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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佈兩項無人機強制性國家標準

  日前,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組織編寫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規範》,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佈。這兩項強制性國家標准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促進産業更加安全、健康、有序地發展。

  近年來,伴隨我國低空經濟相關産業迅速發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簡稱“無人機”)産業發展迅速,在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據民航局發佈的《2024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2024年,取得無人機運作合格證的單位已有近2萬家,註冊無人機數量超過200萬架,全年累計飛行小時在統計範圍內已超過2600萬小時,同時在空最大數量已達2.6萬架。為進一步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的安全水準,民航局牽頭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規範》,從源頭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合法合規運作,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主動報送識別資訊,實現其可靠被監視的要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適用於中國境內從事飛行或相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激活管理,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産者系統、實名登記系統在處理“登記”和“激活”等不同狀態之間的關係、流程和技術要求以及測試方法,並對各系統之間的數據交互作出了統一的要求。該標準的發佈實施,將規範製造人對其資訊系統在實名登記激活功能方面的改造,指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實名登記,有利於提升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保障公共安全、推動産業技術進步和國際合作等。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規範》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在運作全過程主動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運作識別資訊,從運作識別發送、通信鏈路傳輸與接收等三個方面提出詳細技術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和運作識別資訊傳輸設備的設計、生産、製造、檢測、檢驗、審定和運作提供了統一技術標準。發送段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資訊的發送功能、傳輸內容、傳輸協議、更新間隔等;通信鏈路段規定了通信鏈路的傳輸能力、可靠性、穩定性等;接收段規定了接收與處理系統的接收能力、處理容量、運作功能等。該標準的發佈實施,將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動態監控和運作監管提供支撐,進一步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的安全水準,對強化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服務保障能力、維護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低空産業安全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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