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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發《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

  為推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民航局日前印發《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未來我國將建成由1個國家資訊管理系統、7個區域資訊處理系統以及一批飛行服務站組成的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

  近年來,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紮實推進,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能力建設逐步開展,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通用航空的發展需要。但由於缺乏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無法滿足低空空域有效開發利用的需要,仍存在與通用航空發展需求脫節的現象,難以為通航發展提供有效支撐。為加快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適應低空空域用戶多元化、低空飛行活動多樣化發展需求,民航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多地試點探索、廣泛徵求意見、反覆比較論證的基礎上,完成了《方案》的起草修訂工作。

  《方案》共7個部分25條,明確提出了體系建設遵循統籌規劃、頂層設計,分級管理、分類服務,數據共用、資訊互聯,行業引導、社會管理四大原則。根據發展目標,到2022年,我國將初步建成由全國低空飛行服務國家資訊管理系統、區域低空飛行服務區域資訊處理系統和飛行服務站組成三級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為低空飛行活動提供有效的飛行計劃、航空情報、航空氣象、飛行情報、告警和協助救援等服務;到2030年,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全面覆蓋低空報告、監視空域和通用機場,各項功能完備、服務産品齊全。

  在佈局和功能定位方面,《方案》明確了國家級、區域級和服務站構成的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突出基礎性、系統性和服務性的特點。其中,國家資訊管理系統和區域資訊處理系統分別依託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建設,飛行服務站按照其服務範圍和功能分為A、B類。對於服務功能較全、服務範圍較大的A類飛行服務站,每個省級行政區原則上設立1-3個,對於B類飛行服務站的設立不設數量限制。

  為加強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方案》提出提升航空情報服務能力、提高低空通信監視能力、提升低空航空氣象服務能力、完善飛行計劃管理、建立低空飛行服務法規標準體系5方面子體系建設的任務。

  《方案》提出,低空通用航空飛行服務體系作為空中交通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民航行業管理,由民航局和各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方案》同時明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單位參照空管單位實施管理,納入民航空管行業管理體系和運作體系,飛行服務站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降低對人員、設施設備方面的要求,減少審批事項,對服務站的運作採用了符合性檢查的管理方式。此外,《方案》還對服務站的人員資質、管理制度、運營前符合性測試評估以及運營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方案》指出,由於通用航空的社會屬性強,參與主體多樣,低空和通航發展提供服務的保障體系應當充分發市場機制和地方政府作用,並鼓勵地方政府、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飛行服務站建設和低空飛行保障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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