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文件精神,完善民用機場收費政策,深化民航收費改革,根據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民航發[2007]158號)、《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民航發[2007]159號)要求,決定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機場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含實際經營的與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實行代號共用的航班),在內地出(入)境機場的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基準價,按照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費標準基準價執行;在內地非出(入)境機場,且旅客、貨物郵件目的地是外國城市及香港、澳門時,旅客服務費、旅客行李安檢費、貨物郵件安檢費收費標準基準價按照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費標準基準價執行。調整後的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性業務收費標準基準價見附件。
以上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其他機場收費事項仍按照民航發[2007]158號、159號文件規定執行。
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品質,嚴格遵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收費行為的監管,切實規範市場秩序。
附件: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航空性業務收費標準基準價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1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