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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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運輸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業務運營秩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運輸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業務運營秩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運輸機場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運輸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業務運營管理工作,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運輸機場範圍內開展航空地面服務業務的企業,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生産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維護機場的安全運營秩序。

  二、有關企業使用機場管理機構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應當徵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並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有關企業未經機場管理機構同意,使用相關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協商溝通,妥善應對,確保機場安全運營秩序。

  三、有關企業使用機場管理機構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安全規範、服務標準等事項。機場管理機構為有關企業制定安全規範和服務標準,應當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並以適當形式徵求駐場航空運輸企業的意見。

  四、有關企業使用機場管理機構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明確經營期限和範圍、安全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有關企業超出約定的經營期限和範圍,或者未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切實維護機場安全運營秩序。

  五、有關企業使用機場管理機構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退出機制、過渡期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有關企業參與或退出有關業務的過程中,機場管理機構和有關企業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共同維護機場的安全運營秩序。

  六、有關企業使用機場管理機構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地和設施對外開展航空地面服務經營性業務,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場地和設施等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由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企業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

  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對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在機場範圍內的安全和運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服務品質。

  八、為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機場使用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明確機場運營秩序管理要求。有關企業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手段予以處理;有關企業違反經民航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機場使用手冊有關規定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同時報告民航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九、機場管理機構或其關聯企業參與經營航空地面服務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十、各級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業務運營秩序工作的監管。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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