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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等三文件印發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關於“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戰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確保航空運作絕對安全,確保人民生命絕對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機場凈空保護治理體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日前,民航局會同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並一體出臺了《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和《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遮蔽原則應用指南》,有效解決了凈空保護中建設項目凈空高度審核、凈空保護區域日常巡查處置和遮蔽原則應用等方面的難點、痛點和短板問題,構建完善了機場凈空保護全鏈條管理體系。

  機場凈空保護事關民航飛行安全,與城市規劃發展也密切相關,涉及部門多,協調難度大,且專業性很強。長期以來,我國機場凈空保護源頭管控、系統管控、長效管控機制尚存在一定短板,凈空超高事件時有發生,給飛行安全和城市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審核辦法》主要基於民航局2021年印發的《運輸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這一規範性文件,進一步創新優化完善,對凈空保護職責、保護區域劃設、機場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銜接、審核程式和規則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進一步全面統一規範全國機場凈空審核機制。

  一是明確了民航、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機場、空管等單位在凈空保護及凈空保護區域建設項目高度審核方面的職責分工和管理要求,實現了凈空審核由民航內部協同向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協同的轉變,有助於民航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形成更強的配合度和協同力。二是統一了全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範圍劃設和審核要求,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為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準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A1級通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一般由障礙物限制面和適當的面外區域構成;A2、A3級和B類通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一般為障礙物限制面區域,訓練、試飛類通用機場可視情況增加適當的面外區域。同時,首次明確了通用機場的凈空審核類型和要求,實現了凈空審核由運輸機場向所有民用機場的轉變,有助於各地區管理局更好地落實審核職責,防止執行偏差。三是按照2019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的重大部署要求,建立了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的機制,同時明確了機場總體規劃中關於凈空管控內容,實現了單一凈空審核向機場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一體協同的轉變,有助於更好的進行凈空障礙物源頭管控。四是簡化優化了凈空審核規則,將原辦法按三個區域(障礙物限制面區域、障礙物限制面至跑道端20公里側方10公里區域、跑道端20公里側方10公里外至跑道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開展凈空審核簡化為兩個區域(障礙物限制面區域、障礙物限制面至跑道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並創新提出了“凈空參考高度”概念,對於擬建高度低於“凈空參考高度”且對機場電磁環境無影響的建設項目無需進行凈空審核,同時對於涉及多個建設項目且集中建設的場館、園區等區塊或者地塊可進行專項審核,以上措施大大減少了審核工作量,有效提升了審核效率,實現了凈空審核由初步統一向全面統一高效的轉變,有助於自然資源部門最大化的加快凈空保護內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效率。五是針對障礙物限制面範圍內未納入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要求機場管理機構也應當積極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凈空管控機制,避免出現管理盲區。

  《保護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全國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巡查管理要求,針對凈空保護區域各類區域風險度提出了差異化分級巡視檢查要求,建立了對施工機械類臨時障礙物的差異管控機制,增加了應用新技術開展巡查等內容。《應用指南》是首部適用於全國民用機場的遮蔽原則應用標準,細化規定了遮蔽原則的應用情形和方法,並以示例形式闡述了具體操作步驟,填補了相關領域的空白。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和民航業的快速發展,機場凈空保護已成為統籌安全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上述三部文件的發佈,標誌著我國機場凈空保護頂層政策體系已基本構建完善。下一步,民航局將組織開展政策宣貫解讀,升級發佈機場凈空審核專用輔助工具,並會同自然資源部加快編制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的技術規範,實現機場凈空保護和地方建設發展“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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