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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6第I部分第42次修訂

  2017年2月27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10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批准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的第42次修訂,修訂將於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開始實施。

  第42次對附件6第I部分的修訂,旨在引入一項補充標準和建議措施,以便利例行航空器追蹤規定的實施。例行航空器追蹤實施/2小組(NATII/2)建議,運營人所在國監管部門批准運作風險評估過程中,可考慮允許在某些情況下自動報告間隔存在差異,允許不具備例行航空器追蹤所需要素(即自動化和特定間隔)的航班在某些可接受的情況下開展飛行,從而避免航空器追蹤規定給運營人帶來無法接受的沉重負擔,以支援附件6序言中反映的效率和規範性。

  允許運營人在缺失追蹤系統要素的情況下繼續運作,應考慮運營人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下列因素:1,運營人運作控制系統和流程的能力,包括與空中交通服務單元聯絡的系統和流程的能力;2,飛機及其系統的綜合能力;3,確定飛機位置並與其通信的可用手段;4,自動報告的頻率和間隙的持續時間;5,飛行機組程式變化造成的人為因素後果;6,具體的緩解措施和應急程式。

  該修訂草案已分別通過2015年12月4日第85號和2016年7月22日發出的第62號國家級信函向全體成員國徵求意見,空中航行委員會第204屆第1次會議于2017年1月10日審查通過了該修訂草案。

  各國可採取下列基本步驟實施本次修訂:1,查明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程式;2,制定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實施計劃;3,修改國內規章及遵守方式;4,正式通過國內規章和遵守方式;5,必要時,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6,運營人制定風險評估過程;7,審查運營人風險評估過程,確保運營人理解規定和相關指導。

  國際民航組織于2017年第1季度更新《飛機追蹤實施通告》(347號通告)。國際民航組織還將審查修訂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做法關於航空器運作—航空器追蹤領域的規程問題,以評估相關國家的有效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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