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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議定書》12月1日起對我國正式生效

  12月1日起,《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以下簡稱《北京議定書》)將對我國正式生效。《北京議定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批以中國城市命名的民航多邊條約之一,批准《北京議定書》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體現,是強化民航安全國際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

  《北京議定書》共25條,其對《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的補充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擴展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內涵,納入了包括脅迫、技術手段等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或新型手段;二是將威脅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界定為犯罪,將組織或領導他人實施犯罪、協助逃匿、協助實施相關犯罪以及協助團夥犯罪等界定為犯罪;三是擴大了管轄權範圍,增加了犯罪發生地國管轄權、犯罪嫌疑人國籍國管轄權,明確了當事國可以確立針對本國國民實施犯罪的管轄權以及犯罪嫌疑人為慣常居住于本國的無國籍人的管轄權;四是吸收了近年來聯合國其他反恐公約中的有益規定,如公平待遇條款、政治犯例外條款等。

  《北京議定書》從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角度完善了國際航空保安公約體系,保障民航運輸業安全、持續和健康有序地發展,有效地打擊針對民航的犯罪行為,表明瞭我國對於嚴懲針對民航業的國際犯罪活動、維護航空運輸安全的決心和積極態度。

  《北京議定書》于2010年由國際航空保安公約外交大會在北京制定。2023年6月3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並批准《北京議定書》;10月27日,我國正式向國際民航組織遞交了《北京議定書》批准書。截至目前,共有包括中國、俄羅斯、法國、德國、新加坡等在內的47個國家批准《北京議定書》。(另一部《北京公約》已于2022年10月3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並於2023年10月1日起對我國正式生效)。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介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于1970年12月16日在荷蘭海牙召開的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上簽訂,1971年10月14日生效。《海牙公約》第一次將非法劫持航空器作為犯罪進行嚴厲懲罰,是對國際航空安保體系發展的重大貢獻。1980年9月10日,我國正式交存加入1970年《海牙公約》的加入書,並聲明保留第12條第1款,同年10月10日對我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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