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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機場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的修訂案。

  一、第I卷的第13次修訂

  附件14第I卷《機場設計和運作》第13次修訂涉及跑道侵入自主警告系統(ARIWS)、目視助航設施和機場設計、使用經加強的全球報告格式進行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報告以及機場設計和運作,包括公佈跑道端安全區(RESA)。

  跑道侵入自主警告系統這一概念目的在於針對決定實施這一系統的特定情形,減少跑道侵入的發生和所造成的後果。

  關於目視助航設施和機場設計的修訂,完善和加強了與機場目視助航設施和設計要求相關的規範,將提升機場的安全性。特別是,有關暴雨輸水系統的規定將允許位於熱帶氣候的機場運營人或每年都會遭受大量降水的機場運營人使用露天輸水系統去除跑道上及附近的過量雨水,以免造成積水,從而加強航空器運作的安全性。

  使用經加強的全球報告格式進行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報告,目的在於以標準化的方式報告跑道表面狀況,以便飛行機組可以準確地確定飛機的起飛和著陸性能,從而在全球範圍內減少衝出跑道事故徵候及事故的發生。

  關於機場設計和運作,包括公佈跑道端安全區的修訂,將減少跑道侵入事件的發生。在航行資料彙編中公佈跑道端安全區和攔阻系統將進一步減輕衝出跑道時對人員的傷害和對航空器的損壞。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14第I卷的修訂提供了流程建議:第一,明確將新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二,參考新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制定國家實施計劃;第三,對這些新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與國家框架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第四,        起草對國家規章的必要修改;第五,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第六,向國際民航組織通知差異;第七,機場運營人實施新的國家規章;第八,根據新的國家規章修改監督框架;第九,國家對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在國家航行資料彙編中公佈差異。

  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在實施加強的全球報告格式方面,應注意要讓每一利害攸關方對其管理和運作程式做必要調整,包括在實施前提供必要的培訓方案。全球報告格式的實施涉及多個利害攸關方,即監管機構、機場運營人、相關的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航空器製造商、航空公司和駕駛員。國際民航組織鼓勵建立全球報告格式實施小組(GRFIT),以確保在國家和地區層面進行妥善規劃和協調。

  國際民航組織計劃于2016年11月更新《空中航行服務程式—機場》(Doc 9981號文件)、《機場服務手冊》第2部分 —《道面表面狀況》(Doc 9137號文件)、《機場服務手冊》第8部分 —《機場運作服務》(Doc 9137號文件)、《機場服務手冊》第9部分 —《機場維護措施》(Doc 9137號文件)、《機場設計手冊》第1部分 —《跑道》(Doc 9157號文件)、《機場設計手冊》第2部分 —《滑行道、機坪和等待坪設計手冊》(Doc 9157號文件)、《機場設計手冊》第3部分 —《道面》(Doc 9157號文件)、《機場設計手冊》第4部分 —《目視助航設施》(Doc 9157號文件)、《跑道表面狀況的評估、測量和報告》(Circ 329號通告)等相關輔助文件,以提供適當指導。

  針對本次附件14第I卷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將在全球各地區舉辦實施全球報告格式地區研討會,于2016年3月或4月在歐洲舉辦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報告座談會,以便促進實施工作。

  本次對附件14第I卷的修訂將於2016年7月11日生效,其中,與跑道侵入自主警告系統、目視助航設施、機場設計和運作(包括公佈跑道端安全區)相關的內容的適用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與使用經加強的全球報告格式進行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報告相關內容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關於停止將T-VASIS和AT-VASIS作為標準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使用的第5.3.5.4段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關於跑道等待位置標誌尺寸的第5.2.10.6段自2026年11月26日起適用。

  二、第II卷的第7次修訂

  附件14第II卷《直升機場》第7次修訂涵蓋與直升機場相關的旨在提升直升機場安全的各項規定,這些規定涉及物理特性、目視助航設施、定義以及直升機場應急響應。

  此次修訂包括四項內容:對機場無障礙物扇形區內的物體高度進行限制,以防止撞到障礙物;修改直升機場標誌,以提高著陸機動操作的準確性;刪除附件中多餘的定義,以便使其更具可讀性和防止引起可能的困惑;引入關於制定和確立直升機場應急計劃以應對直升機場特殊需求的規定。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14第II卷的修訂提供了流程建議:第一,對這些新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與國家框架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第二,明確將經修訂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三,參考經修訂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制定國家實施計劃;第四,起草對國家規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五,正式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第六,向國際民航組織通知差異;第七,直升機場運營人實施新的國家規章,包括確立應急計劃;第八,根據新的國家規章修改監督框架;第九,國家對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在國家航行資料彙編中公佈差異。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6年第4季度更新《直升機場手冊》(Doc 9261號文件),以提供適當指導。

  本次對附件14第II卷的修訂將於2016年7月11日生效,于2016年11月10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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