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價格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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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加強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管理,規範國內航空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民航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17日

  附件

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管理,規範國內航空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內航空運輸企業制定、公佈與執行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價格的行為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國內運輸是指國內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點間且在境外沒有約定經停地點的航空運輸。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價格(以下簡稱國內運價)是指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定期民用航空國內運輸業務時運送旅客、貨物所適用的價格。

  第三條 頭等艙、公務艙旅客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經濟艙旅客運價根據不同航線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航線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的目錄執行。

  貨物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規定。

  第五條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航空運輸企業制定、公佈與執行國內運價的行為實施監管。國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章 國內運價制定

  第六條 航空運輸企業制定國內運價,包括制定、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運價,以及按照政府規定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國內運價。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運價,由航空運輸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按照本規則規定自主制定實際執行的運價種類、水準和適用條件。

  第八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保持航空運輸市場平穩運作的要求,合理確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運價調整範圍、頻次和幅度。

  每家航空運輸企業每航季上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濟艙旅客無折扣公佈運價的航線條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上航季運營實行市場調節價航線總數的15%;上航季運營實行市場調節價航線總數的15%不足10條的,本航季最多可以調整10條航線運價。每條航線每航季無折扣公佈運價上調幅度累計不得超過10%。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經濟艙旅客運價,由航空運輸企業以按照政府規定辦法確定的具體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不超過政府規定最高幅度、下浮幅度不限的範圍內,按照本規則規定確定實際執行的運價種類、水準和適用條件。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經濟艙旅客運價的基準價最高水準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具體基準價由航空運輸企業在不超過最高水準的範圍內確定。

  普通航線經濟艙旅客運價的基準價最高水準

  = LOG(150,航線距離×0.6)×航線距離×1.1;

  高原、高高原航線經濟艙旅客運價的基準價最高水準

  = LOG(150,航線距離×0.6)×航線距離×1.3。

  上述高原、高高原航線指起降機場至少一端為高原機場或者高高原機場的航線,高原機場、高高原機場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高原機場運作》諮詢通告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在不超過上述定價公式計算值的範圍內,每航季上調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經濟艙旅客運價的具體基準價不得超過10條航線,每條航線每航季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0%。

  第十二條 航空運輸企業制定具體航線實際執行的運價種類、水準和適用條件,應當於執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報送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章 國內運價公佈與執行

  第十三條 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本規則制定實際執行的國內運價種類、水準和適用條件,應當於執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航空運輸企業銷售客票時,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公示實際執行的各種運價種類、水準和適用條件。

  第十五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年齡不滿兩周歲的嬰兒旅客、年齡滿兩周歲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民警察旅客乘坐國內航班的運價優惠政策。上述旅客按照國家規定優惠政策購買客票時,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附加購票時限等限制性條件,同時應當允許上述旅客自願選擇航空運輸企業在國家價格政策規定範圍內制定並公佈的其他種類運價,並執行相應的限制條件。

  國家鼓勵航空運輸企業對老年人、教師、學生等特殊消費群體購票實行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航空運輸企業自行制定。

  第四章 國內運價監督

  第十六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七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內運價監測制度規定,定期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國內運價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航空運輸企業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超出規定幅度制定價格;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虛假打折、採用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

  (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價格壟斷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建立以誠信體系為核心的國內運價監督機制,建立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價格行為信用檔案,將其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懲戒。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對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查處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眾可以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民航國內航線旅客向航空運輸企業交運的行李,免費額度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逾重行李的運費標準及計費辦法由航空運輸企業自主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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