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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為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近日,民航局發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規範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準入和監管要求。《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發展迅速,在個人消費、農林植保、地理測繪、環境監測、電力巡線、影視航拍等領域應用廣泛。旺盛的市場需求催生了一批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企業,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對部分傳統通用航空作業領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但與此同時,很多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反映其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無法取證的問題。鋻於此,民航局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佈該《辦法》,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活動進行依法管理。

  《辦法》共3章20條,以“堅持放管結合、轉變職能;堅持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堅持包容審慎、拓展服務”為基本原則,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程式、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監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具有適用範圍邊界清晰、準入條件大幅降低、線上操作簡單便捷、管理條款符合情理、時間指標寬鬆充裕等特點。

  根據《辦法》,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適用於本辦法,而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暫不適用。

  《辦法》明確,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資訊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辦法》提出,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並填報企業法人基本資訊、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培訓類)、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承諾、企業擬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項目等資訊,並確保申請材料及資訊真實、合法、有效。

  《辦法》還對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的情況、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依法登出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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