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名稱:
  • 解讀|《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
解讀|《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

  近日,民航局發佈了《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旨在填補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監視領域的空白,加強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管理,明確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功能性能要求,提升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靠被監視能力。《要求》的編制基於怎樣的背景?其編制過程是怎樣的?《要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在什麼範圍內適用?《要求》的發佈具有哪些意義?圍繞這些問題,記者對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作了採訪。

  強化管理 規範運作

  問:近年來,民航局針對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陸續發佈了多個文件。此次《要求》的編制、發佈主要基於怎樣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數量呈爆髮式增長,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臨挑戰。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快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科學合理有序管理。而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運作識別和可靠監視,是安全監管的關鍵,也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前提。

  “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是以可靠識別飛行階段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降低航空活動的碰撞風險為目的,面向運作場景、基於運作風險,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出的飛行活動管理要求。民航局空管辦于2022年3月發佈《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概念(暫行)》,對運作識別的概念進行了規範。我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作識別提出了明確要求。

  因此,為了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管理,保障低空空域運作安全,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功能性能,在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和地區性規定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我們組織研究起草了《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

  問:《要求》的編制過程是怎樣的?

  答:我們組織相關單位及行業專家,對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以及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前期做法進行了全面的收集、整理、研究,多次召開會議討論標準內容,同時對照現行法規、規章進行了符合性研究。此外,我們還組織民航二所、民航數據公司、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召開研討會,編制形成了《要求》徵求意見稿。

  《要求》起草完成後,民航局于2022年9月面向各全社會徵求了意見,共收到8家單位及個人的33條反饋意見,經過對反饋意見的逐條梳理、研究,採納了其中19條意見和建議,部分採納了其中6條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後續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的修訂、國內廠家直接反饋的意見,對《要求》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明確要求 提供指導

  問:《要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對於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要求?其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要求》主體內容由4個部分構成,包括總則、術語定義及縮略語、運作識別資訊、功能性能要求。

  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概念(暫行)》中的技術實現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需要,《要求》主要規定了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廣播式運作識別和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送資訊內容、資訊格式、報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要求,為運作識別資訊的接收與後續規範化處理打下基礎,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産廠家的運作識別功能實現提供指導。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提供者,均應當根據《要求》,確保其提供的産品及服務符合要求。

  問: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提供者在適用《要求》時,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答:民航局制定《要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升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靠被監視能力,因此在《要求》的4.2.1節中特別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廣播式運作識別覆蓋範圍應確保飛行全過程中,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投影點半徑100米內的地面觀測者能夠接收到廣播式運作識別資訊”。相關航空器系統製造商,應在適用《要求》的過程中明確航空器的廣播式識別具備這一能力,並説明有效的驗證手段。

  與目前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類似,《要求》並未對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文內容和報文格式進行具體明確,而是從符合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集中式統一管理的思路出發,明確了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我們也希望相關運作識別服務提供者在適用《要求》時,可以在滿足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基礎上,就相關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文內容和格式積極向民航局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為繼續推進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規範化管理獻計獻策。

  把握機遇 促進發展

  問:2023年發佈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以下簡稱《國標》)是我國第一個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此次發佈的《要求》與《國標》的關係是什麼?

  答:《國標》對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要求進行了規定,並描述了相應的測試方法。《國標》在其附錄A《(規範性)遠端識別》中對《要求》進行了引用,提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遠端識別報文內容、報文格式、傳輸模式與性能應按《要求》及相關文件執行。由於《國標》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國標》相關的企業、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執行及符合,因此《要求》的報文內容、報文格式、傳輸模式及性能要求也具有強制性。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依照《國標》附錄A中規定的方法,對《要求》中的運作識別報文進行測試。

  問:此次《要求》的發佈,對於促進我國低空經濟發展與無人機産業發展具有哪些意義?

  答:我國無人機産業起步晚但起點高,相對於歐美等通航發達國家,擁有明顯的後發優勢。無人機綠色低碳的應用模式與交通強國、綜合立體交通、碳達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等發展戰略相一致,能夠大幅提升末端微迴圈效率,與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相協調。

  《要求》在與國際通行的運作識別標準相容的條件下,結合我國空域安全防控的航空器可靠被監視要求,確定了廣播式和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基本要求和運作方式,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無人機運作安全監視,並將為未來無人機低空跨區域運作奠定基礎,對我國推動無人機産業高品質發展、把握低空經濟發展新機遇産生積極影響。


附件:

相關連結: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