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企事業單位:
根據《關於海航集團所屬四家航空公司合併運作的批復》(民航飛函[2002]598號)精神,現將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新華、長安、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代號、代碼後航班經營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27日起,新華、長安和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使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兩字代號(HU)。上述三家公司的兩字代號(XW、2Z、8C)停止使用。
二、自2002年10月27日起,新華、長安和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使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運輸憑證,其三字代碼為880。上述三家公司的運輸憑證停止使用。
三、上述新華、長安和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字代號和運輸憑證三字代碼應向相關部門申請登出並報民航總局備案。
四、上述四家公司統一代號、代碼後,在航空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中所産生的索賠、訴訟和損失等的法律責任,均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五、上述四家公司統一代號、代碼後,應統一執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運輸總條件和業務手冊。
六、上述四家公司統一代號、代碼後,應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各機場、航站統一簽訂地面服務等各項協議。
七、上述四家公司統一代號、代碼後,新華、長安和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飛機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噴塗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標識。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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