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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6第II部分第36次修訂

  2018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3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36次修訂。

  這項修訂提案源自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第9次會議有關機載圖像記錄,包括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擦除功能、飛行數據記錄器參數列表以及簡化飛行記錄器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建議,適航專家組第3次和第4次會議有關批准和全球認可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以及引入與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有關規定的建議,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第13次會議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器的運作》第I卷《飛行程式》(Doc8168號文件)的結構調整引發的對參考文件予以更新的提案。

  關於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擦除功能部分,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建議加強向機組提供擦除功能的要求,以便在飛行後擦除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記錄。對於固態記錄器,雖然可將記錄擦除,但事故調查當局仍然可以利用特殊技術獲取記錄。

  關於飛行數據記錄器參數列表部分,按照有關事故調查當局提出的安全建議,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審查了表A2.3-1中的各項參數,並提出對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列表進行調整,以保持與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D-112A的規範取得一致。該提案是為新設計的航空器申請型號合格證提出的一項標準;並且是為2023年1月1日後新生産的航空器首次獲得適航證提出的一項建議。這將為製造商和運營人提供充分時間以便將這些規定納入新航空器當中。在許多情況下,擬議參數已具備,但尚未納入要記錄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數據幀佈局中。其影響是對數據幀的修改,以及與此類修改相關的批准。提供這些參數還將有利於飛行數據監測系統。不存在改裝的影響。

  關於簡化飛行記錄器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部分,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修改了附件6第II部分中與飛行記錄器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期進行簡化而不改變規定的意圖。在簡化過程中,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重新制定了各項規定的格式以便利解讀。

  關於批准和全球認可批准的維修機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部分,將促進和推動維修機構之間的相互認可,並確保將批准維修機構的責任明確分配給登記國。該修訂還包括對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I部分、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和附件19《安全管理》中受到影響的參考文號和定義的修訂。

  引入與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有關的規定,是由於國際民航組織現行航空器維修記錄的規定沒有具體闡述發佈記錄應當採用的格式。修訂提案將協助各國立法,以處理現有的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數字形式及其他無紙化形式的維修記錄及其使用問題。提案有助於統一全球做法來建立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管理規章,這將加強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附件6第II部分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器的運作》(Doc8168號文件)第I卷《飛行程式》結構的調整做了相應修訂。

  對附件6第II部分的第36修訂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適用。其中,有關批准和全球認可經批准的維修機構以及引入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部分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有關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參數列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擦除功能部分的適用日期為2023年1月1日。

  此外,對附件6第II部分通過的下列修訂,適用日期分別為:第34-B次修訂由理事會于2016年3月2日通過,于2019年11月7日適用;第34-C次修訂由理事會于2016年3月2日通過,于2020年11月5日適用。為了給各國提供附件6第II部分的綜合版本,上述修訂將與本次第36次修訂合併為該附件的一個新版本。為此,將對第34-B次修訂和第34-C次修訂的各項規定進行調整,以便在受到影響的每條規定開頭突顯2019年和2020年的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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