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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解讀|《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日前,我部公佈了全面修訂後的《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原《規則》于2016年頒布,施行以來在飛行簽派員資質管理和訓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民航業快速發展,航空器運作範圍日益擴大、環境日趨複雜,對飛行簽派員和訓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民航組織也就此作出了新的規定。為了強化對飛行簽派員資質和訓練的管理,有必要結合行業需求和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定對《規則》進行全面修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的資格要求。一方面,從安全和學歷門檻上提高要求,將執照申請人的最低學歷由專科提升為大學本科;結合國際民航組織《簽派員訓練手冊》、《基於勝任能力的簽派員訓練和評估》等要求,將獲取執照的訓練時間要求從800小時提升至1000小時、具備相關經驗情況下由200小時提升至500小時,以強化學員在系統工程、風險控制、簽派實踐應用、空地協作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放寬執照申請考試相關要求,便利相對人申請執照,刪除訓練課程成績即結業證書的2年有效期限制,結業證書長期有效;允許在校學生完成相應培訓後參加執照理論考試,大幅縮短企業內部職業培訓週期和成本;將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由24個日曆月延長為36個日曆月,並完善補考的相關限制,便於申請人參加考試。

  (二)增加了飛行簽派員執照權利和責任內容。明確執照持有人滿足相關訓練、經歷、資格等要求並經航空企業授權,可以在飛行簽派部門履行運作控制職責。同時明確了不得行使執照權利的情形,包括生理或者心理狀況不適合、未通過局方組織的定期檢查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堅守安全底線。

  (三)完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管理制度。細化和明確了訓練機構人員、教學設施設備、訓練課程、訓練手冊以及品質控制等要求,完善了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知識點,對相關指標進行了量化或規範。同時,將訓練機構合格證有效期由2年修改為5年,降低企業申請成本。

  (四)修訂監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強化對於失信行為的規範和管理,引導行業加強飛行簽派員誠實守信、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建設。規定了對違規行使執照權利、出現考試禁止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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