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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8第106次修訂

  2018年3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3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第106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國際民航組織第39屆大會第A39-13號關於哈龍替代品的決議以及適航性專家組第3次和第4次會議提出的建議。修訂涉及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審批和全球認可、設計標準、持續適航性規定、民用航空器貨艙滅火系統中鹵化碳氫化合物(哈龍)的替代品、有關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的規定。

  關於批准和全球認可批准的維修機構(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部分,第一階段涉及將關於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從附件6第I部分8.7轉移到附件8第II部分中新的第6章。附件6第I部分對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要求造成了經批准的維修機構審批與運營人所在國家相聯的錯誤印象。目前業界在所有航空器類別和運作類型中都有獨立的維修機構(包括零件維修機構)的做法應予認可。將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審批要求移至附件8,使得根據附件6第I部分、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運作的所有航空器,可從單獨一處參閱關於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審批標準。第二階段包括對標準和建議措施進一步修訂,將處理經批准的維修機構和運營人的責任問題納入定義,以確保前後一致。這些修訂將加強推動經批准的維修機構的相互認可,並明確將維修機構的審批責任劃歸註冊國。

  有關設計標準的修訂,在附件8第VB部分取消了關於小型飛機750千克的限制,不強制要求各國對最大起飛品質750千克以下的所有飛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該修訂使各國在應用型號合格審定/生産批准的要求時,遵照平衡好風險和嚴格性的做法進行。該修訂還通過恢復與現有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致的既定安全要求,明確了附件8第IIIB部分適用於在2004年3月2日(含)或其後提交合格審定申請的、超過5700千克的單發飛機。對附件8第IIIB部分和第V部分中的失速警告條款的不一致進行了澄清,以打消以為在一台或多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發生的失速無需發出警告的理解。此外,引入了對所有核定載客座位60人以上或最大起飛品質超過45000千克的所有飛機的貨艙滅火系統的適用性標準。該標準提供了適度的安全水準,符合現有合格審定標準。

  關於持續適航性規定的修訂,澄清了在原始型號合格證書被設計國暫停或吊銷情況下,設計國對註冊國和製造國在持續適航性方面的責任,明確了強制性持續適航資訊(MCAI)系統不應用於強制要求對降低航空器整體安全水準的型號設計進行更改,要求設計國就型號合格證的轉讓通知受影響的註冊國,將確保所有持續適航資訊都發給正確的型號合格證持有者和設計國。此外,修訂內容明確了在涉及國簽發的型號合格證被吊銷的情況下,根據附件8簽發的適航證書在《芝加哥公約》第33條下不再有效。

  關於哈龍替代品的修訂,為在航空器貨艙滅火系統中使用對環境影響最小並能夠實現設備設計所具有的具體防火功能的滅火劑來替代鹵化碳氫化合物(哈龍)制定了要求和時限。

  引入與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有關的規定,是由於國際民航組織現行航空器維修記錄的規定沒有具體闡述發佈記錄應當採用的格式。修訂提案將協助各國立法,以處理現有的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數字形式及其他無紙化形式的維修記錄及其使用問題。修訂有助於統一全球做法來建立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的管理規章,這將加強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對附件8的第106次修訂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適用。其中,有關批准和全球認可經批准的維修機構以及引入航空器維修電子記錄框架部分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關於低於 750 千克的輕型航空器的設計標準、附件8第IIIB部分對超過5700千克的單發飛機的適用性、失速警告,以及為所有航空器適用貨艙保護的重量限制等內容,適用日期為2021年3月7日;對有關貨艙滅火系統中的哈龍替代品的內容,適用日期為2024年11月28日。

  理事會曾于2016年3月2日通過附件8的第105-B次修訂,于2020年11月5日起適用。為向各國提供附件8綜合版,國際民航組織將第105-B次修訂和106次修訂合併納入附件新版。為此,第105-B次修訂的條款將做編輯性調整,以在每條受影響的條款開端突出反映2020年的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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