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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
解讀|《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

  日前,民航局印發了《通用機場場址行業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通用機場的場址行業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以推進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細則》發佈的背景是什麼?《細則》在內容編制過程上有哪些考慮?《細則》的發佈會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現就上述問題為廣大讀者進行解讀。

  問:《細則》的發佈基於什麼樣的背景?

  答: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翻開了通用機場管理改革新的篇章;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19〕33號),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通用機場的佈局和建設規劃、相關審批工作。國辦兩部文件確立了通用機場改革的總思路,自此,通用機場的場址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審批,並分別徵求民航和軍事管理機關的行業意見。通用機場的場址是機場規劃建設的第一步,對機場後續建設與安全運作有著重要影響,為貫徹落實國辦文件精神,支援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通用機場,明確出具場址行業意見的工作程式與具體內容,民航局編制了此《細則》。

  問:《細則》的內容都包括什麼?

  《細則》正文共有四章,十七個條款,還有5個附錄。正文的四個章節分別是總則、場址材料要求、行業審查程式和附則,分別明確了職責與對接機制、場址報告的內容、管理局具體實施審查的程式等內容。在附錄中,分別提供了徵求意見函的樣式、機場建設概況表、場址報告材料內容、場址行業意見辦理流程圖以及場址行業意見樣例等內容。

  問:《細則》編制上有哪些考慮?

  答:首先是分類分級的考慮。通用機場在建設規模和用途方面千差萬別,因此《細則》對場址報告的各項內容都根據跑道型機場、直升機場和水上機場的不同情況,分類提出要求;同時結合機場的建設規模和具體建設情況,體現不同的分級要求。二是進一步暢通機制的考慮。建設規模較大、技術較為複雜的通用機場,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向管理局來函徵求行業意見;其他機場可以由縣級政府管理部門來函徵求意見。三是降低建設成本的考慮。比如《細則》提出,場址報告可以由建設單位或運營人自行編制;再如,擬建立儀錶飛行程式的,才需要編制飛行程式相應報告等等,降低通用機場的建設成本。

  問:《細則》明確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明確了需要徵求場址行業意見的範圍,即新建通用機場和改擴建跑道、直升機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水上起降區的,需要徵求行業意見。二是明確了徵求行業意見的對接機制,即根據具體建設情況,由省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來函徵求意見。三是明確了行業意見的審查內容,即僅針對機場擬定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以及是否對鄰近民用機場(含已規劃佈局的機場)産生影響出具行業意見。四是明確了場址報告的具體要求,即根據機場類型、是否採用儀錶飛行程式、是否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設施設備和通信導航監視臺站等情況,提出場址材料要求。五是明確了需要補充徵求場址意見的情況。

  問:《細則》的發佈會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答:通用機場服務領域廣泛、分類複雜、建設需求差異大,選址是機場建設的第一步,也是行業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工作協同配合的起始端。因此,《細則》的發佈,能夠厘清民航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在場址審查中的職責和銜接機制,明確了各類通用機場場址審查的內容要求,提供了規範的審查程式和流程,為機場投資建設單位提供清晰、統一的指標體系,為通用機場的穩步有序發展,打造低空經濟發展新動能進一步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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