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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6第III部分第22次修訂

  2018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3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II部分《國際運作-直升機》第22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飛行運作專家組第3次會議有關直升機加油的建議,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第9次會議有關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擦除功能、飛行數據記錄器參數列表以及簡化飛行記錄器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建議,適航專家組第3次和第4次會議有關批准和全球認可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以及引入與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有關規定的建議,直升機疲勞管理工作隊(Heli-FM TF)制定並由飛行運作專家組第3次會議建議的有關疲勞管理標準和建議措施協調一致的提案,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第13次會議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器的運作》第I卷《飛行程式》(Doc8168號文件)的結構調整引發的對參考文件予以更新的提案。

  關於直升機加油的修訂,參考了一些國家和機構現行規章的最佳做法,更新了有關在乘客在機上或旋翼轉動時的加油規定。允許旋翼轉動時加油,特別是在疾風條件下無法停止和重啟旋翼時,可提高運作效率。

  關於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擦除功能部分,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建議加強向機組提供擦除功能的要求,以便在飛行後擦除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的記錄。對於固態記錄器,雖然可將記錄擦除,但事故調查當局仍然可以利用特殊技術獲取記錄。

  關於飛行數據記錄器參數列表部分,按照有關事故調查當局提出的安全建議,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審查了表A4-1中的各項參數,並提出對附件6第III部分的列表進行調整,以保持與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D-112A的規範一致。該修訂是為新設計的直升機申請型號合格證提出的一項標準,是為2023年1月1日之後新生産的直升機首次獲得適航證提出的一項建議。這將為製造商和運營人提供充分時間以便將這些規定適用於新直升機。在許多情況下,擬議參數已具備,但尚未納入要記錄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數據幀佈局中。其影響是對數據幀的修改,以及與此類修改相關的批准。提供這些參數還將有利於飛行數據監測系統。不存在改裝的影響。

  關於簡化飛行記錄器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部分,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修改了附件6第III部分中與飛行記錄器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期進行簡化而不改變規定的意圖。在簡化過程中,飛行記錄器特別工作組重新制定了各項規定的格式以便利解讀。

  關於批准和全球認可批准的維修機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部分,將促進和推動維修機構之間的相互認可,並確保將批准維修機構的責任明確分配給登記國。該修訂還包括對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部分、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和附件19《安全管理》中受到影響的參考文號和定義的修訂。

  引入與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有關的規定,是由於國際民航組織現行航空器維修記錄的規定沒有具體闡述發佈記錄應當採用的格式。該修訂將協助各國立法,以處理現有的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數字形式及其他無紙化形式的維修記錄及其使用問題。該修訂有助於統一全球做法來建立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管理規章,這將加強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有關疲勞管理的修訂,處理了附件6第I部分與第III部分(第II篇)之間的差異,其中對於國際商業航空運輸的直升機運作,僅有兩項現行疲勞管理標準,一項要求國家為飛行機組規定飛行和值勤限制(第II篇7.6段),另一項要求國家為客艙機組規定飛行和值勤限制(第II篇10.4段)。這與第I部分形成了對照,第I部分提供了關於飛行和客艙機組疲勞管理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支援有關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的規範性規章,以及有關疲勞風險管理制度的規章。目前,國際民航組織正在更新《疲勞管理做法監督手冊》(Doc9966號文件),以包含針對附件6第III部分(第II篇)運作的具體資訊;並制定一項新手冊以幫助直升機運營人利用規範性做法和疲勞風險管理制度來管理其疲勞風險。

  附件6第III部分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器的運作》(Doc8168號文件)第I卷《飛行程式》結構的調整做了相應修訂。

  對附件6第III部分的第22修訂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適用。其中,有關批准和全球認可經批准的維修機構以及引入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部分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有關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參數列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擦除功能部分的適用日期為2023年1月1日。

  理事會曾于2016年3月2日通過了對附件6第III部分的第20-B次修訂,于2019年11月7日適用。為給各國提供附件6第III部分的綜合版本,國際民航組織將第20-B次修訂與第22次修訂合併為新版本,並對第20-B次修訂的各項規定進行編輯性調整,以便在受到影響的每條規定開頭突顯2019年的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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