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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暫停使用客機貨運鋰離子電池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審議了危險品運輸專家組第25次會議報告和空中航行委員會對會議報告的建議。

  危險品專家組第25次會議于2015年10月19日至30日在蒙特利爾舉行。會議建議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刪除關於航空器上放置有毒和傳染性物質包裝的標準。由於修訂建議與安全無關,且非重大修改,空中航行委員會向理事會建議,待提出附件18重大修改時再一併徵求各國意見。

  危險品專家組還提議修改《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5-2016年版)(Doc9284號文件),保持與《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專家委員會(UNCOE)的建議》(範本條例)第19修訂版一致。其中,關於危險品培訓規定將做大幅修改,從主題培訓要求轉為職能培訓要求,以確保工作人員能勝任與危險品相關的職責。這部分修改內容將作為過渡措施編入《技術細則》附件,在聽取各國和業界對新規定的意見後,將作為強制要求編入《技術細則》(2019-2020版)。關於未經國家批准禁止空運兒茶酚硼烷的規定,則以增編形式編入《技術細則》當前版本。該修改已體現在2016年1月15日《技術細則》(2015-2016版)增編3中。

  關於鋰離子電池的航空運輸,則由於目前貨艙防火保護系統不能抑制或撲滅涉及大量鋰電池的火災,因不同種類電池或電池芯的化學物質、尺寸、設計型號和數量等構成的風險程度變數因素不計其數而無法確定鋰離子電池絕對安全數量限額,缺乏認定和説明各類電池和電池芯具體危害和安全風險機制,因缺乏全面監管透明度而導致運營人不能確定貨運電池數量,缺乏減緩風險的包裝標準等因素,空中航行委員會向理事會建議:第一,在確定可接受安全等級的管制措施出臺之前,作為臨時措施,暫停使用客機貨運鋰離子電池。在制定了可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程度的基於性能的包裝標準和相關運作管控措施,以及運營人對承運包括鋰電池在內的所有危險品進行風險評估所依據的規定和配套指導材料後,將考慮取消臨時暫停使用客機貨運鋰離子電池的措施。第二,各國關於使用客機貨運鋰金屬電池給予豁免的規定應包括鋰離子電池。第三,各國關於承運鋰電池的指導材料應納入《技術細則》補篇。第四,理事會批准並在《技術細則》2015-2016版增編3中發佈的補充緩解措施應予保留,使安全效益適用於全貨運飛機。第五,本次修訂於2016年4月1日施行,以保持與增編3中鋰電池新要求的實施日期一致。

  目前,SAE國際鋰電池包裝委員會已成立並在制定基於性能的鋰電池包裝提案,預計2017年可完成。國際民航組織飛行運作專家組將協同適航性專家組和危險品專家組,著手制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定和配套指導材料,供運營人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危險品專家組也已確定開展加強裝運和相應管控措施透明度的工作。

  理事會批准了空中航行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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