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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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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35號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已經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A章 總 則

  第14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  適用範圍 

  (a) 本規則規定了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條件和程式,以及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駕駛員學校依法設立並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以及境外合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第141.5條  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a)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駕駛員學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式,規定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發放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c)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時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作和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助基地的運作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e)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141.7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於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並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c)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作種類的要求。

  第141.9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b) 在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之前,已經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至少24個日曆月;

  (c)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於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並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d) 在提出申請之日前24個日曆月內,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成訓練並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的理論考試以及實踐考試的人員的總人數不得少於10名並且其中80%以上人員應當首次考試合格:

  (1) 駕駛員;

  (2) 飛行教員;

  (3) 地面教員。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作種類的要求。 

  第141.11條  考試權

  對於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應的考試權。

  第141.13條  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

  (a) 本條(b)款中所列的課程等級,可以頒發給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人或者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

  (b)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審定的實際情況,批准申請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1) 本規則附件A至附件I規定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i)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i) 儀錶等級課程

  (iii) 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v) 飛行教員執照課程

  (vi) 飛行教員儀錶課程

  (vii) 地面教員執照課程

  (viii) 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ix) 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

  (2) 本規則附件J規定的特殊準備課程:

  (i)  駕駛員更新課程

  (ii) 飛行教員更新課程

  (iii) 地面教員更新課程

  (iv)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課程

  (v)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課程

  (vi) 特殊操作課程

  (vii) 試飛員課程

  (3) 本規則附件K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i)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課程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a) 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課程等級,申請增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 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作手冊或者相應的文件:

  (1) 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 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 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 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 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説明;

  (6) 主運作基地和輔助運作基地的説明;

  (7) 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説明;

  (8)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説明;

  (9) 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説明;

  (10) 運作程式和管理政策,包括品質保證系統;

  (11) 訓練記錄。

  (c) 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後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的,還應當一併説明理由。

  (d) 成立審查組審核文件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e) 發證

  (1) 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後,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向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批准其按照所規定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活動。

  (2) 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可以拒絕為其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141.17條  合格證的內容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

  (2) 駕駛員學校地址和主業務辦公室地址;

  (3) 主運作基地和其他運作基地;

  (4) 訓練課程等級;

  (5) 合格證編號;

  (6) 合格證頒發日期;

  (7) 合格證期滿日期;

  (8) 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b) 對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還應當列明是否具有考試權以及具有考試權的課程等級。

  第141.19條  合格證和考試權的有效期

  (a) 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合格證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合格證在下列時間或者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的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

  (2)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駕駛員學校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

  (3)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時作為合格審定內容的設施發生變化之日;

  (4) 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任何一門訓練課程所必需的設施、航空器和人員未能達到本規則的要求超過60天時。

  (b) 如果駕駛員學校在其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後的30天之內提出了對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作相應更改的申請,且在設施、人員和訓練課程方面沒有任何變化,則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可,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不因學校所有權改變而失效。

  (c) 頒發給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考試權在其合格證失效時同時失效,或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考試權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考試權時失效。

  第141.21條  麻醉藥品、大麻以及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的載運

  (a) 除經法律許可或者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載有國家法律禁止運輸的麻醉藥品、大麻、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作該民用航空器。

  (b)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明知違反本條(a)款的情況下,允許其擁有或者租用的任何航空器從事違反本條(a)款的運作,該種運作即構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銷其合格證的行為。

  第141.23條  合格證的展示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公眾通常可接近地點的醒目位置。

  (b) 在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提供檢查。

  第141.25條  檢查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為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第141.27條  廣告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對合格證或者批准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導致誤解的宣傳廣告。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宣傳廣告時,應當指明其哪些課程是按照本規則得到批准的,哪些課程未按照本規則得到批准,而不得對這些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併宣傳。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校址搬遷後,應當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從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

  第141.29條  業務辦公室和運作基地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並維持一個主業務辦公室,該辦公室的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註明的學校地址。

  (b) 主業務辦公室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用於保存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文件和記錄。

  (c)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

  (d) 如需變更主業務辦公室或者運作基地的地點,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並且在需要修改其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時,同時提交修訂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

  (e)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運作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

  (1) 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准其使用該基地;

  (2) 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141.31條  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

  更新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對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其合格證更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要求,則可以在其合格證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內提交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申請。

  (2)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設施和機場、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訓練記錄和當前的訓練能力和品質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則可以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新合格證的有效期仍為24個日曆月。

  (3)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該學校沒有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的要求,但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對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要求,則可以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b) 對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本條(b)(3)款規定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該合格證上附帶的等級不能進行更新;

  (2) 如果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規定的條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應的課程等級;

  (3)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在其當前持有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前未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則從該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之日起180天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第141.33條  限制和行政措施

  (a) 當事人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不得從事本規則規定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活動。

  (b) 按照本規則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並處於合格審定過程中的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可以終止其合格審定過程並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申請。

  (c)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由局方調查核實後撤銷其相應的合格證或者證書並且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章 人員、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41條  適用範圍

  (a)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符合的人員、航空器以及對所要求的設施應當具有連續使用權的要求。

  (b) 在本章中,如果駕駛員學校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曆月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按照書面協議的規定,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曆月的使用權,則認為該學校對設施和機場具有連續使用權。

  第141.43條  人員配備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人員:

  (1) 配備有充足的人員,包括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地面教員或者帶有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為每個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經審定,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職責。

  (2) 如果駕駛員學校使用了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和勤務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式和崗位職責訓練。

  (3) 實施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的教員應當持有地面教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帶有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並且持有與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和課程中使用的航空器相適應的等級。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為學校每一門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5條的要求。

  (c) 必要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可以為每一門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7條的要求。

  (d) 當學校具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生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生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該檢查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9條的要求。

  (e) 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第141.45條  主任教員的資格

  (a) 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2)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准的相應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於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除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的訓練課程外,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

  (6) 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錶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錶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錶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錶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錶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1年的經歷。

  第141.47條  助理主任教員的資格

  (a) 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2)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於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但是,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錶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錶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錶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錶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錶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錶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6個月的經歷。

  第141.49條  檢查教員的資格

  (a) 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2)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iii)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iv) 針對適用於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熟練考試。

  (3) 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但擔任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除外。這些執照中還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相對應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iii) 對於擔任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持有帶有輕於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相應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b) 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並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c) 檢查教員與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該學員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1) 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 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的。

  第141.51條  機場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證明其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 用於飛機和滑翔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飛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 風速不大於2米/秒(5英里/小時);

  (2) 溫度等於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 如適用,按照製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4) 起飛時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並且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 每個機場應當具有一個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 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諮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 具備符合課程等級要求的設施;用於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但在用於水上飛機夜間飛行訓練的機場或者基地上,經局方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5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用於飛行教學和單飛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 是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 具有標準適航證。但是民航總局根據其所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申請人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 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D章的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 用於飛行教學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並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於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 用於按照儀錶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教學和儀錶進近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按照適用於儀錶飛行規則飛行的要求安裝設備和維修。如果用於參考儀錶進行操縱和作精確機動飛行教學,航空器可以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規定安裝設備。

  第141.5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其擁有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 飛行模擬機。用於經批准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其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的駕駛艙;

  (2) 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 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該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於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

  (4) 具有視景系統,且該視景系統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的水準視場和30°的垂直視場;

  (5)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b) 飛行訓練器。用於經批准訓練課程的飛行訓練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開放式或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錶、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同,同時還具有用於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2) 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3)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c) 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列出的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處於精確的狀態,並適用於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訓練課程。

  第141.57條  駕駛員講評區域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對位於每個主要訓練機場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該講評區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可以容納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所有學生;

  (2) 其佈置和設備配置適合於實施飛行講評;

  (3) 如果學校具有儀錶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等級,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繫以獲取相關資訊。但是如果與以上部門位於同一機場並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 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時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5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於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於建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 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可以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C章  訓練課程和課目

  第141.7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與課程等級對訓練課程和課目的要求。

  第141.73條  訓練課程批准程式的一般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c)、(e)款的規定。

  (b) 初次申請或者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計劃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批准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第141.75條  訓練課程內容

  (a) 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

  (b) 除本條(d)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准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 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 對用於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説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該教室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 對用於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説明;

  (3) 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説明;

  (4) 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説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説明;

  (5) 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説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説明;

  (6) 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 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 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 對每一課的詳細説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iii) 學生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 每個訓練階段預期的目標和標準;

  (v) 用於衡量學生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説明。

  (d)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具體説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並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持有該合格證至少連續24個日曆月;

  (2) 除本條(c)款要求的資訊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准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4) 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i)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ii)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僱員。

  (e)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批准,而不需要具體説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駕駛員學校獲得該訓練課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個日曆月;

  (2) 駕駛員學校應當:

  (i) 在前24個日曆月內,已經完成至少10名學員的訓練並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及等級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ii) 在實踐考試、理論考試中,上述學生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並且考試是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A)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B)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僱員。

  (3) 除本條(c)款要求的資訊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准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第141.77條  特殊課程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可以申請實施本規則附件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附件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要求達到的標準。

  D章 考試權

  第141.8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獲得考試權需要符合的條件,以及考試權的權利和限制。

  第141.83條  考試權的資格要求

  (a)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試權的初始批准:

  (1) 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申請書;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考試權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對擬申請考試權的課程等級已連續保持24個日曆月以上;

  (4) 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准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5) 在申請考試權之日前的24個日曆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i) 針對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訓練了10名以上學員,並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ii) 在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這些考試應當由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或者該學校僱員之外的考試員實施。

  (b)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試權的持續有效:

  (1)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更新申請;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更新考試權的月份之前,已連續持有該考試權所對應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曆月以上;

  (4) 申請繼續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准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第141.85條  權利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141.87條  限制和報告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只能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推薦頒發執照和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薦的學員為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結業學員;

  (b) 所推薦的學員令人滿意地完成了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要求;對於從按本規則批准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 在原學校所接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接收學校課目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課程所要求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 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熟練考試,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

  (3) 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要求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 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准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 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的批准,並且在範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 在下列情況下,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 該學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試內容已經洩露;

  (2) 該學校得到了局方認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經知道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e)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保存局方對其所頒發的所有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臨時執照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含下列資訊:

  (1) 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的下列內容:

  (i) 學員姓名;

  (ii) 該學員所完成的訓練課程;

  (iii) 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人員姓名;

  (iv) 頒發給該學員的臨時執照或等級的類型;

  (v) 將該學員的執照申請文件遞交給局方以獲得永久性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的日期。

  (2) 一份針對每個學員的結業證書、執照申請表、臨時執照、被替換的執照(如適用)以及理論和實踐考試的成績的複印件記錄;

  (3) 本條(e)款所要求記錄應當保存5年,並且能在局方要求時提供給局方檢查。在駕駛員學校停止考試權時,將這些記錄交給局方。

  (f) 在學員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後,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將該學員的有關執照申請文件和訓練記錄提交給局方,以便局方為其頒發永久性的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

  E章 運作規則

  第141.9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適用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作規則。

  第141.93條  權利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範圍之內,進行廣告宣傳和實施經批准的駕駛員訓練課程。

  (b) 如果其訓練課程得到了批准並且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則具有該課程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該課程的結業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獲取相應的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95條  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a) 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b) 製造廠家提供的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學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97條  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其頒發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1) 完成了駕駛員學校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 通過了要求的最終考試。

  (b) 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於符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要求:

  (1)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50%;

  (2)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未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3) 接收學員的學校應當根據對學員進行的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確定認可的課時;

  (4) 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99條  飛行訓練

  (a) 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並且應當符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 學生駕駛員從某一機場首次單飛之前,應當得到在場飛行教員或帶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的批准。

  (c) 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在每12個日曆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准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批准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安排,令人滿意地完成下列項目:

  (1) 在得到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的批准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完成了針對該訓練課程的復習,並接受了關於該訓練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

  (ii) 在該課程中,該教員提供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練檢查。

  (2) 在完成了本條(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練檢查後,每12個日曆月還應當在訓練學員所使用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練檢查。

  第141.101條  地面訓練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附有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則需要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

  (b) 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1) 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

  (2) 該教員所進行的教學在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c) 在接受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03條  訓練品質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 對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訓練品質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9(d)的要求。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本條(a)款規定的訓練品質。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這些檢查或者考試將根據該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

  (e)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該學校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批准的操作範圍實施考試。

  第141.105條  主任教員的責任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主任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 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後的推薦和申請;

  (2) 保證所有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和附帶輕於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在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熟練檢查,並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後,每12個日曆月通過一次熟練檢查;

  (3) 對於參加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該課程的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 保證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 在實施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作基地。如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繫。

  (c) 主任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熟練檢查。

  第141.107條  主任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更換主任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b) 允許該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員期間,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c) 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 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

  (2) 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4) 民航總局委任的考試員。

  (d)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訓練,並將其合格證交回局方。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d)款交回合格證後,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其合格證:

  (1) 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員;

  (2) 符合本規則第141.31(a)(2)款的要求;

  (3)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遞交恢複合格證的申請。

  第141.109條  人員、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訓練課程的訓練:

  (a) 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b) 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外,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和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第141.111條  輔助基地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在主運作基地以外的基地實施經批准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 在輔助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並且該助理主任教員常駐該輔助基地。如在實施經批准訓練課程的訓練期間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繫;

  (b) 輔助基地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的要求和經批准訓練課程的要求;

  (c) 教員應當在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並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易於得到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幫助;

  (d) 如果在該學校主運作基地以外的基地訓練時間超過連續7天,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管轄該學校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141.113條  學員註冊

  (a) 在學員註冊參加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規定的訓練後,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學員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註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註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註冊日期;

  (2) 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 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i) 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 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式;

  (iii) 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式;

  (iv) 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後的再次放行程式;

  (v) 航空器的故障填寫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 航空器未使用時的安全保護;

  (vii) 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 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 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 指定練習區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並保存該校提供的每一訓練課程中註冊人員的清單。

  第141.115條  結業證書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 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其課程訓練時頒發。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 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 訓練課程名稱;

  (4) 結業日期;

  (5) 聲明該學員已圓滿完成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 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7) 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F章  記錄

  第141.121條  訓練記錄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註冊于本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並保持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學員入學註冊日期;

  (2) 按時間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 結業日期、中止訓練的日期或者轉校日期。

  (b) 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的記錄要求。

  (c) 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教員簽字證明。

  (d)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 記錄中所記錄的從該課程結業的日期;

  (2) 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 轉校日期。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複印件。

  G章  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131條  適用範圍

  (a) 本章適用於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

  (b)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在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生,在按經批准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並取得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後,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13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作合格證(AOC)或類似的批准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第141.13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

  (a)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申請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時,應當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提交申請書,並且提交本規則第141.15(b)款要求的有關文件。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對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成立審查組。審查組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人員和擬送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駕駛員的中國運營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人員組成。審查組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內容、並且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審查報告。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審查組報告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對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並説明理由。

  (c) 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申請換發新的認可證書,應當在認可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天重新提出申請。

  (d)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對中國學生實施訓練期間,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的相關要求並且接受局方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H章  罰  則  

  第141.141條  警告和罰款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改正措施,並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9條(c)款規定或者第141.57條(b)款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或者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5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e)款和第141.121條規定,未進行相關記錄的;

  (8) 違反本規則第141.93條規定,超越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附帶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的;

  (9) 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4)至(8)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未按相關證件持有人的運作手冊履行訓練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和其他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143條  吊扣和吊銷合格證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吊扣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1至6個月或者吊銷其相關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1條規定,非法載運違禁物品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活動,情節嚴重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75條規定,使用未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97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103條(a)或者(b)款規定,不能保證訓練品質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3)所列行為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4)或者(5)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6)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145條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辦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I章  附則  

  第141.151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A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g)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

  (h)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

  2、註冊要求

  在註冊進入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學生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飛機和旋翼機類別等級,35小時;

  (2) 對於滑翔機類別等級,15小時;

  (3) 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自由氣球級別等級,10小時;

  (4) 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飛艇級別等級,35小時;

  (5) 對於初級飛機類別等級,3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私用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作等方面的內容;

  (2)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3)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導航系統進行VFR航行所需的航圖;

  (4) 無線電通信程式;

  (5) 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對危險天氣的識別,風切變避讓,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和使用;

  (6)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包括防撞、尾流識別和避讓;

  (7) 密度高度對起飛和爬升性能的影響;

  (8) 重量和平衡計算;

  (9) 空氣動力學原理、動力裝置和航空器各系統;

  (10) 對於飛機類別和滑翔機類別等級,失速識別、進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技術;

  (11) 航空決斷和判斷;

  (12) 飛行前準備工作,包括:

  (i) 如何獲得計劃使用機場的跑道長度資訊,起飛和著陸距離數據,天氣報告和預報,燃料要求;

  (ii) 如不能完成計劃的飛行或遇到延誤,如何做備份計劃。

  (13) 私用駕駛員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和本附件第5條中所規定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准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飛機、旋翼機或飛艇等級,35小時;

  (2) 對於初級飛機等級,25小時;

  (3) 對於滑翔機等級,6小時;

  (4) 對於自由氣球等級,8小時。

  (b) 每門經批准課程中至少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1)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單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單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裏)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單發飛機儀錶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單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2) 多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2)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多發飛機轉場訓練;

  (ii) 3小時多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裏)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多發飛機儀錶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多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3) 直升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3)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直升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直升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裏)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直升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4) 自轉旋翼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4)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自轉旋翼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自轉旋翼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裏)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5) 初級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5)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1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初級飛機轉場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總距離超過120千米(65海裏)的飛行;

  (ii) 3小時在初級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6) 滑翔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6)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4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在滑翔機上完成5次批准在該課程中使用的自行起飛或牽引起飛程式,並且應當按照本條(d)(6)款中列出的操作內容的完成訓練;

  (i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3次在滑翔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7)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由帶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7)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飛艇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飛艇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50千米(25海裏)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完成5次起飛和5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飛艇儀錶訓練;

  (iv) 3小時在飛艇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8)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由帶自由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8)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8小時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含5次訓練飛行。該訓練內容包括:

  (i) 對於在充氣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1小時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ii) 對於在熱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30分鐘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c)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c)(2)和(c)(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d) 每門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

  (vi) 參照地標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ix) 基本儀錶飛行

  (x) 應急操作

  (xi) 夜間操作

  (xii) 飛行後程式

  (2) 多發飛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

  (vi) 參考地標的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ix) 基本儀錶飛行

  (x) 應急操作

  (xi) 多發操作

  (xii ) 夜間操作

  (xiii) 飛行後程式

  (3) 直升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飛機場和直升機場運作

  (iv) 懸停機動飛行

  (v) 起飛、著陸、復飛

  (vi) 性能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應急操作

  (ix) 夜間操作

  (x) 飛行後程式

  (4) 自轉旋翼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參照地標的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小速度飛行

  (ix) 應急操作

  (x) 夜間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5) 初級飛機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參照地標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ix) 應急操作

  (x) 飛行後程式

  (6) 滑翔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自行起飛或牽引起飛、著陸

  (v) 性能速度

  (vi) 滑翔技術

  (vii ) 性能機動飛行

  (viii) 領航

  (ix)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x) 應急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7)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參照地標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應急操作

  (ix) 飛行後程式

  (8)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起飛、著陸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領航

  (vii) 應急操作

  (vii) 飛行後程式

  5、單飛訓練

  每門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單飛訓練:

  (a) 單發飛機課程。應當在單發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1)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 1次總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的轉場單飛,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3)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b) 多發飛機課程。應當在多發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2)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 1次總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的轉場飛行,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3)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c) 直升機課程。應當在直升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3)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 1次總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的轉場單飛,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45千米(25海裏);

  (3)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d) 自轉旋翼機課程。應當在自轉旋翼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4)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 1次總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的轉場單飛,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45千米(25海裏);

  (3)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e) 初級飛機課程。應當在初級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5)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 1次總距離至少120千米(65海裏)的轉場單飛,在至少3個著陸點上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50千米(25海裏);

  (3)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f) 滑翔機課程。在滑翔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6)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和適合該課程的起飛或牽引程式進行2次單飛。

  (g)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在帶有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的監視下在飛艇上進行履行機長職責完成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7)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

  (h)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

  對於熱氣球,在熱氣球上進行2次單飛;對於充氣氣球,在具有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的監視下,至少進行2次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這種訓練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8)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

  6、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私用駕駛員課程的每位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要求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考試和檢查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款中列出的符合該課程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

  (b) 在得到允許其操作航空器單飛的簽字批准之前,每位學生應當展示令人滿意的能力。

  附件B 

  儀錶等級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儀錶等級課程和在執照上增加儀錶等級的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飛機儀錶等級

  (b) 直升機儀錶等級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儀錶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至少持有附帶與所申請的儀錶等級相對應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儀錶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初始儀錶等級課程,30小時;

  (2) 對於增加儀錶等級課程,2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儀錶飛行規則操作方面的內容;

  (2)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3) 空中交通管制系統和儀錶飛行操作程式;

  (4) 儀錶飛行規則領航和使用導航系統的進近;

  (5) 儀錶飛行規則航路和儀錶進近程式圖的使用;

  (6) 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和使用,以及基於這些資訊和個人對天氣的觀察進行天氣趨勢預測的要點;

  (7) 按照儀錶飛行規則在儀錶氣象條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8) 危險天氣識別和風切變的避讓;

  (9) 航空決斷和判斷;

  (10) 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交流與配合;

  (11) 儀錶等級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儀錶等級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初始儀錶等級,35小時;

  (2) 對於增加儀錶等級,15小時。

  (b) 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4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40%,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門批准課程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飛機儀錶等級課程。由帶儀錶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的持有人按本條(d)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的儀錶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轉場飛行:

  (i) 在批准課程所用的類別和級別的飛機上按儀錶飛行規則實施;

  (ii) 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線飛行至少470千米(250海裏),其中的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機場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180千米(100海裏);

  (iii) 在每個機場完成儀錶進近;

  (iv) 使用導航系統完成三種不同方式的進近(VOR、ADF和ILS)。

  (2) 直升機儀錶等級課程。由帶儀錶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的持有人按本條(d)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的儀錶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轉場飛行:

  (i) 在直升機上按儀錶飛行規則實施;

  (ii) 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線飛行至少180千米(100海裏),其中的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機場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iii) 在每個機場完成儀錶進近;

  (iv) 使用導航系統完成三種不同方式的進近(VOR、ADF和ILS)。

  (d) 每門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儀錶等級課程中所用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飛行前準備

  (2) 飛行前程式

  (3) 空中交通管制許可和程式

  (4) 參照儀錶進行的飛行

  (5) 導航系統

  (6) 儀錶進近程式

  (7) 應急操作

  (8) 飛行後程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註冊于儀錶等級課程的每位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要求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考試和檢查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款中列出的符合該課程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

  附件C 

  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g)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

  (h)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至少持有所註冊的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相應航空器類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飛機類別等級,35小時;

  (2) 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類別飛艇級別等級,65小時;

  (3) 對於旋翼機類別等級,30小時;

  (4) 對於滑翔機類別等級,20小時;

  (5) 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類別自由氣球級別等級,2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商用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作等方面的內容;

  (2) 基礎空氣動力學和飛行原理;

  (3) 氣象,包括危險天氣的識別,風切變的識別和避讓,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和使用;

  (4)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 重量和平衡計算;

  (6) 性能圖表的使用;

  (7) 超過航空器性能限制的影響和後果;

  (8) 航圖的使用和使用磁羅盤進行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

  (9) 空中導航設施的使用;

  (10) 航空決斷和判斷;

  (11) 航空器系統的原理和功能;

  (12) 適用於航空器的機動飛行、程式和應急操作;

  (13) 夜間和高空操作;

  (14) 關於空域的規定和空域中的運作程式;

  (15) 對於輕於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飛行和地面訓練程式;

  (16) 商用駕駛員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和本附件第5條中所提供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准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飛機類別等級,120小時;

  (2) 對於飛艇級別等級,155小時;

  (3) 對於旋翼機類別等級,65小時;

  (4) 對於初級飛機類別等級,65小時;

  (5) 對於滑翔機類別等級,6小時;

  (6) 對於自由氣球級別等級,10小時的訓練和8次訓練飛行。

  (b) 每門經批准課程中至少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由授權飛行教員按本條(d)(1)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5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5小時的單發飛機儀錶訓練;

  (ii) 10小時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或渦輪動力)的單發飛機上的訓練;

  (iii) 一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

  (iv) 一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

  (v) 3小時在單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vi) 5小時特技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

  (2) 多發飛機課程。由授權飛行教員按本條(d)(2)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5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5小時的多發飛機儀錶訓練;

  (ii) 10小時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或渦輪動力)的多發飛機上的訓練;

  (iii) 一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

  (iv) 一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裏);

  ( v) 3小時在多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vi) 對於沒有單發等級的學員,5小時特技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

  (3) 直升機課程。由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3)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3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5小時的儀錶訓練;

  (ii) 一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

  (iii) 一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

  (iv) 3小時在直升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4) 自轉旋翼機課程。由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4)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3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5小時的儀錶訓練;

  (ii) 一次在自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

  (iii) 一次在自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50海裏);

  (iv) 3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5) 初級飛機課程。由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5)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5小時的初級飛機儀錶訓練;

  (ii) 一次在初級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的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20千米(65海裏);

  (iii) 3小時在初級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6) 滑翔機課程。由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6)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4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 在滑翔機上完成5次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照該課程中批准的自行起飛或牽引起飛程式以及本條(d)(6)款中列出的操作內容要求實施的飛行訓練;

  (ii ) 3次在滑翔機上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提供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7)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由帶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按本條(d)(7)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進行5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飛艇儀錶訓練;

  (ii) 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25海裏);

  (iii) 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25海裏);

  (iv) 3小時在飛艇上為實踐考試作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8)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由帶自由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8)款中的批准操作內容提供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對於在充氣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2次飛行,每次1小時;

  (B) 1次操縱充氣氣球上升到高於起飛點1500米(5000英尺)的飛行;

  (C) 2次為實踐考試作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ii) 對於在熱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2次飛行,每次30分鐘;

  (B) 1次操縱熱氣球上升到高於起飛點至少900米(3000英尺)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c) 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c)(2)和(c)(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d)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懶8字)

  (vi) 領航

  (vii) 小速度飛行、失速和螺旋

  (viii) 應急操作

  (ix) 高空操作

  (x) 飛行後程式

  (2) 多發飛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懶8字)

  (vi) 領航

  (vii) 小速度和失速

  (viii) 應急操作

  (ix) 多發操作

  (x) 高空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3) 直升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飛機場和直升機場運作

  (iv) 懸停機動飛行

  (v) 起飛、著陸、復飛

  (vi) 性能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應急操作

  (ix) 特殊操作

  (x) 飛行後程式

  (4) 自轉旋翼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領航

  (vii) 小速度飛行

  (viii) 應急操作

  (ix) 飛行後程式

  (5) 初級飛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iv) 起飛、著陸、復飛

  (v) 性能機動飛行

  (vi) 參照地標機動飛行

  (vii) 領航

  (viii)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ix) 應急操作

  (x) 飛行後程式

  (6) 滑翔機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機場運作

  (iv) 起飛或牽引、著陸

  (v) 性能速度

  (vi) 滑翔技術

  (vii) 性能機動飛行

  (viii) 領航

  (ix) 小速度和失速

  (x) 應急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7)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飛行的講解課程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運作

  (vii) 起飛、著陸、復飛

  (viii) 性能機動飛行

  (ix) 領航

  (x) 應急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8)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飛行的講解課程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運作

  (vii) 起飛和著陸

  (viii) 性能機動飛行

  (ix) 領航

  (x) 應急操作

  (xi) 飛行後程式

  5、單飛訓練

  每門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單飛訓練:

  (a) 單發飛機課程。應當在單發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1)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60小時單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50小時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個著陸點的轉場單飛,其中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為450千米(250海裏);

  (2)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 多發飛機等級。10小時在多發飛機上進行的單飛訓練(或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和50小時在飛機上進行的單飛訓練(或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在多發飛機上進行的單飛訓練應當包含本附件第4條(d)(2)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個著陸點的轉場單飛,其中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為450千米(250海裏);

  (2)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且每次著陸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c) 直升機課程

  25小時在直升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3)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的單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15小時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個著陸點的轉場單飛,其中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2)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且每次著陸包括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d) 自轉旋翼機課程

  20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4)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的單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10小時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個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2)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且每次著陸包括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e) 初級飛機課程

  20小時在初級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5)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的單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15小時擔任機長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1次至少有3個著陸點的轉場單飛,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點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裏)。

  (f) 滑翔機課程

  5次在滑翔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6)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的單飛。

  (g)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

  20小時在帶有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監視下在飛艇中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包含本附件第4條(d)(7)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並至少包括:

  (1) 1次至少有3個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點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45千米(25海裏);

  (2)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h)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

  對於熱氣球,完成2次單飛;對於自由氣球,至少在自由氣球上完成2次飛行。在此類飛行中,應當在帶有自由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應當包含本附件第4條(d)(8)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並在課程所用類型的氣球中進行。

  6、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商用駕駛員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4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組成。

  (b) 每名駕駛員在得到允許其單飛的簽字批准之前,應當展示出令人滿意的熟練水準。

  附件D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符合CCAR-61部G章中規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b) 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錶等級。

  (c) 持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頒發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商用駕駛執照和儀錶等級。

  3、航空知識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40小時本條(b)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方面的內容;

  (2) 氣象,包括鋒面的影響、鋒面的特徵、雲的形成、積冰和高空大氣數據;

  (3) 基本天氣系統、航行通告的收集、分發、判讀及使用;

  (4) 天氣圖表、地圖、預報、縮寫和符號的判讀及使用;

  (5) 風切變和下擊暴流的探測、識別及避讓;

  (6) 儀錶氣象條件下的空中領航原則;

  (7) 與航路操作、終端區和雷達操作、儀錶離場及進近程式相關的空中交通管製程序及駕駛員的責任;

  (8) 航空器的裝載;重量和平衡;各種圖表、公式的使用和計算;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9) 與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包括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

  (10) 人的因素;

  (11) 航空決策和判斷;

  (12) 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成員之間交流和協調。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25小時本條(c)款列出的適用於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准操作內容方面的訓練。其中至少有15小時是儀錶飛行訓練。

  (b) 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 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飛行前準備

  (2) 飛行前程式

  (3) 起飛和離場階段

  (4) 機動飛行

  (5) 儀錶程式

  (6) 著陸和進近至著陸

  (7) 正常和非正常程式

  (8) 應急程式

  (9) 飛行後程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航線運輸駕駛員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4條(c)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組成。

  (b) 每名駕駛員在得到允許其單飛的簽字批准之前,應當展示出令人滿意的熟練水準。

  附件E 

  飛行教員執照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教員執照課程和增加飛行教員等級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飛行教員執照課程和增加飛行教員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且具有與該課程所適用的飛行教員等級相適應的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

  (b) 對於飛機等級的飛行教員課程,持有飛機儀錶等級或具有飛機儀錶等級的權利。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初始申請飛行教員執照的課程,40小時;

  (2) 對於增加飛行教員等級的課程,2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教學原理,包括:

  (i) 學習過程

  (ii) 有效教學的要素

  (iii) 對學員的評估和考試

  (iv) 課程制定

  (v) 授課計劃編制

  (vi) 課堂教學技巧

  (2) 進行下列教學所需具備的航空知識:

  (i) 與課程所適用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相對應的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

  (ii) 對於飛機等級的課程,飛機儀錶等級的訓練。

  (c) 對於在局方認可的高等院校擔任教員的的學員,本條(a)(1)款中所要求的訓練小時數可以減少,但減少的小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中應當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時間要求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c)款中規定的、適用於相應飛行教員等級課程的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飛機和旋翼機等級,25小時;

  (2) 對於初級飛機等級,15小時;

  (3) 對於滑翔機等級,10小時,且應當包括10次飛行。

  (b) 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vii) 起飛、著陸、復飛

  (viii) 飛行基礎知識

  (ix) 性能機動飛行

  (x) 參照地標的機動飛行

  (xi) 小速度飛行、失速和螺旋

  (xii) 基本儀錶飛行

  (xiii) 應急操作

  (xiv) 飛行後程式

  (2) 多發飛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vii) 起飛、著陸、復飛

  (viii) 飛行基礎知識

  (ix) 性能機動飛行

  (x) 參照地標機動飛行

  (xi) 小速度飛行和失速

  (xii) 基本儀錶飛行

  (xiii) 應急操作

  (xiv) 多發操作

  (xv) 飛行後程式

  (3) 直升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和直升機場運作程式

  (vii) 懸停機動飛行

  (viii) 起飛、著陸、復飛

  (ix) 飛行基礎知識

  (x) 性能機動飛行

  (xi) 應急操作

  (xii) 特殊操作

  (xiii) 飛行後程式

  (4) 自轉旋翼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程式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運作

  (vii) 起飛、著陸、復飛

  (viii) 飛行基礎知識

  (ix) 性能機動飛行

  (x) 小速度飛行

  (xi) 參照地標的機動飛行

  (xii) 應急操作

  (xiii) 飛行後程式

  (5) 初級飛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和水上飛機基地運作

  (vii) 起飛、著陸、復飛

  (viii) 飛行基礎知識

  (ix) 性能機動飛行

  (x) 參照地標的機動飛行

  (xi) 小速度飛行、失速和螺旋

  (xii) 基本儀錶飛行

  (xiii) 應急操作

  (xiv) 飛行後程式

  (6) 滑翔機課程

  (i) 教學原理

  (ii) 技術課目內容

  (iii) 飛行前準備

  (iv)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v) 飛行前程式

  (vi) 機場運作

  (vii) 牽引起飛或自行起飛、著陸、復飛(如適用)

  (viii) 飛行基礎知識

  (ix) 性能速度

  (x) 滑翔技術

  (xi) 性能機動飛行

  (xii) 小速度飛機、失速、螺旋

  (xiii) 應急操作

  (xiv) 飛行後程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飛行教員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4條(c)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操作內容組成。

  (b) 對於註冊于飛行教員飛機等級或飛行教員滑翔機等級課程的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應當具有持執照的飛行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與其所申請的等級相適應的、經審定可用於螺旋機動飛行的航空器上接受過失速意識、進入螺旋、螺旋、螺旋改出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2) 應當展示出在失速意識、進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的教學能力。

  附件F

  飛行教員儀錶等級課程(飛機或者直升機儀錶教員等級)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教員儀錶等級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飛機儀錶飛行教員

  (b) 直升機儀錶飛行教員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飛行教員儀錶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且具有與所申請的飛行教員執照中的類別和級別等級相適應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

  (b) 在其駕駛員執照上,具有與所申請的飛行教員儀錶等級相適應的儀錶等級(對於飛機,具有飛機儀錶等級;對於直升機,具有直升機儀錶等級),或者具有與所申請的飛行教員儀錶等級相適應的儀錶等級權利。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中列出的與所申請的飛行教員儀錶等級相適應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訓練時間至少為15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教學原理,包括:

  (i) 學習過程

  (ii) 有效教學的要素

  (iii) 對學員的評估和考試

  (iv) 課程研製開發

  (v) 制定授課計劃

  (vi) 課堂教學技巧

  (2) 與課程所適用的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相對應的儀錶等級訓練所要求的航空知識內容。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中應當包括至少15小時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中應當包括本條(c)款中規定的、適用於相應飛行教員等級課程的操作內容。

  (b) 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是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門經批准的飛行教員儀錶等級課程中,應當包括下列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教學原理

  (2) 技術課目內容

  (3) 飛行前準備

  (4) 飛行前對飛行中將實施的機動動作的講解

  (5) 空中交通管制許可和程式

  (6) 參照儀錶的飛行

  (7) 導航系統

  (8) 儀錶進近程式

  (9) 應急操作

  (10) 飛行後程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註冊于飛行教員儀錶等級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4條(c)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飛行教員儀錶等級的操作內容組成。

  附件G 

  地面教員執照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地面教員執照和附加地面教員執照等級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基礎地面教員

  (b) 高級地面教員

  (c) 儀錶地面教員

  2、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c)、(d)和(e)款中列出的與所申請的地面教員等級相適應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於初始申請地面教員執照的課程,20小時;

  (2) 對於增加地面教員等級的課程,1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學習過程

  (2) 有效教學的要素

  (3) 對學員的評估和考試

  (4) 課程研製開發

  (5) 制定授課計劃

  (6) 課堂教學技巧

  (c) 基礎地面教員執照課程的地面訓練應當包括適用於私用駕駛員的航空知識內容。

  (d) 高級地面教員執照課程的地面訓練應當包括適用於私用、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的航空知識內容。

  (e) 儀錶地面教員等級課程的地面訓練應當包括適用於儀錶等級的航空知識內容。

  (f) 對於在局方認可的高等院校擔任教員的學員,本條(a)(1)款中所要求的訓練小時數可以減少,但減少的小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

  3、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註冊于地面教員課程中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2條(b)、(c)、(d)和(e)款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地面教員等級的知識內容組成。

  附件H 

  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和增加航空器級別等級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g) 輕於空氣航空器飛艇

  (h) 輕於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增加航空器級別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與增加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相對應的相應種類的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每門經批准的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增加航空器級別等級的課程,應當包括本規則附件A、C或者D中針對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以及相應種類駕駛員執照規定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並且符合其中的地面訓練時間要求。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的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增加航空器級別等級的課程,應當包括本規則附件A、C或者D中針對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以及相應種類駕駛員執照規定的操作方面的飛行訓練,並且符合其中的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b) 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取最小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小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30%,取最小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增加航空器級別等級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本附件第4條中列出的適用於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課程以及相應種類駕駛員執照的操作內容組成。

  (b) 每名學員在得到允許其單飛的簽字批准之前,應當展示出令人滿意的熟練水準。

  附件I 

  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非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種類)

  1、適用範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在私用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別等級所需完成的訓練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的型別等級

  (b) 多發飛機的型別等級

  (c) 直升機的型別等級

  (d) 局方經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審定程式確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別等級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對於型號合格審定為沒有VFR限制的航空器,其駕駛員執照上應當具有與該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相適應的儀錶等級。

  (b) 同時註冊于與該航空器型別等級相對應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儀錶等級課程,並且在通過航空器型別等級實踐考試時,也應當通過要求的儀錶等級實踐考試。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相應航空器型別等級所規定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訓練時間至少為1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按照適用於相應航空器型別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檢查單或者其他經批准材料中包含的程式和限制,正確控制空速、構形、方向、高度和姿態的方法;

  (2) 遵守經批准的航路程式、儀錶進近程式、中斷進近程式、空中交通管製程序,以及其他適用於相應航空器型別的程式;

  (3) 與該航空器型別和動力裝置、系統、部件、操作及性能參數相關的實踐知識;

  (4) 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及應急程式,以及與此相關的操作和限制;

  (5) 經批准的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相應規定;

  (6) 航空器檢查單中有關飛行前飛機外部和內部檢查的每個檢查項目的位置及檢查目的;

  (7) 航空器起動前檢查單、有關操縱系統檢查、起動程式、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檢查的使用,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及頻率的正確選用。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本條(c)款中對相應航空器型別等級規定的操作內容方面的飛行訓練;

  (2) 10小時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5小時是在課程所用航空器上進行的儀錶訓練。

  (b)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是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5%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門經批准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的型別等級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起飛和離場階段

  (iv) 機動飛行

  (v) 儀錶程式

  (vi) 著陸和進近至著陸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式

  (viii) 應急程式

  (ix) 飛行後程式

  (2) 多發飛機的型別等級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起飛和離場階段

  (iv) 機動飛行

  (v) 儀錶程式

  (vi) 著陸和進近至著陸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式

  (viii) 應急程式

  (ix) 飛行後程式

  (3) 直升機的型別等級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起飛和離場階段

  (iv) 機動飛行

  (v) 儀錶程式

  (vi) 著陸和進近至著陸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式

  (viii) 應急程式

  (ix) 飛行後程式

  (4) 局方按照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式確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別的型別等級課程

  (i) 飛行前準備

  (ii) 飛行前程式

  (iii) 起飛和離場階段

  (iv) 機動飛行

  (v) 儀錶程式

  (vi) 著陸和進近至著陸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式

  (viii) 應急程式

  (ix) 飛行後程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註冊于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的每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的內容與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所要求的操作內容相同。

  (b) 每名學員在得到允許其單飛的簽字批准之前,應當展示出令人滿意的熟練水準。

  附件J

  特殊準備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規定了本規則141.13條中列出的特殊準備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2、註冊條件

  在註冊進入特殊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與所申請實施的操作權利和批准相對應的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

  3、基本要求

  (a) 申請批准的特殊準備課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本附件中的相關要求;

  (2) 能使課程的結業學員具備安全行使課程所對應的執照、等級和批准賦予的權利所必需的技術、能力和熟練性。

  (b) 批准的特殊準備課程應當包括所申請的操作權利和批准方面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培養學員的能力、熟練性、應變能力、自信心和獨立操作能力。

  4、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a)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並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b)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

  (c)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取最低值。

  (d) 在按本條(b)和(c)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准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或者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註冊于特殊準備課程的每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適用於所申請的操作權利和批准的操作內容組成。

  6、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課程

  適用於實施農林噴灑作業飛行的駕駛員的經批准的特殊準備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25小時下列內容的訓練:

  (1) 農林噴灑作業操作;

  (2)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處置、噴灑和清除農用和工業化學物品的程式,包括在人口稠密區及其鄰近地區的操作;

  (3) CCAR-91部M章中有關規定。

  (b) 15小時農林噴灑作業飛行的飛行訓練。

  7、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課程

  適用於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的駕駛員的經批准特殊準備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10小時下列內容的訓練:

  (1) 旋翼機機外載荷操作;

  (2)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機外載荷操作程式,包括在人口稠密區內及其鄰近區域的操作;

  (3) CCAR-91部N章中有關規定。

  (b) 15小時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的飛行訓練。

  8、試飛員課程

  適用於試飛駕駛員的經批准特殊準備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識訓練:

  (1) 實施航空器維修、品質保證和型號審定試飛操作;

  (2)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實施航空器維修、品質保證和型號審定試飛操作的程式;

  (3) 相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對航空器維修、品質保證和型號審定試飛的有關要求;

  (4) 試飛員的職責。

  (b) 15小時履行試飛員職責的飛行訓練。

  9、特殊操作課程

  對於使用某種航空器實施某種特定任務的特殊操作的駕駛員,其經批准的特殊準備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識訓練:

  (1) 實施該種特殊飛行操作;

  (2)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實施該種特殊飛行操作的程式;

  (3)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該種特殊飛行操作的相應規定;

  (4) 實施該種特殊飛行操作的機長的職責。

  (b) 飛行訓練:

  (1) 該種特殊飛行操作方面的訓練;

  (2) 培養學生安全實施該種特殊飛行操作的技術能力、熟練性、應變能力、自信心和獨立操作能力。

  10、駕駛員更新課程

  適用於相應駕駛員執照種類、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或者儀錶等級的特殊準備駕駛員更新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4小時下列內容的航空知識訓練:

  (1) 與相應駕駛員執照種類、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或者儀錶等級相適應的航空知識內容;

  (2)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相關程式;

  (3)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對有關駕駛員的相應規定。

  (b) 6小時與相應駕駛員執照種類、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或者儀錶等級相適應的、實施機長職責所需的操作內容方面的飛行訓練。

  11、飛行教員更新課程

  經批准的特殊準備飛行教員更新課程應當包括總數至少16小時的航空知識訓練、飛行訓練或者包括下列內容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組合:

  (a) 下列內容的航空知識訓練:

  (1) CCAR-61部中適用於學生、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及儀錶等級的航空知識內容;

  (2) CCAR-61部中適用於飛行教員執照的航空知識內容;

  (3)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相應的程式,包括機場運作和在空域系統中的操作;

  (4)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適用於駕駛員和飛行教員的有關規定。

  (b) 復習下列內容的飛行訓練:

  (1) 復習適用於學生、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錶等級的批准操作內容;

  (2) 實施飛行教員職責所需的技術、能力和熟練性。

  12、地面教員更新課程

  經批准的地面教員更新課程應當至少包括16小時下列內容的航空知識訓練:

  (a) CCAR-61部中適用於學生、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及儀錶等級的航空知識內容;

  (b) CCAR-61部中適用於地面教員的航空知識內容;

  (c) 安全駕駛和操作練習,以及相應的程式,包括機場運作和在空域系統中的操作;

  (d) CCAR-61部適用於駕駛員和地面教員的有關規定。

  附件K 

  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1、適用範圍

  本附件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2、一般要求

  批准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的訓練:

  (a) 安全行使課程所適用的執照、等級和批准項的權利所需的內容;

  (b) 培養學生能力、熟練性、應變能力、自信心和獨立操作能力所需的內容。

  3、航空知識訓練要求

  每門經批准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與課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等級和駕駛員執照種類相適應的航空知識訓練;

  (b) 足夠的航空知識訓練時數,該時數應與課程所對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駕駛員執照種類相適應。

  4、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註冊于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的每名學員應當根據學校的經批准訓練課程,圓滿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檢查和考試由從該課程結業後可以得到的操作權利或者批准所對應的操作內容組成。

關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的説明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經過多年反覆研究、論證和修改後制定的。《規則》共九章,五十六條,分別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臨時合格證,人員、航空器和設施,訓練課程和課目,考試權,運作規則,記錄,罰則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並對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作出了特殊規定。現將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制定本《規則》的必要性

  隨著中國民航的長足發展,從事駕駛員執照培訓的航空器駕駛員學校逐步增多,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運作,建立並保持安全、正常、有效的運作標準和程式,保障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訓練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同時也為了符合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要求,促進合格的駕駛員學校開發自己訓練課程的能力,使其訓練課程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用性,因此需要對駕駛員學校進行合格審定。同時,頒發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是航空安全管理所需的一項重要手段,只有在駕駛員學校完整訓練環境中有效地完成訓練,得到有效監督和控制,才能保證駕駛員訓練品質。

  二、本《規則》的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包括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運營人或者其他航空機構從事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駕駛員學校。對於符合本規則相關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局方可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對於除了不符合本規則中的新近訓練經驗要求外,符合本規則其他所有要求的學校,局方可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訓練。本規則中各訓練課程要求的訓練時間少於CCAR-61部規章規定的時間,本規則允許受訓學員用較少的飛行時間來符合CCAR-61部規章中的飛行經歷要求,但是,通過合格的駕駛員學校實施的訓練,受訓人員應獲得與CCAR-61部規章要求的相等水準的航空經驗。同時,學員應當符合CCAR-61部的其他所有要求,包括獲得教員的推薦並成功地完成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未按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其訓練課程要求的訓練時間則應當符合CCAR-61部規章中的飛行經歷要求。

  三、關於訓練課程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准。申請批准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訓練課程的實施應採用循序漸進、連續而不間斷的學習方式,該大綱應具有定期對受訓學員進行考查和對所規定的學習階段定期評估的措施。訓練課程規定了訓練單元和訓練課目,具體地説明一名學員在訓練單元內所應完成的內容,指明瞭有組織的訓練計劃,並且規定了對單元或者階段學習的評估程式。

  四、關於考試權和訓練標準的保持

  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開設的每一訓練課程申請考試權,包括理論考試權或者實踐考試權,或者兩者同時具有的考試權。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獲得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和地面教員執照以及學校和執照上的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由局方組織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沒有獲得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其學員為取得執照或者等級而進行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則應當由民用航空監察員或者民航總局委任的駕駛員考試員來實施。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保持一定的訓練品質和標準。對於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其新近完成經局方批准訓練課程的學員(總人數不得少於10名),參加局方組織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理論考試,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否則,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兩年有效期滿時,將不予更新其合格證;對於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其新近完成經批准訓練課程的學員(總人數不得少於10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理論考試,9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否則,民航地區管理局將不予更新其考試權。

  五、本《規則》和CCAR-62部規章的關係

  1998年7月3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CCAR-62FS)第二節基礎訓練中,對在民航總局批准的飛行院校進行飛行訓練的養成學員,為獲取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錶等級而需要完成的飛行訓練時間要求提出了明確規定。上述規定是在本《規則》尚未頒布時的一種替代做法。本《規則》頒布後,將取代CCAR-62部規章的有關規定。獲得按本《規則》頒發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應根據本《規則》的要求,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沒有獲得按本《規則》頒發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取得從事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訓練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的運營人)應按照CCAR-61部規章實施相應的執照或者等級訓練。CCAR-62部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再作為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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