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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細則

  2017年6月14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11屆理事會第6次會議批准修訂《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2017年3月底,美國、英國等相繼採取措施,禁止中東和北非一些國家的航班客艙攜帶攜帶型電子裝置。2017年4月24日至28日,危險品專家組工作組開會審議緩解安全風險的額外措施,建議修訂《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強調運營人在安全風險評估中應考慮運作環境改變的潛在影響,防止托運作李中含有鋰電池的攜帶型電子裝置遭受損害或意外啟動。

  空中航行委員會認為附件19《安全管理》已有安全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沒必要強調運營人在安全風險評估中考慮運作環境改變的潛在影響。專家組認為,在附件17《航空安保》中明確實施安保措施之前考慮到潛在的安全影響非常必要。因此,航委會建議目前不修改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的安全風險評估規定。

  本次修訂《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沒有增加新的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托運作李中含鋰電池的攜帶型電子裝置可能在航空器貨艙中帶來的危害,從而確保安全。本次修訂作為2017-2018年版《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增編,而非將其整合到2019-2020年版的修訂中。增編于2017年7月1日開始適用。

  理事會批准了空中航行委員會的建議,並要求空中航行委員會和多學科貨運安全組繼續審議技術細則的實施及對簡化手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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