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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明確《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執行要求的通知
關於明確《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執行要求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機場公司,機場協會、航駕協會:

  《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13-2023,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23年2月15日發佈,鋻於新舊《標準》存在差異,經研究,現將《標準》相關執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擴建機場要求

  2024年4月1日,《標準》施行後,新建以及改擴建直升機場項目(包括跑道型機場內運作直升機的區域),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和驗收。

  二、在運作機場整改要求

  2023年3月31日前,已取得使用許可證、已辦理備案的直升機場或運作直升機的跑道型機場,應當對照《標準》差異,開展梳理排查,按照應改盡改的原則,啟動對標整改工作。

  (一)飛行場地物理特性方面

  共包括4項內容,應當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當實際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採取必要的等效措施,確保機場安全運作。

  1.條款號:4.2.3

  主要差異:調整了陸上直升機場(包括表面直升機場和高架直升機場)FATO尺寸的最低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FATO的長、寬或直徑均不小于1.5D。

  原標準要求:FATO的長、寬或直徑的最小尺寸為0.83~1.0D。

  2.條款號:4.6.4

  主要差異:調整了高架直升機場TLOF尺寸的最低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高架直升機場的TLOF若位於FATO之內,其尺寸應能包含一個直徑至少為1.0D的圓。

  原標準要求:高架直升機場的TLOF與FATO重合,若供以2級性能或3級性能運作的直升機使用、且直升機最大起飛品質小于等於3175kg時,TLOF所能包含的圓的直徑不得小于0.83D;除此之外,高架直升機場的TLOF尺寸應能包含一個直徑至少為1.0D的圓。

  3.條款號:4.11.1、5.1.3、5.2.3

  主要差異:調整了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安全網的承載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除自身和附加設施的荷載外,安全網的任何部位宜具有額外承受125kg荷載的承載能力。

  原標準要求:安全網具有至少122kg/m2的承載能力。

  4.條款號:4.9.7

  主要差異:新增了直升機機位設置係留裝置的規定。

  新版標準要求:直升機機位運作需要時應設置係留裝置。

  原標準要求:無。

  (二)目視助航設施設備方面

  共包括13項內容,應當結合機場設施設備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制定整改計劃並推進工作,相關內容應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1.條款號:7.1.4

  主要差異:調整了風向標顏色的規定。

  新版標準要求:風向標的顏色宜與地面背景差別明顯,宜選用橙色與白色、或紅色與白色,兩種顏色構成五個等距相間的環帶,兩端環帶為橙色或紅色。

  原標準要求:風向標的顏色應與地面背景差別明顯,宜採用單一白色或單一橙色。也可採用橙色與白色、紅色與白色或黑色與白色等兩種顏色構成的五個等間距的環帶,兩端環帶採用較深顏色。

  2.條款號:7.4.1

  主要差異:增加了非跑道型FATO表面直升機場和高架直升機場設置D值標誌的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除跑道型FATO外,直升機場應設置D值標誌。

  原標準要求:跑道型FATO無需設置D值標誌。直升機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應設置D值標誌;在為以2級或3級性能運作的直升機設計的高架直升機場和非跑道型FATO的表面直升機場,宜設置D值標誌。

  3.條款號:7.8.1

  主要差異:明確了非跑道型FATO上瞄準點標誌的作用,除指引進近/離場方向、指定接地前的懸停點外,還用於表明該FATO不適合接地。

  新版標準要求:當直升機在進入TLOF前,有必要先進近到FATO上方一個特定的點時,宜在直升機場設置瞄準點標誌。瞄準點標誌向飛行員表明以下資訊:指引方向為主要的進近/離場方向;該點為直升機在接地之前的進近懸停點;對於非跑道型FATO,該FATO表面不用於接地。

  原標準要求:當直升機在進入TLOF前,有必要先進近到FATO上方一個特定的點時,應在直升機場設置瞄準點標誌。

  4.條款號:7.9.1

  主要差異:取消了TLOF設在機位上時,宜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的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應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表面直升機場位於FATO內的TLOF,如TLOF邊界不明顯時,應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

  原標準要求: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應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表面直升機場TLOF的邊界不明顯時,應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與機位設在一起的TLOF,宜沿TLOF周邊設置TLOF邊界標誌。

  5.條款號:7.10.3

  主要差異:增加了接地/定位方向受限時,接地/定位標誌的表示方式。

  新版標準要求:當接地/定位方向無限制時,應採用接地/定位圓(TDPC)標誌;當接地/定位方向存在限制時,若為單向運作,應採用帶有中線的停止線標誌;若為多向運作,應採用標示禁止著陸扇形區的接地/定位圓標誌。如圖7.10.3所示。

  原標準要求:無。

  6.條款號7.14.3

  主要差異:調整了滑行道邊線標誌物的位置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直升機滑行道邊線標誌物應設在滑行道邊線外1 m至3 m的位置。

  原標準要求:直升機地面滑行道邊線標誌物應設在滑行道邊線外0.5 m至3 m的位置。

  7.條款號7.14.1、7.15.1

  主要差異:修改、補充了直升機滑行道、滑行通道中線標誌或標誌物的設置要求;取消原空中滑行道邊線標誌或標誌物。

  新版標準要求:直升機滑行道應沿滑行道中線劃設中線標誌;如邊界不明顯,宜沿滑行道邊線設置邊線標誌或標誌物。與滑行道結合設置的空中滑行通道和地面滑行通道,無需設置滑行通道標誌或標誌物;當空中滑行通道單獨設置時,應沿空中滑行通道中線設置中線標誌或標誌物。

  原標準要求:直升機地面滑行道宜劃設中線標誌;直升機空中滑行道宜設置中線標誌或標誌物;如邊線不明顯,還宜設置邊線標誌或標誌物。滑行通道不設置標誌或標誌物。

  8.條款號7.16.1

  主要差異:調整了機位邊線標誌、接地定位標誌的設置要求,取消了機位中心區邊線標誌的設置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直升機機位應設置機位邊線標誌和接地/定位標誌。

  原標準要求:當直升機機位允許轉彎時,機位邊界上應設置機位邊線標誌;如無法設置機位邊線標誌且中心區邊界不明顯時,中心區周邊應設置中心區邊線標誌;對於僅供滑行穿越而不允許轉彎的直升機機位,應設置停止線。

  9.條款號8.9.6

  主要差異:增加了當TLOF為圓形時,TLOF邊燈的加密設置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當TLOF為圓形時,邊燈應設置在能向飛行員提供有關偏移資訊的若干直線上;也可沿TLOF周邊以適當的間隔均勻佈置,應至少設置14個燈。在主要進近方向的45°圓弧上,邊燈應按一半的間距加密佈置(如設置飛行航徑對正引導燈,則邊燈無需加密),如圖8.9.6-3所示。

  原標準要求:當TLOF為圓形時,邊燈應設置在能向飛行員提供有關偏移資訊的若干直線上;也可沿TLOF周邊以適當的間隔均勻佈置。TLOF為圓形並且燈沿周邊均勻佈置時,應至少設置14個燈。

  10.條款號8.9.8

  主要差異:修改了TLOF邊燈的高度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對表面和高架直升機場,位於FATO的TLOF邊燈高度不應超過5 cm,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運作或TLOF尺寸小于1.0 D時,應採用嵌入式燈。 對直升機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TLOF邊燈高度不應超過5 cm;或當TLOF與FATO重合時,TLOF邊燈高度不應超過15 cm。

  原標準要求:TLOF邊燈的高度不應超過25 cm。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運作或TLOF尺寸小于1.0D時,應採用嵌入式燈。

  11.條款號8.9.10

  主要差異:修改了TLOF泛光燈的高度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當位於表面或高架直升機場的安全區時,TLOF泛光燈的高度不應超過25 cm。對直升機水上平臺或船上直升機場,TLOF的泛光燈高度不應超過5 cm,當TLOF與FATO重合時,泛光燈高度不應超過15 cm。

  原標準要求:TLOF泛光燈的高度不得超過25 cm。

  12.條款號8.9.17

  主要差異:增加了直升機場識別標誌燈光的設置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如對直升機場識別標誌設置燈光,則該燈應為發綠光的全向燈。

  原標準要求:無要求。

  13.條款號8.10.1-8.10.4

  主要差異:新增直升機機坪泛光照明的要求。

  新版標準要求: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機位,應根據運作需要設置泛光照明。直升機機坪的泛光燈應提供足夠的水準和垂直照度,機位泛光照明的平均水準照度不宜小于10 lx,均勻性比率(平均值與最小值之比)不宜大於8:1;垂直照度在相關方向上高出機坪2 m處不低於10 lx。同時,對飛行中或地面上的直升機飛行員及機位上的人員産生的眩光降到最低。直升機機坪泛光燈的色溫和顯色性應使表面標誌和障礙物標誌能得到正確辨別。

  原標準要求: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請各運輸、通用機場公司,機場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單位,嚴格按照文件要求認真開展相關工作。

  (二)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對轄區單位做好指導,並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三)請已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已備案的相關直升機場或運作直升機的跑道型機場,于2023年4月1日前,將梳理排查情況和整改計劃報送機場所在地監管局。

  (四)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及時關注轄區機場整改計劃和進展,並於2025年1月31日前,匯總整理轄區機場整改完成情況,報送民航局機場司。

  民航局綜合司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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