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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全面修訂

  近期,《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全面修訂(以下簡稱《規則》)。本次修訂從安全和學歷門檻上提高了要求,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的最低學歷由專科提升為大學本科,獲取執照的訓練時間要求從800小時提升至1000小時、具備相關經驗情況下由200小時提升至500小時。

  《規則》放寬了執照申請考試相關要求,便利相對人申請執照。包括將執照申請考試結業證書從2年有效期放寬為長期有效;允許在校學生完成相應培訓後參加執照理論考試,大幅縮短企業內部職業培訓週期和成本;將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由24個日曆月延長為36個日曆月,並完善補考的相關限制,便於申請人參加考試。

  《規則》增加了飛行簽派員執照權利和責任內容。明確執照持有人滿足相關訓練、經歷、資格等要求並經航空企業授權,可以在飛行簽派部門履行運作控制職責。同時明確了不得行使執照權利的情形,包括生理或者心理狀況不適合、未通過局方組織的定期檢查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堅守安全底線。

  在訓練機構管理制度方面,《規則》細化和明確了訓練機構人員、教學設施設備等要求,完善了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知識點,對相關指標進行了量化或規範;將訓練機構合格證有效期由2年修改為5年,降低企業申請成本。另外,《規則》還修訂了監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如強化對於失信行為的規範和管理,引導行業加強飛行簽派員誠實守信、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建設;規定了對違規行使執照權利、出現考試禁止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原《規則》于2016年頒布,施行以來在飛行簽派員資質管理和訓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民航業快速發展,航空器運作範圍日益擴大、環境日趨複雜,對飛行簽派員和訓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民航組織也就此作出了新的規定。為了強化對飛行簽派員資質和訓練的管理,民航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行業需求和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定對《規則》進行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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