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於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重新劃分航空主營業務收入的請示》(穗機場集團財[2002]1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考慮到自2002年9月1日起調整國內機場收費標準的情況,依據《關於調整國內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民航財發[2002]179號)、《關於調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公司與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起降服務費收入劃分比例的批復勢(民航財函[2002]942號)、《關於調整外國飛機機場、航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民航財發[1995]240號)以及《關於調整對外地面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民航總局發[1994]128號),同意你公司與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國內及對外航空主營業務收入的劃分比例。由此調整所涉及的相關問題,請你公司妥善處理。
《關於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公司與擬成立的股份公司航空主營業務收入劃分比例的批復》(總局財發[2000]127號)同時廢止。
特此批復。
民航總局財務司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