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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空中規則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空中規則》第45次修訂案。

  本次修訂主要是降低了駕駛員必須向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報告的真空速/馬赫數的容許變數。根據縮小的最低縱向間隔標準,現行必須報告的5%的速度偏離值過大。此次修訂調整為發生正負0.02馬赫或以上的變化,或正負19 km/h(10 kt)或以上的真空速變化,則必須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這項規定包括了無意和有意的速度偏離,以便更準確地反映標準所適用的意圖和情況。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2的修訂提供了流程建議:

  第一,查明制定規則的必要程式,將所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納入國家規章;

  第二,制定國家實施計劃,參考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

  第三,起草對國家規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

  第四,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

  第五,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

  本次對附件2的修訂,不會産生對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做法的訪談問題的重大修改。

  本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11日,適用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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