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府公文
  • 名稱:
  • 關於重申加強國內包機、包座銷售管理的通知
關於重申加強國內包機、包座銷售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局,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總局劉劍峰局長2月9日在總局機關全體幹部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切實加強包機管理,防止利用包機、包座形式變相降價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證航空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現將加強國內包機、包座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國內包機管理
    1國內包機飛行是指航空公司根據民航總局批准的經營範圍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除定期航班以外的國內不定期飛行。
    2航空公司在經營國內定期航班的航線上,不得經營包機。如有特殊需求,須經批准,方可執行。
    3航空公司經營國內包機,必須符合市場需求。航空公司申請國內包機,應事先與包機人簽訂包機合同,包機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
    (2)包機類別;
    (3)包機可提供座位數;
    (4)包機實際旅客人數、國籍;
    (5)包機價格;
    (6)包機飛行的日期、架次、機型、航線和時刻;
    (7)運輸憑證的使用;
    (8)航空公司和包機人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9)航空公司和包機人的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4航空公司經營包機,其座位不得輸入電腦訂座系統銷售。包機人包用的所有座位,不得零售。
    5包機旅客客票必須使用航空公司客票,由航空公司售票處或營業部負責填開,加蓋航空公司營業用章,並在客票價格欄中註明“包機”字樣。
    6航空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取消航空公司經營包機資格。
    二、定期航班包座銷售管理
    1航空公司不得將定期航班全部座位包給其他人銷售或將整條航線航班被承包人買斷。
    2各航空公司必須自文件下發日期起,對本公司定期航班座位的銷售方式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並於5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總局和所在地區管理局。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省(市、區)局、航站、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等部門及所屬企業不得經營包機、包座等包銷業務。對違反規定的將追究其行政領導責任。
    四、各地區管理局要加強對本地區航空公司國內包機、包座銷售的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五、航空公司凡違反本通知,初次違反予以通報批評,再次違反則取消其航線經營許可。
    特此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發至航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