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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航空安保

  2016年11月23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9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航空安保》的第15次修訂。

  本次修訂增加了行為檢測定義並建議各國將行為檢測納入預防性安保措施,提出了航空安保創新、研究和發展的建議措施,增加了關於減輕攜帶型防空系統在機場附近對航空器威脅的標準,將陸側安保升級為標準,規定各國必須自行界定陸側區域,對陸側區做威脅等級評估,並採取相應安保措施,修訂了網路安保建議措施。

  本次修訂草案由航空安保專家組第27次會議(2016年3月14日至18日)討論後提交。國際民航組織于2016年6月8日發出國家級信函,徵求各國對修訂附件17的意見,匯總各國反饋意見後形成了附件17第15次修訂的最終建議,改進了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表述,使之更加清晰、明確。

  國際民航組織2014年第9版《航空安保手冊》(Doc 8973)、2015年第4版《航空安保全球風險背景綜述》、2015年第1版《攜帶型防空系統資訊和機場脆弱性評估指南》、機場合作研究理事會2015年《機場網路安保最佳做法指南》、民航空中航行服務組織2014年《網路安全和風險評估指南》、國家基礎設施保護中心2012年《民用航空網路安全》等材料,均可作為本次修訂附件17的參考。此外,國際民航組織還將編制《民用航空器在衝突地區上空的運作》。

  本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7年4月3日,適用日期為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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