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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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21號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已經2004年5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A章 總  則

  第276.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的決定(國發[2004]  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276.3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航空器的運作: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作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第276.5條 定義

  本規定中用語的含義在附錄A中規定。

  第276.7條 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載運危險品的運營人,應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b)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佈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AN/905),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批准和公佈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以下簡稱技術細則);

  (2)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的附加限制條件。

  第276.9條 例外

  (a)本來可能被歸類于危險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質,但根據有關適航和運作規章要求,或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b)對於航空器上載運的物質是用於替換或屬於被替換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質時,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運輸。

  (c)在技術細則規定範圍內,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第276.11條 管理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本規定276.3條適用範圍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授權,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

  (b)局方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對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c)局方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條 監督檢查

  (a)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局方關於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監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任何其他證據,確定該單位和個人是否適於繼續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活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本規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B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276.23條 一般原則

  除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規範和程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276.25條 限制運輸

  除民航總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准允許運輸的情況外,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航空器:

  (a)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b)被感染的活體動物。

  第276.27條 禁止運輸

  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

  第276.29條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總局可針對本規定第276.25條給予豁免:

  (a)情況特別緊急;

  (b)不適於使用其他運輸方式;

  (c)公眾利益需要。

  第276.31條 航空郵件

  (a)除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外,不得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

  (b)不得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C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276.41條 申請

  (a)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為申請人提供諮詢資訊,回答申請人提出的關於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條件的相關問題,為申請人提供法規、規章和其他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申請文件的標準格式。

  (c)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2)危險品手冊;

  (3)危險品訓練大綱;

  (4)為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而進行的人員訓練説明;

  (5)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聲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外國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 運營人所在國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2) 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3) 運營人所在國認可的危險品手冊或等效文件;

  (4) 運營人所在國批准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規定第276.159條(b)款訓練要求的説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對於本條(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許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276.43條 受理

  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第276.41條的要求準備其申請文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如受理申請,對後續的審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276.45條 審查

  (a) 文件審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手冊和相關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對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初始批准,對危險品手冊予以認可。

  (b)驗證檢查

  申請人按初始批准的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按認可的危險品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式;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訓練品質和相關程式進行驗證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276.47條 決定

  (a)經過審定,確認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後,局方為申請人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1)危險品訓練大綱獲得局方批准,危險品手冊和相關文件獲得局方的認可;

  (2)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並按訓練大綱完成訓練;

  (3)按危險品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式、應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手冊實施運作。

  (b)審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作出不許可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276.49條 期限

  局方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時,評審時間不計入前述二十個工作日的期限,局方應將所需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276.51條 許可的形式和內容

  局方通過頒發運作規範或批准函的形式給予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許可應包含下列內容:

  (a)説明該運營人應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運作範圍內實施運作;

  (b)批准運輸的危險品類別;

  (c)批准實施運作的機場;

  (d)許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條件;

  (e)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276.53條 許可的有效期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a)運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b)局方撤銷許可或中止該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性;

  (c)運營人的運作合格證被暫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對於外國航空運營人,其所在國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第276.55條 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a)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局方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b)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局方應在許可有效期滿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D章 危險品手冊的要求

  第276.57條 一般要求

  (a)運營人應制訂危險品手冊,並獲得局方的認可;

  (b)危險品手冊可以編入運營人運作手冊或運營人操作和運輸業務的其他手冊;

  (c)運營人應當建立和使用適當的修訂系統,以保持危險品手冊的最新有效;

  (d)運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寫成的危險品手冊。

  第276.59條 內容

  危險品手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b)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c)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式;

  (d)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e)危險品事件的報告程式;

  (f)托運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的危險品的預防;

  (g)運營人使用自身航空器運輸運營人物質的管理程式;

  (h)人員的訓練;

  (i)通知機長的資訊;

  (j)應急程式;

  (k)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説明。

  第276.61條 實施

  運營人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運營人及其代理人僱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並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手冊中規定的程式和指南實施。

  第276.63條 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過書面通知要求運營人對危險品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修訂做出調整。

  E章 危險品的運輸準備

  第276.73條 一般要求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和包裝,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第276.75條 包裝容器

  (a)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當使用優質包裝容器,該包裝容器應當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的運輸條件下由於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或由於振動而引起滲漏。

  (b)包裝容器應當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容器不能與該危險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其他反應。

  (c)包裝容器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d)包裝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測試。

  (e)對用於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應當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f)內包裝應當進行固定或墊襯,控制其在外包裝容器內的移動,以防止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發生破損或滲漏。墊襯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危險反應。

  (g)包裝容器應當在檢查後證明其未受腐蝕或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當包裝容器再次使用時,應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後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於先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徹底清洗的空包裝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時,應當將其嚴密封閉,並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i)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276.77條 標簽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危險品包裝件應當貼上適當的標簽,並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

  第276.79條 標記

  (a)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b)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格製作的包裝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容器,不得在其上標明包裝容器規格的標記。

  第276.81條 標記使用的文字

  國際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包裝上的標記應加用英文。 

  F章 托運人的責任

  第276.91條 人員資格要求

  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訓練。

  第276.93條 托運要求

  (a)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並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b)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第276.95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a)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人應當向運營人提供正確填寫並簽字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文件中須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

  (b)運輸文件中應當有危險品托運人的簽字聲明,完整準確地列明交運的危險品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表明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並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第276.97條 使用的文字

  國際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應加用英文。

  G章 運營人的責任

  第276.107條 貨物收運

  (a)運營人應當制訂檢查措施防止普通貨物中隱含危險品。

  (b)運營人接收危險品進行航空運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除技術細則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2)按照技術細則的接收程式對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盛裝危險品的專用貨箱進行過檢查;

  (3)確認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由托運人簽字,並且簽字人已按本規定的要求訓練合格。

  第276.109條 收運檢查單

  運營人應制訂和使用收運檢查單以協助遵守第276.107條的規定。

  第276.111條 裝載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和合成包裝件以及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裝載。

  第276.113條 檢查損壞或泄漏

  (a)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合成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裝入集裝器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損的跡象。泄漏或破損的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專用貨箱不得裝上航空器。

  (b) 集裝器未經檢查並經證實其內裝危險品無泄漏或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

  (c)裝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的任何包裝件如出現破損或泄漏,運營人應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關當局或機構卸下。在此之後應當保證該交運貨物的其餘部分狀況良好並符合航空運輸,並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

  (d)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合成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裝器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如發現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則應當對航空器或集裝器裝載危險品的部位進行破損或污染的檢查。

  第276.115條 客艙或駕駛艙的裝載限制

  除技術細則規定允許的情況之外,危險品不得裝載在駕駛艙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內。

  第276.117條 清除污染

  (a) 當在航空器上發現由於危險品泄漏或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時,應當立即進行清除。

  (b)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航空器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著污染未符合技術細則規定的數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第276.119條 分離和隔離

  (a)裝有性質不相容危險品的包裝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裝在發生泄漏時可相互産生作用的位置上。

  (b)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件應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裝載在航空器上。

  (c) 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裝載在航空器上時,應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捲分隔開。

  第276.121條 危險品貨物裝載的固定

  當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運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應當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中出現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指定方向。對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充分固定以保證在任何時候都符合第276.119條(c)款規定的間隔要求。

  第276.123條 僅限貨機危險品的裝載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標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其裝載應當使機組人員或其他經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並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它與其他貨物分開。

  第276.125條 存儲

  運營人應確保收運危險品的存儲符合下列要求:

  (a)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危險品存儲的要求;

  (b)技術細則中有關危險品存儲、分離與隔離的要求。

  第276.127條 文件保存

  運營人應在載運危險品的飛行終止後,將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文件保存十二個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運檢查單、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航空貨運單和機長通知單。  

  H章 資訊的提供

  第276.133條 向機長提供資訊

  裝運危險品的航空器的運營人應當在航空器起飛前儘早向機長提供技術細則中規定的書面資訊。

  第276.135條 向機組成員提供資訊與指示

  運營人應當在運作手冊中提供資訊,使機組成員能履行其對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職責,同時應當提供在出現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行動的指南。

  第276.137條 向旅客提供資訊

  運營人及機場當局應向旅客提供足夠資訊,告知有關技術細則規定禁止旅客帶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種類。

  第276.139條 向托運人提供資訊

  在貨物收運處,運營人及機場當局應當向托運人提供足夠資訊,告知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276.141條 向其他人提供資訊

  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運營人、托運人或機場當局等其他機構應當向其人員提供資訊,使其能履行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職責,同時應當提供在出現涉及危險品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行動的指南。

  第276.143條 機長向機場當局提供資訊

  如果在飛行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情況許可,機長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儘快將機上載有危險品的資訊通報有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以便通知機場當局。

  第276.145條 航空器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資訊

  (a)載運危險品貨物的航空器發生事故,運營人應當儘快將機上危險品的資訊提供給處理機載危險品的應急服務機構,該資訊應與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相同。

  (b) 載運危險品貨物的航空器發生事故徵候,如有要求,運營人應儘快將機上危險品的資訊提供給處理機載危險品的應急服務機構,該資訊應與向機長提供的書面資料相同。

  第276.147條 危險品事故或事件的資訊

  (a)運營人應向局方和事故或事件發生地所在國報告任何危險品事故或事件。

  (b) 初始報告可以用各種方式進行,但所有情況下都應儘快完成一份書面報告。

  (c)若適用,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或事件發生日期;

  (2)事故或事件發生的地點、班机編號和飛行日期;

  (3)有關貨物的描述及貨運單、郵袋、行李標簽和機票等的號碼;

  (4)已知的運輸專用名稱(包括技術名稱)和聯合國編號;

  (5)類別或項別以及次要危險性;

  (6)包裝的類型和包裝的規格標記;

  (7)涉及數量;

  (8)發貨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9)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詳細情況;

  (10)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

  (11)採取的措施;

  (12)書面報告之前的其他報告情況;

  (13)報告人的姓名、職務、地址和聯繫電話。

  (d)相關文件的副本與照片應附在書面報告上。

  I章 訓 練

  第276.155條 一般要求

  (a)無論運營人是否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都應保證第276.159條中相關類別的人員訓練合格。運營人應當:

  (1)制訂符合技術細則要求的訓練大綱,並按訓練大綱進行訓練;該訓練大綱:

  (i)對於國內運營人,應符合本規定第276.157條的要求並獲得局方的初始批准和最終批准;

  (ii)對於外國運營人,應獲得局方的認可。

  (2)根據訓練大綱要求,提供實施訓練所需的教材和考試題等資料,並使其保持現行有效。

  (3)提供合適的足夠的教員,以實施所要求的訓練。

  (b)危險品的托運人,包括包裝人員和托運人的代理人應確保其人員按技術細則的要求訓練合格。

  (c)下列機構應確保其人員按經局方批准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

  (1)代表運營人對貨物進行接收、操作、裝載、卸載、搬運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機構;

  (2)駐地在機場,代表運營人從事旅客作業的代理機構;

  (3)駐地不在機場,代表運營人辦理旅客乘機手續的代理機構;

  (4)運營人以外參與貨物操作的機構;

  (5)機場當局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機構。

  (d)為保證知識更新,應在二十四個日曆月內完成復訓;在要求進行訓練的那個日曆月之前一個或之後一個的日曆月中完成了復訓的人員,都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曆月中完成了訓練。

  (e)負責每一段訓練的每個教員或主管人員,在完成這些訓練後,應當對被訓練人員的知識水準做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訓練記錄的一部分。

  第276.157條 訓練大綱的制訂要求

  (a)訓練大綱應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需要來制訂,並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

  (b)每種訓練大綱應包括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兩個類別,其中包含課程設置和考試要求。每一課程設置中應當列明所訓練的內容、計劃小時數和考試的相關要求等。

  (c)每種訓練大綱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訓練後應當達到的品質要求;

  (2)將使用的訓練機構、設施、設備的清單;

  (3)所使用的教員的資格要求;

  (4)若適用,運營人危險品手冊的使用要求;

  (5)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276.159條 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訓練要求

  (a)除本條(b)款的規定外,下列各類人員未按經局方批准的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或訓練不合格,運營人不得安排其從事相關工作,該人員也不得接受運營人安排的相關工作:

  (1)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險品收運人員;

  (2)運營人及其代理人從事貨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儲及裝載的人員;

  (3)旅客作業人員和負責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人員;

  (4)飛行機組和配載員;

  (5)飛行機組以外的其他機組成員;

  (6)運營人及其代理人除第(1)項以外的貨物收運人員。

  (b)外國運營人應確保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上述人員按下列要求訓練合格:

  (1)運營人所在國批准的訓練大綱;或

  (2)局方批准的訓練大綱。

  (c)按局方批准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的人員,可為不同運營人代理(a)款中同一類別人員的工作,但運營人應確保其符合以下條件:

  (1)在同等職責範圍內,其訓練水準足以勝任指定的工作;

  (2)遵守運營人危險品手冊要求。

  第276.161條 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批准

  (a)申請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初始批准和最終批准時,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應當向局方提交按本規定第276.157條制訂或修訂的訓練大綱,並提供局方要求的有關資料。

  (b)對於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其修訂,局方以書面形式發出初始批准,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即可依照該大綱進行訓練。在訓練中局方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做出評估,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按照初始批准的訓練大綱所進行的訓練,能使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完成其指定任務的,局方可為其頒發該訓練大綱或其修訂的最終批准。

  (d)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准的訓練大綱繼續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後,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這種通知後三十日之內,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做出決定的期間,該通知暫停生效。

  第276.163條 訓練記錄

  按本規定要求進行訓練的人員應將訓練記錄保存三年,並隨時供局方查閱。

  J章 保安要求

  第276.175條 保安

  危險品托運人、運營人和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其他人員應遵守國家對危險品的保安規定,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危險品被盜或不正當使用而使人員或財産受到危害。

  N章 法律責任

  276.301條 局方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對不應給予許可的單位給予許可,或者對應當給予許可的單位不予許可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76.303條 托運人

  (a)托運人違反本規定,交運危險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對危險品進行妥善包裝;

  (2)未作相應分類、標記、標簽,或者所作分類、標記、標簽內容錯誤;

  (3)未填制、未如實填制或者未正確填制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b)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由局方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和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c)托運人有(b)款所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76.305條 運營人

  (a)運營人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由局方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b)運營人有(a)款行為,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沒收違法所得,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c)運營人違反本規定,收運危險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一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1)不認真檢查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及相應有效證明造成誤收、誤運;

  (2)未按規定收運、儲存、裝載和檢查危險品包裝件、合成包裝件和專用貨箱;

  (3)不按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者文件;

  (4)不按規定進行事故和事件報告;

  (5)不按規定保留相關文件。

  第276.307條 航空郵件

  違反本規定,航空郵寄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航空郵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76.309條 訓練

  (a)運營人或第276.155條(c)款要求的相關機構不按規定對其人員進行危險品訓練或者訓練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局方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b)任何人員違反本規定訓練要求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活動的,由局方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P章 附 則

  第276.329條 施行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總局1996年2月27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A  定義

  下列術語在本規定中使用時具有如下含義:

  危險品:能對健康、安全、財産或環境構成危險,並在技術細則的危險品清單中列明和根據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技術細則:是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佈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AN/905)的文件,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決定批准和公佈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

  運營人:從事或提供航空器運作的人、組織或企業。

  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境內運作:本規定所指的境內運作包括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飛、著陸和飛越的運作。

  貨機:除客機以外載運物品或物質的任何航空器。

  客機: 除機組成員以及其他執勤的運營人僱員、國家有關當局授權的代表或托運貨物或其他貨物的押運人外,載運任何人員的航空器。

  托運貨物:運營人一次從一個地址、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運往一個目的地地址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作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險品包裝件。

  機長: 由運營人或通用航空的所有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並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機組成員:由運營人指定在飛行值勤期內在航空器上執行勤務的人員。

  飛行機組成員 :在飛行值勤期內對航空器運作負有必要責任並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危險品事故: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事故。

  危險品事件:不同於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産損失、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物質滲漏或包裝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並嚴重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視為危險品事件。

  例外: 本規定對危險品的某一具體項目免除對其通常所適用的要求的規定。

  豁免: 民用航空總局給予免受本規定約束的許可。

  不相容 :對如果將其混合將會導致危險地釋放熱量或氣體或産生腐蝕性物質的危險品性質的描述。

  運營人物質(COMAT):運營人擁有或使用的物質。

  包裝件: 包裝作業的完整産品,包括包裝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合成包裝件(overpack) :為便於作業和裝載,一托運人將一個或多個包裝件放入一個封閉物之中組成一個作業單元,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集裝器 (unit load device):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或帶網和棚的航空器集裝板。

  包裝容器: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對於放射性物質,見技術細則第2部分7.2段。

  重傷: 人在事故中受傷並:

  (a)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住院48小時以上;或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簡單骨折除外);或

  (c)裂傷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傷;或

  (d)涉及內臟器官損傷;或

  (e)二度或三度燒傷或影響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或

  (f)經核實曾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或有害的輻射。

  始發國: 貨物最初在該國領土內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運營人國家: 運營人在該國有主要的業務場所,或者,如無此業務場所,有永久性居住地的國家。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用於識別一種物質或一組特定的物質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

  地面操作代理人:指代表運營人接收、操作、裝卸、轉運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貨物、旅客或行李作業服務的人。

  配載員:就危險品而言,是指運營人所任命的負責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職責的人員:

  (a)指明危險品應當裝在航空器上的位置;

  (b)指明危險品與其他危險品、其他貨物或者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必要間隔;

  (c)準備供機長使用的資訊;

  (d)為機長提供危險品應急反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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