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來,由於人民幣匯率並軌、航油價格上漲等因素,航空公司運輸成本大幅度上升,專機飛行成本漲幅較大。同時,執行專機任務還對航空公司的航班、效益帶來一定影響。根據國閱(1994)156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專機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機飛行收費:
專機飛行收費按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分類,按飛行小時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最大起飛全重 |
每飛行小時費率(元/飛行小時) |
320噸以上 |
260000 |
200—320噸(含) |
170000 |
130—200噸(含) |
140000 |
90—130噸(含) |
100000 |
60—90噸(含) |
70000 |
專機一次飛行不足l小時按飛行1小時計算。
二、專機留機費
專機執行任務期間需停留,停留不超過1小時(含)不收留機費;凡超過1小時,從第2小時起,每停留l小時(不足0.5小時的按0.5小時計算,超過0.5小時不足l小時按l小時計算)按專機飛行小時費率20%計費,專機留機時數按實際停留時間累計計算。每停留24小時或停留不足24小時,留機費最多按專機飛行2小時收費。
三、供應品收費
按民航總局規定配備的專機供應品不計費,但用機單位要求配備規定以外的物品,按其實際發生費用計收。
四、費用結算
為及時結算專機費用,明確付費單位,承運人應與用機單位簽訂專機合同。合同簽訂後,如用機單位要求取消合同,不收退包費,只收已發生的專機改裝費用(含材料、設備、工時等)。專機任務完成後,用機單位應在收到帳單後一個月內支付。逾期未付,每超過一天,加收全部費用的千分之一。
五、起飛全重在60噸以下的飛機,在執行專機任務時,收費比照同類飛機包機收費標準。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七、民航局發(1993)116號《關於調整國內航線專、包機收費標準的通知》中有關專機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同時廢止。
民航總局財務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