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民航總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改革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試行。
民航總局財務司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
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改革方案(試行)
一、改革的必要性
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改革是民航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應按照民航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快進行,以適應航空運輸發展的需要。
目前,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在形成機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政府管得過多.缺乏市場機制;二是價格單一,難以反映供油成本和供求狀況;三是未能完全實現與國際油價真正接軌。這些問題,要通過深化改革予以解決。
二、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最終過渡到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逐步建立適應航空煤油供銷體制改革要求的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形成機制。
改革的基本原則:一是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完善市場機制;二是更好地反映航空煤油供求狀況,實現航空煤油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航空煤油供銷企業和航空運輸企業提高管理水準,降低經營成本.三是堅持航空煤油供銷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相協調,以供銷體制改革保障價格改革,以價格改革促進供銷體制改革;四是有利於完善民航的供油體系,保持合理油價,真正與國際接軌,促進民航事業發展;五是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穩步推進,確保航空煤油供銷和民航運輸生産正常進行。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內地航空公司的內地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改革
內地航空公司內地航班(以下簡稱內地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由國産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和進銷差價構成。國産航空煤油出廠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進銷差價由民航總局負責管理。
1.進銷差價的價格管理形式。
內地航班進銷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為主.對由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織供應航空煤油資源機場的進銷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進銷差價基準價和浮動幅龐對未由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織供應航空煤油資源機場的進銷差價完全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供油公司與航空公司協商確定。
2.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的確定。
進銷差價基準價=(供油公司的噸油費用+噸油利潤)×(1+增值稅率)×(1+城建、教育費附加率);
供油公司的噸油費用=(供油公司上年度的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總額÷供油公司上年實際的航空煤油銷售量)X (1一噸油費用降低率);
供油公司的噸油利潤=[(供油公司上年度的凈資産總額×凈資産收益率)÷(1一供油公司的所得稅率)]÷供油公司上年實際的航空煤油銷售量;
其中:增值稅率及城建、教育費附加率按國家規定執行;噸油費用降低率暫定為7.5%;凈資産收益率暫定為3.78%;供油公司所得稅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內地航班進銷差價基準價的具體水準詳見附表。
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以進銷差價基準價為基礎,在上下各不超過8%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進銷差價。
3.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的調整。
民航總局將主要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銷售量等變化情況,在充分徵求航空公司、供油公司等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定期調整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
4.航空煤油銷售價格的公佈實施。
供油公司按照當期國産航空煤油出廠價格並根據進銷差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與航空公司協商確定具體航空煤油銷售價格,也可協商確定所有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協商確定的具體價格應提前l 0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AirTIS,網址為AirTIS.net,下同)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二)內地航空公司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改革
1.價格管理形式。
內地航空公司的國際及港澳地區航班(以下簡稱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市場調節價。為穩妥推進此項改革,暫設過渡期(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兩年),民航總局仍規定定價原則,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各供油公司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定價原則協商確定;過渡期後,民航總局不再規定定價原則,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協商確定。
2.定價原則。
(1)北京首都、天津濱海、上海浦東、廣州新白雲、深圳寶安等五個機場的航空煤油銷售價格以新加坡市場離岸價和海上運保費為基礎,加進銷差價(不合稅)合理確定。其中:新加坡市場離岸價為前22個工作日的平均離岸價;海上運保費為上一年的實際平均水準;進銷差價(不含稅)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及合理利潤確定。
(2)上述五個機場以外機場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以國産航空煤油出廠價格為基礎,加進銷差價合理確定。其中:國産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規定執行;進銷差價依據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及合理利潤確定。各供油公司對內地航空公司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與外國航空公司至中國的航班以及港澳航空公司至內地航班的價格實行並軌。供油公司可根據加油量情況對航空公司實行優惠政策。
3.具體實施。
供油公司應提前5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將協商確定的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三)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空煤油銷售價格
1.價格管理形式。
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協商確定。
2.航空煤油稅收政策。
供油公司向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出售航空煤油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具體實施。
供油公司應提前5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將協商確定的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報民航總局備案後執行。
(四)航空煤油銷售價格爭議與協調
航空公司與供油公司在協商確定具體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存在爭議時,應嚴格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進行協商;若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必要時任何一方可向民航總局申請協調。
此方案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