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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3第16次修訂

  2018年3月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3屆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第16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事故調查專家組第2次會議,涉及在事故調查當局進行調查期間獲取證據材料,以及監測為響應安全建議所採取行動的進展。

  關於調查過程中獲取證據材料的修訂內容,是由於在調查期間,司法當局與事故調查當局之間的關係,可能給不受限制地及時進入事故現場、檢查殘骸或獲取飛行記錄儀所記錄的數據造成困難。雖然附件13的標準5.6要求調查負責人能夠接近殘骸和所有相關材料,並且能夠對其予以控制,但5.4.3段只建議調查可以毫不拖延地獲得全部證據材料。將建議措施5.4.3升級為國際標準,會確保調查當局在調查過程中不受限制且毫不拖延地獲得證據材料,並進一步使其符合標準5.6的要求。

  關於監測安全建議的進展情況,特別是當所提建議的對象不受發佈建議的國家管轄時,相關資訊不容易獲得。將建議措施6.11和6.12提升為國際標準,將實現對這些規定更高程度的合規性、強化監測程式,以便追蹤為響應安全建議所採取的行動,並且對安全以及收集、分析和共用安全風險資訊具有積極的影響。

  附件13第16次修訂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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