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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

  近日,民航局印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簡化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手續。此次《管理辦法》的印發,對於廣大航空愛好者和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來説,再次減輕了負擔,降低了門檻,為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蓬勃發展打下了基礎。

  通用航空逐年熱 配套政策需求高

  低空飛行愛好者張永輝早在2003年就開始在飛行俱樂部學習飛行,2008年開始成立自己的飛行俱樂部。談到早期非經營性通用航空,他説:“當時的非經營性通航登記制度門檻很高。尤其是對使用超輕型飛行器從事非經營性通航活動的配套政策明顯不足,愛好者們飛行難度很大。”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航空消費”“積極發展個人使用、企業自用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當年,民航局就在《關於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了“簡化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將創新通用航空發展政策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

  “十三五”期間,民航局採取一系列通用航空“放管服”措施,如降低運動、私用駕駛員執照的考取難度、體檢標準;增設通用航空體檢服務站,方便相關人員體檢;積極協調配合中央空管辦、四川、湖南等地方政府,努力促進空域資源釋放,方便通用航空飛行等。全國每年舉辦的通航大會、發展論壇和飛行表演達到10余場。

  “近年來,民航局密集出臺了很多有利於通航發展的政策、法規等,制度越來越健全,我感受到民間愛好者的飛行意願越來越高漲,活動越來越規範。”張永輝説。

  前不久民航局印發的《“十四五”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規劃》指出,通用航空是推動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重要抓手,也是推進多領域民航強國建設的關鍵舉措,強調了通用航空發展的重要意義。同時,提出了“五縱兩橫”的規劃框架,發展通用航空五大重點領域,優化兩大支撐體系。

  但在經營性通用航空“熱起來”的同時,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發展依然遲滯,航空器數量和飛行時間增長緩慢。截至2021年底,全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共46家,多為航空器製造單位、航空訓練學校、公益服務組織等。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AOPA)副秘書長丁邦昕表示:“受到登記制度、空域限制等各方面因素影響,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發展總體上增長並不多。”

  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正式取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核準”行政許可項目,改為備案管理。在此背景下,民航局提出,在不降低飛行安全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推進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改革。

  “相關制度調整後,原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CCAR-285)與上位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出現了不一致情況,已不適應當前通用航空的發展需要,亟需修訂調整。”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10月,民航局決定推動廢止CCAR-285規章,以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印發《管理辦法》,簡化並規範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管理。這部規章已經在2022年4月正式廢止。”

  簡化備案程式 為非經營性通航“減負”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活動,如私人娛樂飛行、自用飛行、航空運動訓練飛行、應急救援飛行等活動。這類活動是通用航空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國家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通用航空活動的需求必將日益增加。一些有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將會創建通用航空機構並廣泛開展通航活動。”丁邦昕表示,“而且,經濟社會越發達,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發展將越快,在通用航空中所佔的比重也將顯著增加。”

  為釋放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市場活力,此次《管理辦法》大幅簡化和降低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備案要求。《管理辦法》規定,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備案分為主體備案和活動備案。主體備案分為單位備案和個人備案兩種,可直接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線上完成備案,並可在備案材料提交成功後,通過系統下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證明文件》,用以證明已取得合法的主體備案資格,以便開展飛行計劃申報。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無需飛行前活動備案,在飛行活動結束後至次月4日前備案有關飛行活動資訊即可,大大簡化了備案手續。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以單位名義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飛行人員無需另行主體備案。

  在所需材料方面,《管理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備案材料。主體備案僅需法人資格證件、有效身份資訊、無犯罪記錄聲明、駕駛員資質能力證明、航空器資訊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材料或資訊。其中對於個人備案的,無需提交航空器資訊,以便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個人通過租借航空器開展個人娛樂飛行。這一規定進一步壓減了備案材料,能夠更好實施分類管理。

  “通過簡化管理,暢通渠道,我們希望《管理辦法》能夠很好地激發市場活力,幫助通用航空飛行愛好者‘熱起來、飛起來’”,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建設誠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依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辦法》明確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的違規、失信行為情形,包括未執行民航飛行運作規則、規定和標準,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未做到第三人責任險持續有效等。對上述情形,將依照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於未進行備案或備案內容發生變更,逾期未更新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以及活動結束後未按要求進行資訊填報備案的單位,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民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對於提供虛假材料和資訊、嚴重失信、違法違規等行為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外,還須將相關情況通報民航飛行計劃審批管理部門。上述舉措能夠確保在事中事後階段,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法律義務的落實。

  “安全是發展的基礎,也是民航的生命線。不管是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的通用航空活動,都必須堅守安全底線。民航相關部門將通過加強對飛行人員資質、航空器適航審定、飛行計劃管理等方面的事前準入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飛行安全。”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新的管理辦法,對於民間飛行活動的安全有序發展有莫大好處。飛友們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法合規飛行,沒有必要冒險‘黑飛’。”張永輝表示。

  “《管理辦法》的很多舉措一如既往地延續了民航局通航‘放管服’理念。但要想讓政策紅利持續釋放,通航飛行人員就必須牢固樹立安全底線意識,堅守‘三個敬畏’,做到‘打鐵自身硬’,讓監管者放心。”丁邦昕表示。

  另外,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無人機的相關問題引起了不少關注,比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否備案及如何管理的問題。對此,民航局回應稱,《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安全管理規則》都即將出臺。其中將會增加“經營管理”有關章節,對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在購買保險、資質備案、經營取酬、資訊報備等方面作出規定,並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從而實現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全覆蓋閉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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