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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查巴西與美國爭端

  2017年6月21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1屆第9次會議審查了巴西與美國爭端的程式問題,投票決定受理巴西提交的解決與美國分歧的申請,並請理事會主席出面協調巴西和美國繼續進行雙邊磋商。

  2016年12月2日,巴西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簡稱公約)第84條和《解決分歧規則》(簡稱規則)第2條,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了解決與美國分歧的申請書和備忘錄,指出2006年9月29日,巴西GLO(格爾航空公司)1907號定期航班波音737-8EH客機與美國卓越航空服務公司航空噴氣機萊格塞EMB-135BJ發生碰撞後,巴美兩國對公約的應用,特別是第12條及其附件2《空中規則》的標準3.1.1的適用有不同意見。巴西要求理事會確定美國違反了公約第12條及其附件2中標準3.1.1的規定;命令美國遵守公約及其附件的所有規定;命令美國立刻採取行動,啟動行政和司法程式,對該事件中違反了巴西空域規則和條例的美國公民進行調查;給予巴西適當和公正的救濟。

  美國于2017年3月27日提交了約650頁的初步反對意見,希理事會以消滅時效為由,不受理巴西關於解決爭端的申請。

  巴西于2017年5月19日針對美國的初步反對意見提交了意見書,要求理事會駁回美國初步反對意見,重申理事會有審議巴西申請書和訴狀的職權,並責令立即恢復因美國遞交初步反對意見而中斷的應訴人遞交辯訴備忘錄期限的計時。

  根據規則第5條第(4)款規定,“一經遞交初步反對意見,理事會在聽取各方意見後應在根據本規則採取任何進一步步驟前將該問題作為初步爭點予以裁決”。巴美任何一方對理事會的裁決可上訴到國際法院。

  2017年6月21日,第211屆理事會第10次會議舉行閉門會議,審議巴美爭端。巴西和美國分別派出強大的律師團隊到會。在雙方各自陳述觀點和立場後,理事會秘密投票決定不接受美國的初步反對意見。在巴西和美國均表示出接受調解人斡旋的意願後,理事會決定請主席出面調解,並向第212屆理事會報告進展情況。理事會對巴美雙邊會談不做時限規定。

  這是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以來審查的第6個爭端案例,前5個案例分別為1952年印度訴巴基斯坦、1967年英國訴西班牙、1971年巴基斯坦訴印度、1996年古巴訴美國、2000年美國訴歐洲15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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