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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4第I卷第14次修訂

  2018年3月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213屆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14《機場》第I卷《機場設計和運作》第14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機場設計和運作專家組第2次會議對第3章和第4章機場設計規範的修改建議,儀錶飛行程式專家組第13次會議對表4-1註腳e的更新建議,以及航空情報服務和航空情報管理研究組第12次會議按照附件15的結構調整和新的《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情報管理》而對參考文號、數據品質要求和基於性能的數據誤差檢測要求的修改建議。

  關於對第3章和第4章機場設計規範改動的修訂,繼續了第13次修訂所適用的原則,即由於改進飛機能力和實際運作安全性能,消除安全緩衝的過度現象,在提高能力和效率與航空安全之間實現平衡。

  關於對表4-1註腳e更新的修訂,確保附件14第I卷表4-1註腳e符合第301號通告、第305號通告和《空中航行服務程式—機場》(Doc9981號文件)。

  因對附件15的結構調整及新的《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情報管理》而對參考文號、數據品質要求和基於性能的數據誤差檢測要求改動的相應修訂,對參考文號相應進行了更新,原來載于附件14第I卷附錄5內的所有航空數據品質要求都移到了《空中航行服務程式—航空情報管理》附錄1(航空數據目錄)內,編制了對航空數據目錄的參考;引入了基於性能的要求,以保持數據完好性並取代關於冗余迴圈檢查(CRC)的原始規定。

  附件14第I卷第14次修訂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適用。

  理事會已于2016年2月22日通過附件14的第13-B次修訂,自2020年11月5日起適用。為給各國提供附件14第I卷的綜合版本,國際民航組織將第13-B次修訂與第14次修訂進行整合,形成新版本,並對第13-B次修訂的規定做些編輯調整,在每項有關條款之前均體現適用日期為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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