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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第174次修訂

  2017年2月27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10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批准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的第174次修訂,修訂將於2017年7月8日生效,2017年11月9日開始實施。

  第174次對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的修訂旨在認可一些國家的現行做法,即一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可由與其有協定的當事國根據通用執照頒發規章予以自動認可。該修訂草案已通過2016年7月22日發出的第64號國家級信函向全體成員國徵求意見,空中航行委員會第204屆第1次會議于2017年1月10日審查通過了該修訂草案。

  對於實施自動相互認可執照的國家,可採取下列基本步驟實施本次修訂:1,查明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程式;2,制定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實施計劃;3,修改國內規章及遵守方式;4,正式通過國內規章和遵守方式;5,必要時,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6,在航行資料彙編中公佈重大差異;7,對適用的執照進行加注;8,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承認執照自動認可的正式協定。

  對於其他國家,應採取下列基本步驟實施本次修訂:1,修訂檢查程式以便承認符合附件1新規定的對執照的自動認可;2,培訓本國檢查員。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7年12月更新《建立與管理國家人員執照頒發系統的程式手冊》(Doc9379號文件)。各國也可參考世界氣象組織2012年出版的《氣象學和水文學教育培訓標準實施手冊》第一卷-氣象學(WMO-No.1083號文件)。

  國際民航組織還將審查修訂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做法關於執照自動認可方面的規程問題,以評估相關國家的有效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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