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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制定國際標準-附件16第III卷

  2017年3月3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10屆理事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飛機二氧化碳排放的新國際標準-附件16《環境保護》第III卷《飛機二氧化碳排放》。

  國際民航組織航空環境保護委員會于2016年2月1日至12日舉行第10次會議並提出制定和適用飛機二氧化碳排放審定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于2016年7月8日發出第56號國家級信函,向全體成員國徵求附件16第III卷草案意見。空中航行委員會第204屆第3次會議于2017年1月26日審查批准了附件16第III卷草案,決定提交理事會審議。

  附件16第III卷是首個關於二氧化碳排放的全球設計標準,將從2020年起適用於新飛機型號設計,從2023年起適用於已在産的飛機型號設計。這意味著如果在2023年以後對在産的飛機設計進行更改,則飛機必須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從2028年起不符合該標準的在産飛機將不再生産,除非修改設計,使其符合該標準。二氧化碳排放審定標準涵蓋飛機品質和類型等廣泛範圍,對於大型飛機尤其嚴格,即對那些最大起飛品質大於60噸的飛機影響最大。這表明大型飛機設計已涉及廣泛的二氧化碳減排技術。對於最大起飛品質小于或等於60噸的飛機,該標準為那些沒有最先進技術的部門留有一些餘地。此外,對於那些最大起飛品質小于或等於60噸且最大旅客座位數小于或等於19個座位的飛機的新飛機型號設計,適用日期為2023年。

  國際民航組織的環境標準旨在有效保護環境,實現技術上可行、成本合理,同時考慮到環境的相互依賴性。新制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標準由一個大量的數據驅動過程和若干不同的二氧化碳嚴格度選擇方案的成本效益建模分析提供支援。飛機設計將需要符合二氧化碳標準,其中包括在新飛機型號設計的審定過程中進行額外測試,或對目前在産的飛機型號設計進行補充審定測試。這將給有關國家和業界增加額外成本,這些成本將與減少航空溫室氣體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所産生的環境效益保持平衡。

  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可採取下列步驟實施附件16第III卷:1,查明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程式;2,制定將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為國內規章的實施計劃;3,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與國內規章的差距分析;4,修改國內規章及遵守方式;5,正式通過國內規章和遵守方式;6,必要時,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7年4月制定《環境技術手冊》第III卷《飛機的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審定程式》(Doc9501號文件)。

  附件16第III卷將於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內嵌的適用日期包括:1,2020年1月1日或其後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品質超過5700公斤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包括其衍生型,但最大起飛品質不超過60000公斤,且最大旅客座位數不超過19座 (含)的那些飛機除外;2,2023年1月1日或其後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品質超過5700公斤但不超過60000公斤,且最大旅客座位數不超過19座(含)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包括其衍生型;3,2020年1月1日或其後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最大起飛品質超過8618公斤的所有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包括其衍生型;4,2023年1月1日或其後提交型號設計變化合格審定申請的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5700公斤的未獲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審定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的衍生型;5,2023年1月1日或其後提交型號設計變化合格審定申請的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8618公斤的未獲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審定的螺旋槳驅動飛機的衍生型;6,2028年1月1日或其後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5700公斤的未獲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審定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7,2028年1月1日或其後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8618公斤的未獲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審定的螺旋槳驅動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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