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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已于2022年7月5日經第1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7月12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民航總局令第76號公佈,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記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該航空器登記國,承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關於登記國職責和義務轉移的協定的,從其規定。

  “航空器為國外設計型號並且是該型號航空器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航局應當把該航空器在我國登記情況書面通知設計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登記標誌為阿拉伯數字、羅馬體大寫字母或者二者的組合。該組合不得與下列標誌産生混淆:

  “(一)Q簡語電碼中所用的以Q字為首的三字組合;

  “(二)遇險求救信號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緊急信號。”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民用航空器上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於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如係多垂直尾翼,則應在兩外側)和機翼的下表面。機翼下表面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應位於左機翼的下表面,除非它們延伸穿過機翼的整個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於尾梁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

  “(三)飛艇——位於飛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標誌在艇身上,則應沿縱向配置在艇身兩側及頂部對稱線處;如標誌在安定面上,則應位於右水準安定面上表面、左水準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兩側。

  “(四)載人氣球——靠近球體表面水準最大圓周直徑兩端對稱部位上。”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民用航空器上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字體和尺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字母、數字、短橫線(以下簡稱字)均由不加裝飾的實線構成;

  “(二)除短橫線外,機翼及飛艇、氣球上每個字的字高不小于50釐米,機身、垂直尾翼、尾樑上每個字的字高不小于30釐米;

  “(三)每個字的字寬和短橫線的長度為字高的三分之二;

  “(四)每個字的筆劃的寬度為字高的六分之一;

  “(五)每兩個字的間隔不小于字寬的四分之一,不大於字寬的四分之三;

  “(六)每個單獨一組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字高應相等。”

  五、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向前緣”修改為“朝向前緣”,“相等”修改為“盡可能相等”。

  本決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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