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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勇:開啟民航高水準安全高品質發展新局面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航業是重要的戰略産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嚴格行業管理,強化科技支撐,著力提升運輸品質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國家發展戰略,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需求。

  202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民用航空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開啟了民航高水準安全與高品質發展的新局面。

  我國民航事業各方面發展成就有目共睹

  民用航空法頒布于1995年,作為全面規範我國民用航空活動的基礎性法律,見證了民航業從小到大、由弱變強的發展歷程。30多年來,以民用航空法為統領,12部行政法規、105部民航規章組成的民航法規體系日益完善,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行業發展規律並與國際接軌的新型民航管理體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民用航空法有力促進了民航行業高品質發展以及民航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升級,引領我國民航事業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發展成就。30多年來,我國民航安全基礎不斷夯實,安全管控體系全面加強,安全監管機制不斷完善,適航審定和維修能力持續提升,安全綜合保障能力位居世界前列。

  從運輸總量看,民航全年運輸總週轉量、旅客運輸量、貨郵運輸量三大主要運輸指標分別從1995年的71億噸公里、5117萬人次、101萬噸躍升至1640.8億噸公里、7.7億人次、1017.2萬噸。航班正常率超過90%,全國機場基本全面實現國內航班無紙化出行。

  從覆蓋能力看,航空服務覆蓋全國90%以上的地級行政單元和人口。民航業與區域經濟融合發展,積極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區域重大戰略,民航機隊中國産民機比例持續增長。

  從開放水準看,截至目前,我國與132個國家簽署了雙邊航空運輸協定,與83個國家保持定期客貨運通航。我國持續深入參與國際民航治理體系,連續8次當選國際民航組織一類理事國,在加強全球民航安全、強化航空安保等方面提出中國方案,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顯著增強。

  修訂民用航空法是推動行業高水準安全與高品質發展的現實需求

  30年斗轉星移,民航業步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全面修訂完善現行民用航空法,將習近平總書記對民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核心要義和實踐要求,系統、全面、準確地轉化為法律條文,在法律層面確立其指導地位,為新時代民航事業指出正確方向,對實現民航高水準安全與高品質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修訂民用航空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必然要求。民航安全是國家安全體系和安全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民航業部分領域安全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新技術帶來一系列安全挑戰,影響航空運輸安全,亟須對民用航空法進行系統修訂,從法律層面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築牢行業安全發展底線,形成高標準、全覆蓋、現代化的民航安全治理體系,有力服務國家安全大局。

  修訂民用航空法是推動行業高品質發展的現實需要。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深入演進,航空市場結構日益多元,運作環境更加複雜,旅客需求呈現追求品質化、個性化特徵,民航業處於機遇與挑戰並存、動力與壓力同在的關鍵時期。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從完善行業治理、提升服務品質、促進産業發展等多個維度強化頂層設計,推動行業高品質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航空出行需要。

  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行業治理效能

  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堅持黨對民航工作的全面領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航空為人民”的行業宗旨,全面總結民用航空法實施以來的發展實踐,加強與其他法律、有關國際公約的統籌銜接,對現行法律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

  堅持安全第一,強化民航安全管理。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壓緊壓實民航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升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水準。針對民用航空器關鍵系統的安全風險,進一步完善適航管理,規範航空器設計、生産、維修及配套管理要求,明確民用航空器適航相關主體的資質要求和行政許可事項,夯實航空器安全基礎。針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薄弱環節,明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機場等運作單位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法劃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劃定並嚴格保護機場凈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區,禁止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完善航空人員種類和範圍,明確人員執照管理要求和訓練機構要求。針對複雜嚴峻的空防安全形勢,增設“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專章,對民航安全檢查、安全保衛方案、安全背景審查等作出具體規定,依法懲治“機鬧”等擾亂民航運輸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民航事業發展。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結合新時代行業發展的新特點、新趨勢,對行業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作出系統性謀劃和前瞻性佈局。圍繞開闢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新賽道的迫切需求,簡化市場準入與審批流程,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鼓勵低空經濟領域技術創新和應用拓展,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圍繞行業科技自立自強和産業升級的現實需要,增加“發展促進”專章,對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民用航空樞紐建設、航線網路優化、專業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加大旅客權益保護力度。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把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提高行業服務品質。聚焦廣大旅客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加強旅客權益保護,明確要求航空公司完善旅客運輸合同條款、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優化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處置流程,妥善做好資訊通報、旅客食宿安排、投訴受理等後續服務保障,著力提升旅客出行體驗。聚焦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雙軌制”問題,對標國際規則調整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明確航空公司在國內航空運輸與國際航空運輸中適用相同的賠償責任限額。聚焦事故後的旅客權益保護問題,要求航空公司、機場等有關單位建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協同工作機制,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完善依法監管手段,提升行業監管效能。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法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效率和公平、發展和安全等重大關係,全面提升行業治理體系現代化水準。針對民用航空活動監管的短板弱項,鼓勵創新智慧化監管方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持續提高行業監管效能,推動形成權責清晰、措施有力、運作高效的現代化民航監督管理體系。針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問題,從嚴懲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權益的行為,提高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擴大處罰種類的適用範圍,切實增強法律的威懾力和剛性約束。

  法律啟新程,奮進正當時。民航全行業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推進更高水準法治民航建設,將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轉化為民航業強安全、促發展、提效率、興改革的實際成效,為譜寫交通強國建設民航新篇章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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