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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安全管理

  2016年3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19 -《安全管理》第1次修訂的提案。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整合國家安全監督(SSO)系統的關鍵要素(CES)和國家安全方案(SSP)的規定。對附件19第3章的修訂整合了關於國家安全管理責任的所有相關規定,同時將提供新的或者經修訂的指導材料和培訓(不僅涉及國家安全方案,還涉及國家安全監督系統),以便幫助各國繼續在實施國家安全方案方面取得進展,並實現可持續的安全績效改進。將附件19附篇A的國家安全方案框架各要素升級為標準和建議措施,此修訂將需要各國對其國家安全方案進行更新並修訂立法,可能會需要大量時間和資源。

  2、加強安全管理體系(SMS)的規定和擴大安全管理體系的適用範圍。將安全管理體系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發動機和螺旋槳型號設計、製造機構。這是安全管理專家組與適航性專家組協調開展工作的結果。同時。在附件19附錄2增加了一個注,指出服務提供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和分包商之間的協同工作將能大大有助於其産品或服務的安全。安全管理專家組將為此擬定相應的指導材料。

  3、保護安全數據、安全資訊及其相關來源。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附件19附篇B升級為附錄,將保護原則從指導材料升級到標準和建議措施,從而為其實施提供更大的動力。同時,通過一條對於自願報告系統內的安全數據和安全資訊給予保護的標準,以確保有關數據、資訊的持續可獲得性並確保在各國之間更大程度的統一性。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此次修訂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流程:1)根據適用日期並根據需要與國家其他有關機構進行協調,查明制定規則的必要程式,以便將修訂內容移入國家法律規章之中;2)起草對國家法律規章的修改和遵守方法;3)根據所修訂的國家法律規章的預計頒發日期,以及為確認每個受到影響的機構遵守規定所需的時間和資源,制定一份國家實施計劃;4)正式通過國家法律規章、遵守方法(業界指南);5)擬定或更新國家安全方案,以反映出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包括根據需要與國家其他機關和行政流程進行協調;6)如有必要,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國家差異;7)為履行安全相關職能的技術人員擬定或修改指導材料和檢查單;8)為履行安全相關職能的技術人員提供使用新規定方面的培訓;9)使服務提供者和運營人的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更新可被國家接受,遵守經修訂的法律規章;10)為發動機和螺旋槳型號設計和/或製造機構擬定一份計劃,實施可以得到設計國或製造國接受的安全管理體系,遵守經修訂的法律規章。

  理事會對此次修訂的生效日期、適用日期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根據對國家級信函中調查問卷的回復情況以及理事會有關國家代表的提議,考慮到此次修訂所需的大量時間及資源的狀況,會議決定,此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適用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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