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的重要作用,日前,民航局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管理辦法》,本著服務發展、公平開放、協同管理和逐步規範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試驗區申報、建設主體的主要職責,提出了對試驗區建設及運作進行監督指導、綜合評估、交流推廣的要求,以及明確試驗區設立、暫停與退出機制,以便持續有力支援和指導試驗區建設和運作。
《辦法》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制定。《辦法》指出,試驗區應開展年度自評,保證試驗區運作安全與成果輸出進度。民航地區管理局應根據所轄試驗區實際情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試驗區的資訊報送、運作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在運作管理方面,試驗區應按照公平、公正、協同的原則,組織協調其範圍內的飛行活動,逐步建立、完善運作管理所需的條件與制度,主要包括明確運作管理主體,具備提供運作管理服務所需的人員、基礎設施、運作管理平臺及管理制度;制定標準運作程式、非正常運作程式及應急程式,編制試驗區運作手冊;建立參與方的準入、評價與退出機制。在安全管理方面,試驗區應逐步建立、完善適用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的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明確安全目標、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責任,建立不安全事件收集及分析程式;制定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前的風險評估程式,針對地面風險、空中風險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應急處置預案並確保有效落實;建立針對運作管理人員及參與方運作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體系;協助相關部門對不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置,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等。
《辦法》提出了試驗區綜合評估和退出機制,由民航局以自然年度為週期,對試驗區進行年度考核與日常監督考核,評估結果與試驗區暫停、退出機制掛鉤。對於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七種情況,民航局將公佈退出試驗區。綜合評估和退出機制為試驗區健康發展和促進無人機安全有序運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還明確了交流推廣方面的內容。針對行業管理和産業發展的迫切需求,民航局將提出專項任務需求,具備條件的試驗區可申請開展試驗,民航局給予指導和支援。針對先進、成熟、適用的試驗區成果,民航局將以規範性文件、技術標準、解決方案等形式向社會發佈,促進成果的推廣與應用。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向民航局推薦本地區的試驗區成果,指導和協調本地區成果輸出、示範和推廣。為幫助試驗區優化運作機制,提高運作安全保障能力,推動成果輸出與轉化,民航局將定期組織試驗區經驗交流,及時組織專家開展各試驗區專項指導。
無人機試驗區是民航局無人機管理工作的重要創新舉措,是探索無人機行業管理和社會管理深度融合工作的重要進展,也是有序開展我國無人機試點示範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件。現有13個城市(城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覆蓋城市場景、海島場景、支線物流和綜合應用拓展等試驗運作場景和應用,開展無人機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及驗證符合性研究,統籌協調低空空域資源、提高低空空域資源使用效率,探索無人駕駛航空運作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使用及管理方式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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