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正式發佈《通用機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為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規定》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規章的編制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2025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推動低空經濟等新興産業安全健康發展。通用機場作為低空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是服務低空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為建設好、發展好通用機場,自2016年起,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通用機場的佈局規劃和建設審批工作,確立了通用機場管理改革的總思路,為通用機場管理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礎。
二、規章的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規定》立足於通用機場規劃建設為地方事權的總基點,以安全發展為前提,堅持分類分級、放管結合、以放為主的指導原則進行編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為通用機場減少制度性約束。與此同時,在前期《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的探索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分類分級方式,按照建設規模、保障載客人數和是否對公眾開放,分類分級提出管理要求。《規定》共有8個章節、七十九個條款。分別為總則,場址管理,專業工程建設管理,名稱、使用許可及備案管理,安全和運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三、分類分級管理的思路
《規定》在各管理環節都體現著分類分級的管理思路。在建設階段,按照飛行場地物理特性分為跑道型機場、水上機場和直升機場三個類別,並依據飛行區指標和工程技術複雜程度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在機場許可和備案階段,按照社會屬性是否對公眾開放,劃分為A類和B類通用機場,並分別實施許可和備案管理。其中,A類是指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載客或經營性載人飛行服務;B類是指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在A類通用機場中,根據安全風險等級,即機上所有人數,進一步劃分為A1、A2兩級。其中,A1級可以為機上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載客和經營性載人飛行活動提供服務;其他則為A2級。在運營階段,重點關注對公眾開放的機場,對於不對公眾開放的機場則要求滿足基本運作需要。
四、機場場址的行業管理要求
通用機場的選址是機場建設階段的組成部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改革文件,選址及場址的審批均屬於地方政府屬地事權。因此,民航地區管理局不參與通用機場的選址過程,僅在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場址過程中,向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行業意見。《規定》明確行業意見僅聚焦民航飛行安全。民航地區管理局僅針對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以及是否對鄰近機場産生影響出具行業意見;其他非行業管理的內容,不出具行業意見。《規定》明確了場址徵求意見的範圍。場址需要徵求行業意見的範圍包括新建機場,以及改擴建機場的新增跑道、直升機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水上起降區;其他如擴建機坪、航廈等內容,無須徵求行業意見。
五、通用機場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管理
主要規定了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建設實施和驗收要求。在工程設計環節,《規定》明確飛行區指標Ⅰ達到2的跑道型機場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其他通用機場,由於其工程技術簡易,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在建設實施環節,《規定》強調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在品質監督環節,《規定》提出以機場道面建設為主體工程的通用機場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民航質監機構辦理質監手續,並提交施工圖備案;對於水上機場、高架直升機場等,由於其主體工程完全為非民航專業工程,而民航專業工程僅有標誌標線劃設等內容,因此其品質監督應當符合其主體工程的有關規定,僅要求機場的標誌標線符合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在工程驗收環節,《規定》未要求通用機場實施行業驗收許可,僅要求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履行工程竣工驗收義務。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民航質監機構應當同步對其受理監督的通用機場專業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等進行監督。
六、通用機場的命名管理和規則
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名稱屬於《地名管理條例》的管理範圍,並且由國務院交通運輸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地名管理。據此,通用機場的命名由民航局負責管理。《規定》明確通用機場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由一級專名和二級專名組成,並規定了專名管理的基本規則。
七、通用機場的許可條件與程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A類通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制度,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開放使用。《規定》明確機場許可的基本條件,包括飛行場地的飛行條件、凈空保護和場地條件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運營業務的需要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並與鄰近機場具有相容性;具有安全和運營管理的機構、人員、制度及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設置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保障飛行安全的有關規定。《規定》明確申請許可的材料要求,使用許可證和機場使用手冊的審核程式,以及使用許可證變更、登出,以及機場使用手冊修改的要求。
八、通用機場的備案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B類通用機場實施備案管理。《規定》與前期發佈的《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相比,進行了一定優化調整,取消了直升機場全部備案的規定,統一按照是否對公眾開放,分別實施許可或備案管理。即,如開展載客、經營性載人業務,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機場,均應當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而無載客或經營性載人業務的機場,則統一進行備案管理。
九、通用機場的安全和運營要求
按照分類分級的編制原則,《規定》重點關注對公眾開放的A類通用機場,對於不對公眾開放的B類通用機場則僅要求滿足基本運作需要。主要內容包括飛行場地管理、目視助航設施管理、機坪(停泊區)管理、凈空管理、電磁環境保護、鳥擊防範、施工管理和應急救援等內容。
十、通用機場的監督管理要求
《規定》按照通用機場的分類分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明確對A類通用機場,地區管理局應制定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對B類通用機場,地區管理局則可以進行抽查。《規定》強調行政相對人配合檢查的義務並加強社會監督。《規定》要求通用機場公開基礎資訊。明確通用機場名稱、類別、主要起降機型及機場運營人等資訊應當對社會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和使用,提升通用機場的公共服務水準。
十一、規章不適用的情形
考慮到通航野外臨時作業的需要,而相關場地無需跑道等固定設施,因此《規定》明確,用於航空器臨時起降的場地不適用本規定,相關場地的使用和安全責任應當遵從運營人的管理規定。船上直升機場、直升機水上平臺由於起降場地屬於其主體結構的組成部分,且位置隨主體結構遷移,因此《規定》明確,其場址及建設管理不適用於本規定。同時,僅供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的起降設施和場地,不適用本規定。
十二、其他
在《規定》發佈後,《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及運作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將按程式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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