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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航空産品全面對等互認 推動國産航空産品走向國際

  日前,中國民用航空局與美國聯邦航空局先後簽署的《適航實施程式》(簡稱IPA)正式生效。該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促進航空安全的協定》制定,實現了兩國民用航空産品的全面對等互認,內容涵蓋適航審定在設計批准、生産監督活動、出口適航批准、設計批准證後活動及技術支援等方面的合作。此次IPA實現了中美航空産品的全面對等互認,為兩國民用航空産品的交流和工業部門的合作創造了良好的雙邊環境。該協議的正式簽署,意味著5年來的談判達到了預期效果,在“求同存異”的原則下,中國航空産品出口到美國乃至世界市場擁有了更大的空間。

  全面對等:多年磨一劍

  安全是民用航空發展的基礎,適航審定是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一條就指出了適航管理的宗旨,即“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適航管理正是從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發,對民用航空器及相關航空産品的設計、生産、使用和維修實施技術鑒定和監督。

  目前,美國是全球最大的民用航空市場,而適航審定是民用航空産品進入市場的法定前提。各國民航監管機構會以法規規章的形式,規定在本國運營的民用航空器需要達到哪種標準和運營狀態,並對合格的航空器頒發適航證;對航空工業製造商來説,其産品在任何一個國家銷售,都要通過該國家的適航審定。中美IPA的簽署,意味著中美雙方同意互相認可對方的認證,為中國航空産品出口美國創造了良好的雙邊環境。民機發展,適航先行,航空工業技術水準與適航管理水準是相輔相成的。早在二十多年前,中美雙方便就適航證的雙邊認證開始了艱苦的談判。1995年,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雙邊適航協議的實施程式細則。在協定中,中國認可FAA作為出口國當局為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及螺旋槳頒發的出口適航證和為設備、零件及材料頒發的出口適航批准證件,也就是中國全面認可FAA各項條款,而FAA只認可中國民航FAR23部飛機及部分零部件。

  到了2017年,隨著我國航空工業水準和適航審定能力的提升,新簽署的IPA實現了中美航空産品的全面對等互認,協議範圍覆蓋大飛機、小飛機、直升機、發動機、螺旋槳和零部件。基於此,國內主要的航空産品均具備了進入美國市場的認可渠道。“不僅有利於我國航空産品製造商開拓美國市場,長期來看也有利於我國航空産品製造形成成熟的産業鏈,優化産業資源。”民航局適航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求同存異:新時代新目標

  在此次中美適航雙邊談判中,做到“求同存異”,也就是既要遵循各自法律規章要求,又能夠通過這份文件實現共同目標,是談判的難點和重點。

  “一份適航雙邊文件,最主要的內容就是互認範圍以及互認程式。”民航局適航審定司相關負責人介紹,IPA是程式性文件,在具體的認證過程中分為接受程式和認可審查程式。“國産飛機若要出口到美國,需要通過認可審查。民航局鼓勵並積極支援中國企業申請FAA的型號認可,包括中國商飛公司的ARJ21和C919。”

  中美IPA的簽署還體現了中美兩國在適航雙邊合作方面互信的加強。據悉,當前中歐適航雙邊談判正在進行,民航局適航審定司相關負責人也表示,中歐雙方將加強合作,推動中歐適航實施程式早日簽署。

  在2017年全國民航工作會議暨航空安全工作會議上,民航局黨組提出民航強國應當具備八個基本特徵,其中重要一點是具有制定國際民航規則標準的主導權和話語權。10月27日,民航局局長馮正霖在民航適航審定工作座談會上提出,要不斷強化適航審定能力建設,夯實適航審定基礎,拓展適航審定能力國際輸出,實現從規章體系的“跟隨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轉變,並逐步具備向國際民航界輸出中國民航適航規章和標準的能力。在中美適航雙邊取得了重大進展的同時,中國民航適航審定中心也正式啟動運作,緊扣“補齊適航短板,提升適航審定能力”這一核心業務,著力加強自身建設,為國産民用航空産品“走出去”提供全壽命週期內的適航保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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