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名稱:
  • 解讀 | 《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解讀 | 《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近日,為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以下簡稱《條例》),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民航局出臺了《民航優化營商環境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為民航業釋放出了哪些信號?對於維護市場環境起到了怎樣的作用?日前,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民航局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

  深化“放管服”改革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記者:請介紹一下《細則》出臺的背景。

  答:《細則》是民航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2020年1月1日,國務院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第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立法成果。

  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世界排名持續上升,但與國際先進水準相比仍有差距。而隨著民航業的快速發展,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不斷涌現,也對民航優化營商環境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求。持續轉變政府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對於提升民航行業治理能力,促進民航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疫情防控常態化,外部經濟環境不確定性增加的背景下,深化民航“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對幫助民航企業有效應對疫情影響,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産,推動行業回到健康有序發展軌道上來,將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來,民航局按照國家部署和要求,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民航發展需要的優化營商環境舉措。《細則》的出臺是民航下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開放市場環境的重要抓手。《細則》的出臺,將全面提升民航“放管服”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法治化水準,提升有關工作措施的系統化、規範化,增強改革舉措的權威性和法律約束力。

  《細則》的制定出臺也體現了民航局“刀刃向內”、優化民航營商環境的決心,對促進民航領域投資、吸引各類資本釋放了積極信號。《細則》發佈實施後,民航局將持續深入推進行業“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民航企業競爭力,努力釋放國內市場巨大潛力,緩解當前行業發展暫時面臨的困局。

  突出“公平”“開放” 切實為企業減負

  記者:《細則》在維護市場環境方面有哪些細化措施,有何積極作用?

  答:在打造市場環境方面,《細則》主要突出“公平”“開放”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適用規則平等,落實開放發展新理念。在“公平”方面,《細則》確立了資源使用非歧視制度, 明確提出民航專項資金、航班時刻、航線等民航關鍵生産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細則》要求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在政府資金安排、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政策制定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民航市場主體,不得出臺或者實施歧視性的政策措施。

  在“開放”方面,明確民航有關行政機關執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允許各類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在劃清政府職責邊界的同時,讓更多企業能夠拿到“入場券”;同時,逐步縮減民航領域不合理的準入限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降低行業準入門檻。

  在市場環境中,行政審批制度是關鍵,也是重要抓手。針對民航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細則》明確了基本原則和工作方向。近年來,民航持續清理各類審批事項,通過取消、下放、聯合審定、前置改後置、清單管理、簡化流程等多種方式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疫情防控期間,民航局積極調整審批工作方式,通過網上辦理、非現場辦理、合理安排現場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直接延期或換證等多種靈活方式開展審批,確保民航生産運作平穩有序恢復。

  《細則》在民航審批制度改革方向上,突出“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原則。對於已取消的審批事項,明確民航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註冊”“認定”等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於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取消、下放、整合實施、“證照分離”試點、“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等方式,持續進行縮減和優化。目前,民航局從便利申請人的角度,正在研究將疫情期間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作為今後常態化的工作方式固定下來,將民航全部49項審批事項按照“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其他特殊情況下最大限度減少辦理環節”三種優化審批方式進行梳理,加大“放管服”力度,切實為市場主體減負。    

  打造公開、透明、高效政務體系 創新行業監管方式

  記者:政務服務水準體現著政府執政能力和態度,此次的《細則》對政務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有何積極作用?

  政務服務水準的高低反映了政府執政能力的好壞,高品質的政務服務能直接推動營商環境的改善,是行業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此次在《細則》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緊扣政務資訊化、政務標準化、政務公開三項關鍵任務,按照“三步走”的思路打造公開、透明、高效的民航政務運作體系。

  在政務資訊化方面,《細則》落實“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要求,提出建設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平臺、民航資訊整合共用交換平臺工作任務,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系統和制度建設;提出實體大廳要做到事項進駐大廳到位,提供一站式服務,線上的辦事系統與線下的大廳要互相融合等。通過打造資訊化的“網上政府”提高政務服務效率,打破“資訊孤島”,使網上辦事更加便捷高效。

  在政務標準化和政務公開方面,提出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要求將行政職權、審批服務、辦事指南、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通過公開透明和標準化的工作模式,提供更優質的政務服務,打造服務型政府,讓企業和群眾“找得到人,辦得成事”。

  為更好地完成這三項目標,《細則》提出“三步走”路線圖。一是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的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建立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平臺,將民航現有的各業務辦理系統與平臺對接,各政務服務事項都統一到平台中,實現“一網通辦”。二是民航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資訊在民航資訊整合共用交換平臺上實現數據匯聚和資訊共用。三是推進民航資訊整合共用交換平臺與全國一體化政府服務平臺對接,實現行政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資訊歸集至全國指定平臺,從而實現跨業務領域、跨層級、跨部門之間的資訊互聯互通,共用共用,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業管理效率,進一步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為企業和群眾幹事創業營造更加便捷的辦事環境。

  記者:今年的疫情防控形勢客觀上促使政府創新行業監管的新方式,《細則》中明確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具體將如何實現?

  公正公開、簡約高效的行業監管體系能夠提高市場效率,促進營商環境健康發展。近年來,行業的快速發展、新産業新業態的出現以及疫情防控常態化,對民航行業監管都提出了新要求。《細則》在創新和規範行業監管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方向和制度要求。

  首先是要推動落實“網際網路+監管”。《細則》確定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行業監管執法系統(SES)建設,推動監管系統建設以及各業務監管系統間的互聯互通。目前,SES系統一期已經建設完成並實現了與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的對接聯通。目前,民航局正在啟動SES系統二期建設,完善現有功能。另外,《細則》還提出要探索推進“智慧監管”。

  其次是加強“精準監管”的制度建立。《細則》將監管事項劃分為安全類和經濟類事項,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於經濟類事項原則上一律適用“雙隨機”檢查,對安全類事項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此外,《細則》明確對於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將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要求。

  第三是加強監管規範化建設。《細則》要求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這也是民航局今年行業監管重點工作之一。《細則》提出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2月1日,《民航行業法定自查容錯規範》正式生效,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規範。

  第四是加快轉變監管方式。《細則》要求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廣“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逐步擴大適用非現場監管。民航局重視信用管理工作, 此前,民航局針對民航領域從業企業、從業人員以及航空運輸旅客都建立了信用制度,健全了民航信用管理體系,累計公佈嚴重失信組織4家,嚴重失信個人32名,限制乘機旅客16978人。在推廣“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面,民航局建立了“一單兩庫”,編制了2020年雙隨機檢查計劃,下一步將按照計劃開展。疫情期間,現場監管受到諸多限制。為在保障運作安全的前提下復工復産,民航局專門下發通知,推廣非現場監管方式。今年3月,非現場監管比例達到行業監管總量的43%,是去年同期的10倍,允許採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的檢查內容比例提升至78%,進一步豐富監管方式,節約監管資源,擴大監管範圍,提升監管效能。下一步,民航局還將繼續推進企業法定自查工作,加大支援力度,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按照《細則》要求,民航局將進一步梳理總結監管方式創新舉措,使監管執法更符合行業發展現狀和要求,為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提升行業治理水準。

  撐起法治“保護傘” 提供法治保障

  記者:法治是營商環境最好的保護傘。《細則》如何加強對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

  答: 營商環境是影響企業運作全過程的制度條件的總和。《細則》圍繞法治政府建設,通過對政策制定及實施、法律責任、普法宣傳等環節提出要求,發揮法治對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

  在政策制定及實施方面,《細則》要求民航有關行政機關對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政策措施,在制定過程中要建立機制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充分論證;要求對涉及市場活動的政策措施開展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避免民航行政機關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要求加強主動公開,政策發佈後要通過新聞發佈會、報刊媒體等開展解讀和宣貫;要求政策出臺應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對於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規定的,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在法律責任方面,《細則》將民航局、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均納入適用範圍,對行業監管主體違反細則、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提出懲罰措施,嚴格責任追求。

  在法治宣傳方面,《細則》要求民航行政機關要落實普法責任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在法律框架內開展經營活動。


附件:

相關連結: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