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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航單位法定自查工作規範》

  近日,民航局以民航規〔2022〕51號下發了《民航單位法定自查工作規範》(以下稱工作規範),工作規範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範對《關於民航單位法定自查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進行了全面修訂,為便於行業以及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工作規範的修訂背景、修訂過程、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5年,民航局開始在行業推行法定自查工作。2017年12月26日,《通告》出臺,作為法定自查工作開展的直接依據,確保了法定自查在全國範圍內的有序推進,全面鋪開。隨著法定自查開始從橫向鋪開向縱深推進轉變,原有的《通告》已經無法滿足實踐需要,為使法定自查成為民航生産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有效抓手,督促民航生産經營單位形成主動合規、持續合規的長效機制,民航局啟動了對《通告》的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21年初,民航局政法司著手對《通告》進行修訂,形成了工作規範(草稿)。為保證工作規範(草稿)符合行業運作實際,具備可操作性,民航局政法司組織成立了企業法定自查試評價工作組,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對6家類型不同、安全運作水準不同的企業進行了法定自查工作試評價。在此基礎上,根據試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工作規範(草稿)進行了完善,形成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2021年11月11日,民航局政法司就形成的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向行業徵求意見,並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程式要求,于同日通過民航局的官方網站同步向社會各界徵集意見。截至12月1日,共收到意見202條,經研究,採納97條,不採納105條。未採納的意見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對文件理解不清,混淆了自願行為和強制要求;建議修改的要求過嚴或過松,不利於實際工作;建議增加的內容不應由工作規範來規定。根據相關意見,完善形成了工作規範。

  三、主要修訂內容

  此次工作規範主要修訂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落實新《安全生産法》的相關要求

  新《安全生産法》增加了生産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以及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等要求,工作規範對上述要求予以了落實,明確民航生産經營單位推行的法定自查是隱患排查的一種重要手段,應當編制自查計劃,按照制定的法定自查計劃實施法定自查,並提升全員參與法定自查工作的自覺性等。在此基礎上,通過新增法定自查負責人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的規定,進一步落實新《安全生産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要求。

  (二)梳理歸納行業成熟做法和經驗

  近年來,行業積極探索,部分生産經營單位先行先試,形成了不少先進經驗。如對法定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系統性原因分析,組建專、兼職人員相結合的法定自查人員隊伍,對法定自查負責人和法定自查人員進行初始培訓和年度復訓等,這些經驗有效提升了法定自查工作的水準。工作規範對其予以了固化,將之上升為所有生産經營單位都需要遵守的規定,用以提升行業法定自查工作的整體水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鼓勵共用”確定為新的工作原則,鼓勵生産經營單位在法定自查工作開展過程中,主動總結並在行業中共用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供行業學習借鑒。

  (三)推動與相關工作的融合銜接

  為避免企業的重復勞動,工作規範規定,企業可以將法定自查融入SMS、SeMS、隱患排查治理、內審、安全審計等工作。特別是加強了法定自查與SMS的有機融合,創造性地將法定自查作為隱患排查的一種手段,將法定自查評價和SMS外審相融合,真正做到了要求一致、工作合拍、效果疊加。在此基礎上,工作規範進而推動局方監管的融合,確立綜合監管專業為主、其他監管專業為輔的監管新模式,要求其他監管專業監察員每年至少要對本專業相關監管事項開展法定自查的情況了解一次,提升局方對法定自查工作的監管效能。

  (四)推動生産經營單位能力提升

  工作規範明確了企業關於法定自查的底線要求,涵蓋了自查的全部要素,法定自查制度、機構和人員、法定自查的工作依據,覆蓋了法定自查的全部流程,編制和調整法定自查計劃,法定自查實施和閉環,案卷整理,數據分析與應用。內容全面,邏輯清晰,便於企業學習對標,遵守提升。

  工作規範明確了企業關於法定自查的提升標準。通告增加了《法定自查工作指南》作為附件。《指南》為部分法定自查工作要求設置了最多3級的提升性工作標準,融入了數據驅動、路徑監管等最新理論成果和三級法定自查機制等行業經驗做法。相關工作標準均非強制性要求,民航生産經營單位可以結合各自的工作基礎、企業類型、發展階段等因素,自願完成。《指南》同時是法定自查評價的依據,通過評價進一步引導、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提升自查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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