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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訂

  2017年3月3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10屆理事會第7次會議通過了附件16《環境保護》第I卷《航空器噪聲》的第12次修訂,該修訂將於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國際民航組織航空環境保護委員會于2016年2月1日至12日舉行第10次會議並提出制定和適用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于2016年7月8日發出第53號國家級信函,向全體成員國徵求關於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訂草案的意見。空中航行委員會于2017年1月26日第204屆第3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訂草案,決定提交理事會審議。

  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訂內容涉及基準大氣、航跡測量技術、對傾斜旋翼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指南的修正等。

  修訂關於基準大氣的內容,使附件16第I卷各章有關基準大氣的表述保持一致,糾正了諸如第3章3.6.1.5和第8章8.6.1.5案文相同但意思各異的情況,增加了關於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大氣和《環境技術手冊》中相關指導材料方面的説明。此外,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大氣定義,修訂了基準日聲音速度定義的溫度遞減率和基準功率的推導溫度和壓力遞減率。

  對航跡測量技術的修訂,刪除了過時的航跡測量技術表述,使附件16第I卷與《環境技術手冊》(ETM) 第I卷指導材料一致。

  對傾斜旋翼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指南的修訂,糾正了噪聲合格審定指南錯誤,糾正了附件16第I卷附篇F (傾斜旋翼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指南) 編輯錯誤,使術語和符號與附件16第I卷規範相統一。

  此外,本次修訂還修改了附件16第I卷某些較小的技術錯誤、命名和排印問題,包括將附件16第I卷的所有符號和單位合併成新的一節(命名:符號和單位)。

  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可採取下列步驟實施附件16第I卷的第12次修訂:1,明確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程式;2,制定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實施計劃;3,做關於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與國內規章的差距分析;4,修改國內規章及遵守方式;5,正式通過國內規章和遵守方式;6,必要時,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7年4月更新《環境技術手冊》第I卷《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程式》(Doc95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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