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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第15次修訂案,涉及“事故調查部門”的定義及關於獨立調查和保護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的規定。

  本次對附件13的修訂目的在於明確“事故調查部門”在公約各附件及與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相關的文件中的意義,避免誤解;加強對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的保護;提供在事故調查部門的監管和控制下保護調查記錄的方式;優先保護在性質上更敏感的記錄,即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記錄;協助各國指定“主管部門”和實施平衡測試(“平衡測試”是指主管部門按照保護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的規定,對公佈或使用事故或事故徵候調查記錄可能會對當前或將來的調查産生的影響進行的確定);協助各國將保護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第5.12段)規定中提供的保護措施納入國家法律和規章中。

  修訂內容中的 “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獨立性”,指調查部門應在職能上與國家航空當局和可能干預調查進行或客觀性的其他實體分離,從而可避免利益衝突,增進事故調查部門的公信力,但“獨立性”不意味著調查部門不受政府對財務、行政、政策和工作方法的管理監督。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13的修訂提供了下列流程建議:

  對於建立獨立的事故調查部門,第一,制定或修改涉及事故調查部門作用的法律或規章;第二,資源缺乏的國家可考慮建立地區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組織;第三,通過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或規章。

  對於保護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第一,制定或修改法律以納入關於保護附件13保護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記錄(第5.12段)中所列的調查記錄的內容;第二,制定或修改法律以納入關於指定“主管部門”以及與“平衡測試”相關的概念的內容;第三,通過法律、規章和政策。

  國際民航組織計劃于2016年至2018年在全球各地區舉辦研討會介紹該修訂,並於2016年12月發佈線上工具箱,以促進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現有的輔助材料包括《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手冊》(Doc 9756號文件)、《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政策和程式手冊》(Doc 9962號文件)、《地區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組織手冊》(Doc 9946號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法》範本、《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規章》範本等,並將於2016年6月出版《安全資訊保護手冊》(Doc 10053號文件),以提供適當指導。。

  國際民航組織還將根據本次附件13的修訂內容修訂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做法關於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領域的訪談問題,以評估國家有效實施。

  本次對附件13的第15次修訂於2016年7月11日生效,2016年11月10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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