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73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已經2006年10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為了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有關要求相一致,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準,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對2004年12月16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37號令發佈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2)以及2005年2月2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40號令發佈施行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2)進行修訂。其中《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2)做如下修訂:
“第61.29條修改為:
第61.29條 無線電通信資格
(a)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並行使飛行通信員的權利。
(b)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
(1)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必須通過局方組織的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飛行專業英語考試,並在其執照上獲得同意其在使用英語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的簽注後,方可在使用英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並行使飛行通信員的權利。自2008年3月5日起,停止本款所要求的簽注。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的,等同於英語語言能力3級。
(2)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獲得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等級簽注的,可以免除(b)(1)中要求通過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飛行專業英語考試的要求。
(3)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經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規則取得的飛機、直升機、飛艇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從事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運作前,其執照上必須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注。對於執照上簽注的英語語言能力低於6級的,還應當定期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測試。”
增加附件A 英語語言能力評定標準《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2)做如下修訂:
“第121.479條修改為:
第121.479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英語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進行專業英語訓練,使其能夠在飛行中使用英語進行陸空通話,閱讀各種英文飛行手冊、資料,使用英文填寫各種飛行文件和使用英語進行交流。
(a)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經局方批准外,未通過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等級評定而其執照上低於英語語言能力4級等級簽注的,不得在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中擔任駕駛員或進行機載無線電通話的飛行領航員;未通過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測試而其執照上未獲得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簽注的,不得參加轉大型(含)以上機型訓練。
(b) 在2008年3月4日前,對未達到局方組織的英語考試要求或局方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等級要求的按照本規則運作的飛行機組成員實施下列限制:
(1) 196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的駕駛員,未取得飛行人員英語合格證(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合格、飛行專業英語考試合格)或未通過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測試而其執照上未獲得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簽注的,不得參加轉大型(含)以上機型訓練,不得在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中擔任機長或副駕駛。
(2) 1955年1月1日(含)至1959年12月31日(含)出生的駕駛員,未取得飛行人員英語合格證(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合格)的,不得在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中擔任機長。
(3) 195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的飛行通信員,未取得飛行人員英語合格證(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合格、飛行專業英語考試合格)或未通過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測試而其執照上未獲得英語語言能力3級等級簽注的,不得執行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
(4) 195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飛行通信員,未取得飛行人員英語合格證(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合格)的,不得執行國際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
2004年12月16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37號令發佈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2)以及2005年2月2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40號令發佈施行《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2)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本決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實施。
附件A 英語語言能力評定標準
水準 |
發音 所操方言或口語航空界可以理解 |
結構 相關的語法結構和句型由與任務相宜的語言功能決定 |
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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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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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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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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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練級 6 |
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雖然可能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言的影響,幾乎從不干擾輕鬆理解。 |
始終能夠良好地駕馭基本和複雜的語法結構和句型。 |
詞彙範圍和準確性足夠就廣泛的熟悉和不熟悉的題目進行交流。所用詞彙符合習慣,能體現細微差異,在行。 |
能以自然、輕鬆的語流長時間會話。為風格效果變換語流,如強調某一點。能自然地使用恰當的承轉停頓和聯接詞。 |
使幾乎在所有情況下始終有準確的理解能力並包括對語言和文化微妙處的理解。 |
能在幾乎所有情況下輕鬆應對。對言語和非言語暗示敏感並能作出恰當的回應。 |
提高級 5 |
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言的影響但很少干擾輕鬆理解。 |
始終能夠良好地駕馭基本語法結構和句型。嘗試複雜結構但有時出現干擾意思的錯誤。 |
詞彙範圍和準確性足夠就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進行有效交流。始終能夠成功地釋義。詞彙有時符合語言習慣。 |
能較輕鬆地就熟悉的題目長時間會話,但不能將變換語流用作風格手段。能使用恰當的承轉停頓或聯接詞。 |
對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有準確的理解能力;遇到語言或情境方面的複雜情況或突發事件時有幾近準確的理解能力。能理解各種變音(方言或口音)或行話。 |
回應迅速、恰當、有內容。能夠有效地把握聽説者之間關係。 |
工作級 4 |
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音的影響,但僅會有時干擾輕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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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創地使用並通常能良好地駕馭基本語法結構和句型。可能出現錯誤,尤其是在非常或意想不到的情況下,但很少干擾意思。 |
詞彙範圍和準確性通常足夠就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進行有效交流。在非常或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缺少詞彙時通常能成功地釋義。 |
能以適當的速度説出幾段話。在從已有腹稿的講話或講套話到即興的應對過渡時可能會偶爾不太流利,但不影響有效的交流。能使用有限的承轉停頓或聯接詞。填充語不干擾表達。 |
當所使用的口音或變音足以為國際社會使用者理解時對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有幾近準確的理解能力。遇到語言或情景方面的複雜情況或突發事件時,理解可能會放慢或要求澄清。 |
回應通常迅速、恰當、有內容。即使在處理突發事件時也能發起和維持交流。通過核對、確認或澄清的方法充分處理明顯的誤會。 |
次工 作級 3 |
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音的影響並經常干擾輕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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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始終良好地駕馭與可預見的情形相關的基本語法結構和句型。錯誤經常干擾意思。 |
詞彙範圍和準確性通常足夠就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進行交流但範圍有限且常常選詞不當。在缺少詞彙時常不能成功地釋義。 |
能説出幾段話,但意群和停頓常常不合適。在語言表達過程中的猶豫和遲緩可能阻礙有效的交流。填充語有時干擾表達。 |
當所使用的口音或變音足以為國際社會使用者理解時對共同、具體和與工作有關的題目通常有準確的理解能力。對語言或情景方面的複雜情況或突發事件可能會聽不明白。 |
回應有時迅速、恰當、有內容。能較為輕鬆地就熟悉的題目和在可預見的情況下發起和維持交流。一般不能充分地處理突發事件。 |
初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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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音的影響並一貫干擾輕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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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表現出對一些已記住的簡單語法結構和句型的有限駕馭能力。 |
由單詞和已記住的短語組成的有限的詞彙範圍。 |
能説出很短、孤立和已記住的只言片語,經常停頓,尋找表達方法和説出不太熟悉的詞彙時使用的填充語干擾表達。 |
理解能力僅限于仔細、緩慢説出的孤立和已記住的只言片語。 |
回應遲緩而且通常不恰當。應對僅限于簡單的日常交流。 |
次初級 1 |
程度低於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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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低於初級。 |
程度低於初級。 |
程度低於初級。 |
程度低於初級。 |
程度低於初級。 |
注: 工作級(4級)是無線電話通信的最低級別要求。第1-3級分別描述的是次初級、初級和次工作級語言能力級別,所有這些級別所描述的水準均低於國際民航組織對語言能力的要求。第5級和第6級描述了提高級和熟練級,其級別高於所要求的最低標準,總的來説。評級將作為訓練和測試的基準, 以協助應考人員達到國際民航組織的工作級(4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