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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關於攜帶個人電子設備的建議

  2017年3月21日,美、英等國根據航空安保風險現狀,決定進一步採取加強航空安保的措施,針對自一些特定風險國家機場始發直達美、英的航班,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大於手機的個人電子設備登機,包括便攜電腦、電子書閱讀器、平板電腦、相機、便攜DV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便攜印表機和掃描器等,這些個人電子設備可以托運。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航空安保》規定,乘客及所有行李必須經過安檢,各國有責任審查民航威脅等級並調整相關航空安保規定。

  國際民航組織對於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也有規定。

  鋰電池供電的攜帶型電子設備會引發危險放熱,導致火災。美、英等國新的安保措施,將大量增加貨艙中鋰電池供電的攜帶型電子設備數量。《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及指導手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未禁止托運作李中載運攜帶型電子設備,但建議在客艙中攜帶此類設備,以便在出現情況時可立即採取緩解措施。

  尋求航空安全和安保方式之間的有效平衡始終是全球航空的優先事項。國際民航組織將繼續與各國航空安全和安保部門在載運危險品(包括在交運作李中含鋰電池的電子裝置)方面進行合作,以支援安全、有效的航空運輸系統。

  國際民航組織鼓勵各國向運營人強調,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時考慮上述新情況,並建議運營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旅客明確説明:1,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要有保護性包裝,以防止損壞或意外啟動。可使用硬質手提箱或緩衝材料(例如衣服)防止設備移動;2,目前禁止在托運作李中載運備用電池、充電寶和攜帶型電子吸煙裝置(如電子香煙、個人霧化器)。如採取新措施禁止攜帶這些物品進入客艙,應告知旅客,托運或隨身行李都不能攜帶這些物品。

  二、運營人應制定適當程式,返還或處置沒收旅客的設備。

  三、運營人應協助旅客在辦理登機手續處或登機口區域,安全包裝攜帶型電子設備,例如提供堅固、硬質包裝和緩衝材料。

  四、運營人做安全風險評估時,應考慮到鋰電池供電的設備之間、鋰電子供電的設備與貨物和旅客行李中其他危險品緊密相鄰,造成密度增高的情況。相應的緩解措施有:分散放置行李和貨物,防止攜帶型電子設備在貨艙中集中在一個位置;對任何單一的集裝箱或散裝貨艙中攜帶型電子設備實行數量限制;採取措施防止存放行李和貨物移動。

  五、運營人應向代碼共用和聯盟合作夥伴提供資訊,確保為轉机旅客提供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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