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告2018年 第12號)
根據《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34號,簡稱《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現公佈《國內投資民航業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樞紐機場和戰略機場名單》(見附件),自2018年1月19日起與《規定》同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內投資民航業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樞紐機場和戰略機場名單》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年12月26日
《國內投資民航業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樞紐機場和戰略機場名單》
一、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需要特別管理的樞紐機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民用運輸機場;
深圳、廈門、大連、桂林、青島、溫州、寧波、三亞八個城市的民用運輸機場。
三、需要特別管理的戰略機場
新疆、西藏自治區內民用運輸機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