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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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調整專機收費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專機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來,由於人民幣匯率並軌、航油價格上漲等因素,航空公司運輸成本大幅度上升,專機飛行成本漲幅較大。同時,執行專機任務還對航空公司的航班、效益帶來一定影響。根據國閱(1994)156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專機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機飛行收費:

  專機飛行收費按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分類,按飛行小時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最大起飛全重

  每飛行小時費率(元/飛行小時)

  320噸以上

  260000

  200320噸(含)

  170000

  130200噸(含)

  140000

  90130噸(含)

  100000

  6090噸(含)

  70000

  專機一次飛行不足l小時按飛行1小時計算。

  二、專機留機費

  專機執行任務期間需停留,停留不超過1小時(含)不收留機費;凡超過1小時,從第2小時起,每停留l小時(不足0.5小時的按0.5小時計算,超過0.5小時不足l小時按l小時計算)按專機飛行小時費率20%計費,專機留機時數按實際停留時間累計計算。每停留24小時或停留不足24小時,留機費最多按專機飛行2小時收費。

  三、供應品收費

  按民航總局規定配備的專機供應品不計費,但用機單位要求配備規定以外的物品,按其實際發生費用計收。

  四、費用結算

  為及時結算專機費用,明確付費單位,承運人應與用機單位簽訂專機合同。合同簽訂後,如用機單位要求取消合同,不收退包費,只收已發生的專機改裝費用(含材料、設備、工時等)。專機任務完成後,用機單位應在收到帳單後一個月內支付。逾期未付,每超過一天,加收全部費用的千分之一。

  五、起飛全重在60噸以下的飛機,在執行專機任務時,收費比照同類飛機包機收費標準。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七、民航局發(1993)116號《關於調整國內航線專、包機收費標準的通知》中有關專機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同時廢止。

  民航總局財務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