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規範境內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機組人員出入境備案手續的辦理,確保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簡化辦理程式,提高辦理效率,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規定所稱境外機組人員係指:外籍及港澳籍飛行員和客艙乘務員、濕租飛機的外籍及港澳籍飛行員和客艙乘務員以及執行調機飛行和帶飛任務的外籍及港澳籍飛行員。
三、境內航空公司聘用台灣籍機組人員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材料
四、境內航空公司為聘用境外機組人員辦理出入境備案手續,應當以公文形式上報,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式兩份:
(一)境外飛行員
1、人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有效旅行證件號碼。
2、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3、飛行航線、飛行任務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備降口岸表。
4、民航總局頒發的境外飛行員《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境外飛行員《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臨時執照》的複印件。如係濕租飛機的境外飛行員,則須提供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資格審查合格的證明。如係執行調機飛行和帶飛任務的境外飛行員,則須提供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外籍執照認可證書複印件。
5、無犯罪記錄證明。該證明須由境外飛行員國籍國或者常住國或者戶籍所在地政府部門出具。記錄須保持時間上的連貫性,出具時間應在航空公司正式錄用時間前的半年以內,並附航空公司錄用境外飛行員起迄時間的證明文件。
6、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公證件。該公證件須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也可由我國政府在該國或者地區的派駐機構或者該國或者地區政府在我國的派駐機構出具領事認證。
7、安保評價。該評價須由境外飛行員的上一雇用企業或教育培訓機構出具,可採用推薦信的形式。
以上5、6、7項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書寫,應當附中文譯本,加蓋航空公司印章。
(二)境外客艙乘務員
1、人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有效旅行證件號碼。
2、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3、飛行航線、飛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備降口岸表。
4、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境外客艙乘務員取得《客艙乘務員訓練合格證》和《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的證明文件。
5、無犯罪記錄證明。該證明須由境外客艙乘務員國籍國或者常住國或者戶籍所在地政府部門出具。記錄須保持時間上的連貫性,出具時間應在航空公司正式錄用時間前的半年以內,並附航空公司錄用境外乘務員起迄時間的證明文件。
6、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公證件。該公證件須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也可由我國政府在該國或者地區的派駐機構或者該國或者地區政府在我國的派駐機構出具領事認證。
以上5、6項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書寫,應當附中文譯本,加蓋航空公司印章。
五、境內航空公司為已聘用的境外機組人員辦理出入境備案延期手續,應當以公文形式上報,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式兩份:
(一)境外飛行員
1、人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有效旅行證件號碼。
2、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3、飛行航線、飛行任務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備降口岸表。
4、民航總局頒發的境外飛行員《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境外飛行員《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臨時執照》的複印件。如係濕租飛機的境外飛行員,則須提供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資格審查合格的證明。如係執行調機飛行和帶飛任務的境外飛行員,則須提供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外籍執照認可證書複印件。
5、無犯罪記錄證明。已由境內航空公司錄用時間達三年的,該航空公司應對其進行後續背景調查並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應當由其國籍國或者常住國或者戶籍所在地政府部門或者境內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記錄須保持時間上的連貫性,出具時間應在航空公司延期錄用時間前的半年以內,並附航空公司延期錄用境外飛行員起迄時間的證明文件。
6、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公證件。該公證件須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也可由我國政府在該國或者地區的派駐機構或者該國或者地區政府在我國的派駐機構出具領事認證。
7、安保評價。該評價須由延期錄用境外機組人員的境內航空公司出具。
(二)境外客艙乘務員
1、人員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有效旅行證件號碼。
2、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3、飛行航線、飛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備降口岸表。
4、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境外客艙乘務員取得《客艙乘務員訓練合格證》和《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的證明文件。
5、無犯罪記錄證明。已由境內航空公司錄用時間達三年的,該航空公司應對其進行後續背景調查並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應當由其國籍國或者常住國或者戶籍所在地政府部門或者境內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記錄須保持時間上的連貫性,出具時間應在航空公司延期錄用時間前的半年以內,並附航空公司延期錄用境外客艙乘務員起迄時間的證明文件。
6、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公證件。該公證件須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也可由我國政府在該國或者地區的派駐機構或者該國或者地區政府在我國的派駐機構出具領事認證。
7、安保評價。該評價須由延期錄用境外機組人員的境內航空公司出具。
三、審核的程式和時限
六、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外事處為境內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機組人員出入境備案申請的受理單位。
七、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外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立即分別送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和公安局審核。
八、申請人數不超過10人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申請人數不超過20人的,應在9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申請人數超過30人的,應在14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九、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之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十、審核中對個別境外機組人員的資格産生疑義,應立即告知該提出申請的航空公司,而不應影響對其他境外機組人員的審核。
十一、審核完畢後,由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證明函,附備案人員名單表,飛行任務期限表,出入境口岸和備降口岸表的原件,其份數與備案口岸數量相一致。
十二、按照公安部2007年3月23日公境檢 [2007] 440號補充通知的要求,上述證明函由航空公司送達相關口岸邊防檢查站備案。
十三、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表一:境內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機組人員情況表
附表二:境內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機組人員出入境備案口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