取以下主要步驟:

  a) 查明已經制定的立法、規章和/或政策;

  b) 對既定立法、規章和/或政策與Doc 9998號文件和Doc 9973號文件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

  c) 決定是否推行新的規定,以與國際民航組織指導材料保持一致;

  d) 修改和/或制定規定;

  e) 正式通過有關規定;

  f) 由有關實體實施新通過的規定;

  g) 修改監督框架;和

  h) 國家酌情監督有關規定。

  2. 標準化進程

  2.1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5日

  2.2 適用日期: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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